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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装剧史实:宋提刑及《洗冤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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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7 20: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宋慈(1186-1249年)




字惠父,南宋建阳县童游里(今童游南山下)人。北宋时,他的高祖世卿从浙江建德县来任建阳丞而家居建阳。父宋巩曾任广州节度推官,家境小康。宋慈从小受学于父,10岁时从学建阳县学者、朱熹的高弟吴稚,并得到吴稚的同窗黄干、李方子等名人指教。他重视实践,力求真知。南宋开禧元年(1205年),他进京入太学,深太学博士真德秀的赏识,遂拜其为师。
嘉定十年(1217年)宋慈中乙科进士,授浙江鄞县(今浙江宁波市)县尉,遇父病未赴任。宝庆二年(1226年)始走上仕途,任江西省信丰县主簿。安抚使郑性之慕其有拨乱反治才,延入幕府参预军事,多所赞助。任期届满,江西提出点刑狱使叶宰聘宋慈为慕僚。宋慈协助镇压饥民暴动得以升任舍人。绍定四年(1231年),得福建路招捕使陈韡推荐,宋慈得任长汀县令。县境百姓苦于监价高昂,从海口溯闽江,盐运至长汀,要隔年才能运到。他莅任之初,改从潮洲沿韩江、汀江而至长汀,往返仅3月,大大节省运费。官府将盐廉价出售,百姓无不讴歌载道。端平三年(1236年),同知枢密使魏了翁聘宋慈为幕僚。理宗嘉熙元年(1237年),他任职邵武军(今属福建),仅及周年,民有余念。次年,浙西饥荒,宋慈奉诏入境,叹曰:“强宗巨室,始去籍以避赋,终闭粜以邀利,吾当其谋尔。”于是实行“济粜法”,将人户分为五等;最富有者出存粮半济半粜;较富有者只粜而济助;中等不济也不粜;次贫者半济助;赤贫者全济,济米由官府拨付,停征一半租税。富户不敢违命,贫者得以度过荒年。
宋慈廉政爱民,执法严明。尤其是“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嘉熙三年(1239年)升任司农丞知赣州。次年,提出点广东刑狱,发现所属官员多不履行职责,有拘押数年的案犯,都未理清曲直。于是制订办案规约,责令所属官员限期执行,仅8个月,就处理了200多个案犯。移任江西堤点刑狱,为赣民作主,严办违法的盐贩。淳佑五年(1245年),转任常州知州,议重修《毗陵志》,开始编辑洗冤录资料。任满,转任广西提点刑狱,巡行各部,雪冤禁暴,虽偏僻恶溺处所,亦必亲往视察。淳佑七年(1247年),任直秘阁、湖南提点刑狱使。是年冬,撰成《洗冤集录》。
淳佑八年(1248年),任宝谟阁直学士,奉命巡回四路,掌管刑狱。听讼清明,决事果断。翌年,升任焕章阁直学士、广州知州与广东经略安抚使。他忽患头晕病,仍然参加祭孔典礼。从此委顿不起。同年三月初七逝世于广州官寓,享年64岁。于次年七月十五日,归葬建阳县崇雒里(今崇雒乡)建阳宋氏祖居地昌茂村。
宋理宗赐赠朝议大夫,誉他为“中外分忧之臣”,亲自手书墓碑“慈字惠父,宋公之墓”。



《洗冤集录》


我国的法医学有很悠久的历史,很早就执行法医检验。汉代蔡邕解释礼记月令中认为,
其损害在皮肤部份的叫伤,在血肉部份的叫创,在筋骨部份的叫折。可是在宋以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医专著。宋慈出身于福建建阳的一个官僚家庭,曾四次担任高级刑法官。据史料记载,他为官期间办事公道,能听讼清明,扶弱除奸,雪冤禁暴,放得到群众的爱护。他通过长期的实践,积累了许多行政司法经验,并参考了很多有关文献才写成了我国第一部完整的法医学专书《沈冤集录》,这也是历代法医学的经验总结。出版后500年来,成为审案官吏的必备参考书籍。
全书共分4卷,从生理、药理、诊断、治疗、预防、急救、检验等方面进行论述,有不少内容至今仍可借鉴,如在治疗骨折用夹板固定伤断部位,包扎创伤田活剥鸡皮作绷带,它富于弹性,从而能缩短创伤愈合时间。
本书的主要内容有:宋代关于验尸的法令;验尸的方法与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种钝器损伤、锐器损伤,古代的交通事故,高温致死,中毒,病死与猝死,尸体发掘等,涉及列法医病理学中心内容的大部分,其主要成就有:尸斑的发生与分布;腐败的表现和影响条件;尸体现象与死后经过时间的关系;棺内分娩的发现;缢死的绳套分类;缢沟的特征及影响条件;勒死的特征及与自强的鉴别,溺死与外物压塞口鼻死的尸体所见,窒息性玫瑰齿的发现;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各种刃伤的损伤特征;生俞死后伤及自、他杀的鉴别;致命伤的确定;各种死亡情况下的现场勘验方法等。
在对于缢死(吊死)的人抢救方面介绍,近乎于现代的人工呼吸法,大体上能符合现代生理病理的原则。
在验尸中指出,尸体上微红的斑痕,是死后血行停止,血液凝积而形成的“尸斑”。又从死后身体各部肌肉僵直的程度来推断死因。书中认为:“生前以刀自割身死,则两手紧握”。这也是很有价值约科学推理。
在鉴别毒物学方面认为:“土坑漏火气而臭秽者,人受薰蒸,不觉自毙,而尸软无损……”,这与现代一氧化碳煤气中毒的情况完全相同。
对有服毒症状的描写也十分细致:“凡服毒死者,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惧青黯,口眼鼻间有出血……”。
在解毒方法上如解砒毒,用鸡蛋白10~20个搅均和入明矾9克,灌进服毒者口内,吐后再灌。这与现代用牛奶解毒,同样通过蛋白质与矾凝固,使毒液不被胃吸收。近代洗胃催吐法与明矾作用相似。因此这些都是很有科学原理的方法。
在预防方面《洗冤集录》也有介绍,认为验尸前必须要洗罨,用皂角洗尸体后,再用糟醋洗罨,可防止检验时细菌感染。
通过以上这些记载的内容,可以了解宋代法医学的辉煌成就,在同一时代,欧洲的法医学还处在黑暗时期,到18世纪他们在毒物学和医普化学上才开始逐渐发展,这也是我国法医学的光荣。
《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比欧洲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医生的报告》意大刊费德罗(Fortunato Fedele)著,刊于1598年要早三百五十余年。
 此书系统总结尸体外表检验经验,集宋慈以前法医学尸体检验经验之大成,是一部系统指导尸体外表检验的法医学。其内容流传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直到十九世纪末,也一直是这些国家尸体检验的依据。
另:宋慈在《序》中指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因此,检验乃一切刑狱之根本途径及手段。《洗冤集录》涉及尸体识别、四时尸变,以及凶杀、自刎、火烧、水溺、服素、绳缢、杖死、跌死、牛马踏死、四转拶死、酒食饱死、筑踏内损死等法医学诸多方面的详尽知识;博及病理、药理、解剖、急救、妇科、儿科、等其他医学方面的知识。它一刻梓问世就受到了朝廷的极大重视,并命颁行全国,成为法医官吏案头必备之书。
《洗冤集录》不仅是我国,也是世界法医学史上最优秀的文化遗产之一。早在明朝初年,它首先传入朝鲜,三百余年间,一直是朝鲜法医检验领域的标准著作。之后在德川幕府时代(1603-1867年)经朝鲜传入日本,在短短的10年间6次再版,影响极大。鸦片战争后,它又被西文学者翻译介绍到荷、德、法、英等四国,影响欧洲国家。本世纪50年代,苏联契利法珂夫教授著的《法医学史及法医检验》一书将宋慈画像刻印于卷首,尊为“法医学奠基人”。
《洗冤集录》系法医学著作,五卷,南宋·宋慧撰。刊于淳祐七年(1247),宋刻本已失。明《水乐大典》曾收此书,清《四库全书》又据大典本辑为二卷。
现在最古的版本是元刻《宋提刑洗冤集录》,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书室,清代孙星衍曾于嘉庆十二年(1807)依元刻本校刊。题为《洗冤集录》,刊入岱南阁丛书。后又为吴于嘉庆十七年(1812)收入袖珍本《宋元检验三录》。1937年商务印书馆将岱南阁仿元本重刊,编入丛书集成初编。解放后,有法律出版社重刊本,杨奉琨校译本,罗时润与田一民译释本和贾静涛的繁体字校注本。1981年,McKnight B.E据无椠重刊本译成The Washing Away of Wrongs。
(以上资料出自导医网)  
 楼主| 发表于 2005-5-27 20: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另有一文,对《洗冤集录》的介绍颇为丰富。
作者:刘志



《洗冤集录》一书,为宋朝人宋慈的法医学著作。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通称《洗冤录》。
宋慈,字惠父,南宋建阳(今属福建)人。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进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等职。嘉熙六年(1239)升任提点广东刑狱,以后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淳佑年间,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这一期间,宋慈在处理狱讼
中,特别重视现场勘验。他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加以综合、核定和提炼,并结合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完成了这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
《洗冤集录》的宋刊本迄今尚未发现,现存最早的版本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内容自" 条令" 起,至" 验状说" 终,共5 卷,53条。从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宋代关于检验尸伤的法令;验尸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种钝器损伤;锐器损伤;交通事故损伤;高温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尸体发掘等等。 《洗冤集录》是集宋慈以前外表尸体检验经验之大成的著作。作者在书中开篇即提出不能轻信口供,认为" 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 ,对疑难案件尤" 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他还提出检验官必须亲临现场、尸格必须由其亲自填写的尸体检验原则。
《洗冤集录》虽成书早在1247年,但其中所取得的科学成就是很多的。举其要者,有如下几个方面:(1 )对一些主要的尸体现象,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洗冤集录》中称:" 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 这里所称" 血坠" ,即是现代法医学中的" 尸斑".本书还明确提出了动物对尸体的破坏及其与生前伤的鉴别方法:" 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啮痕,纵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2 )提出了自缢、勒死、溺死、外物压塞口鼻死四种机械性窒息。《洗冤集录》关于缢死征象的论述指出:自缢伤痕" 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 ," 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
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还指出:" 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 ," 口吻、两颊及胸前有吐涎沫".关于勒死,书中指出它与缢死不同之处在于项下绳索交过,绳索多缠绕数周,并多在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且有系不尽垂头处。对于溺死的征象,书中强调为:" 腹肚胀,拍着响" ," 手脚爪缝有沙泥" ," 口鼻内有水沫" 等。(3 )对机械性损伤的论述。本书依照唐宋法典的规定,将机械性操作明确区分为" 手足他物伤" 与" 刃伤" 两大类。他物就是今天所说的钝器。书中所述的他物手足伤多指皮下出血而言。书中详细论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状、大小与凶器性状的关系以及根据损伤位置判断凶手与被害者的位置关系等。
对于刃伤的特点,书中描述为:" 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枪刺痕,浅则狭,深必透?(枪杆),其痕带圆。或只用竹枪尖、竹担干着要害处,疮口多不整齐。" 对于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书中也作了极为详尽的论述:" 如生前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创口皮肉血多花鲜色;……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原注:盖人死后,血脉不行,是以肉色白也)。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粘稠,受刃处皮缩骨露。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 此外,本书还对中暑死、冻死、汤泼死与烧死等高低温所致的死亡征象作了描述,对现场尸体检查的注意事项作了系统的归纳。
但是,由于时代备件的限制,《洗冤集录》对某些事物的认识不能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一些死伤征象虽已认识,但不能正确说明原因。
如对脑震荡、脑溢血等急死,以及由于钝器击打造成尸表完整,而内脏器官破裂而死亡的原因未能认识。关于血迹、精斑、毛发、毒物的化验对尸体检验所起的重要作用也无认识。
《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一部比较系统地总结尸体检查经验的法医学名著。它自南宋以来,成为历代官府尸伤检验的蓝本,曾定为宋、元、明、清各代刑事检验的准则。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起过重大作用。本书曾被译成多种外国文字,深受世界各国重视,在世界法医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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