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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电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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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9 10: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本的电价结构,系由以下三种基本电价制度构成。
   一、容量电价制。这种电价,是按以后的合同设备容量计收电费,而不考虑其用电量的多少,即根据每个合同用电设备的瓦数或伏安数,按比例定时缴纳固定电费(除灯具及小型电器收费之外,每项合同须加收一笔用户费用),容量电价制只适用于用电甚少,不值得为收取电费而装表和抄表的小用户。
   二、表价(表底费制)。对于实行表价制的用户,只需按其用电量(千瓦·时)支付一定电费。与容量电价制相比,其缺点是,如果用电量很少或用电时间不长,则不能收回电力的固定成本。因此,表价制规定要收取一笔固定的,按一定用电量计算的表底费。
   三、两部制电价 这是上述两种电价的混合体,其电费计算包括两部分,即按合同容量(千伏安)、电流(安)或负荷(千瓦)确定的容量电费,加上按用电量(千瓦·时)计算的电量收费。大多数用电合同均采用两部制电价。
   上述三种电价形成了日本电价结构的基础,除此之外,还实行以下几种特定电价制度。
   一、电价制。分段电价制是一种递增性的电价制度,是对一部分住宅用电实行的,它将用电量分为三段(第一段用电量不超过120千瓦·时/月)。其中,第一段的电量,认为是维持人民最低生活水平的绝对需要量,采用较低的电价;第二段电价,定在只够抵偿平均成本的水平;第三段电价,则是反映边际成本的上涨趋势,用以促进能源节约。
   二、节电价制 该制度是1980年电价改革时提出的,其目的在于缓和夏天高峰负荷时供电发电机组不能满足需求负荷而造成的设备过分滥用。该制度规定,在夏季(7-9月)加收一笔反映供电成本季节差别费用的较高价格(高于其它季节)。对冬季高峰负荷,所有公用电力公司对商业低压、高压和持高压动力用户,均采用季节电价制。
   三、分时电价制。主要针对高压动力和特高压动力用户执行,可由用户自己选择。
发表于 2005-8-8 22: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了解了点!
不知道中国的什么电价行情啊
发表于 2005-8-9 10: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电价目前采用的是单一的电量电价制度,对于大用户还装有无功电表,收取无功电费。
目前在浙江好像有试点的分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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