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12]55号)的规定,定于2012-2013学年春季学期起为2010级和2011级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开设第二专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学生在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前,请仔细阅读《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全面了解拟修读的第二专业教学计划和修读要求。 2.学生在11月12日前填写《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1)。由学生所在学院受理申请。 3.学院请于11月14日前将《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生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交教务处注册科。 4.第二专业所在学院于11月16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于11月22日将审核通过学生的申请表及《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审核通过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交教务处注册科。其中报名人数超过接收名额且未达到暑期开班人数的由学院制定遴选办法并确定学生名单,报名人数超过30人的专业,所在学院一般应开设“辅修第二专业暑期课程”班。 5.教务处审核后于11月30日后公布名单。 6.跟班修读第二专业课程选课与2012-2013春季学期选课同时进行。 7.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暑期课程”的学生选课时间另行通知。 8.特别提醒:按《湖南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学分学费。中途中断修读的,学分学费不予以退还。
http://jwc.hnu.edu.cn/gzzd/xsp/20121027/eol1210279313470.asp
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第一条 依据“湖南大学本科生学则”及本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各专业可互为第二专业(含辅修专业,下同)。第二专业接收学生名额为该专业相应年级招生计划10%到20%(含接收第二专业、转专业的学生总和),具体比例分别如下: (一)理学(数学类、统计学类除外)、工学门类专业,接收比例不超过10%。 (二)理学中的数学类和统计学类以及其他门类专业,接收比例不超过20%。 (三)在名额范围内,属学院岗位任务,学院应无条件接收。 第三条 确因报名人数较多,超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且达到开班规模时,学校可开设“辅修第二专业暑期课程”。“辅修第二专业暑期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专业学生申请辅修第二专业时间为二年级起至修业年限最后一年第一学期止(不包括延长修业年限),每个学生只能申请辅修一个第二专业,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 学生按计划修读主修专业过程中,主修专业通识必修课与核心课程无补考,确实学有余力,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报名参加辅修第二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完成主修专业下一学期选课后,学生可在教务处网站上下载“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申请表”,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选课,填好表后交学籍所在学院。 (二)学院应于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将统计结果报教务处注册科。 (三)注册科依本办法第三条核准后,将结果通知学院,由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按规定缴纳费用后,即可选课。 (四)其他相关事项,按教务处当时发的通知为准。 第六条 辅修第二专业应修课程即为设置辅修第二专业的学院在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全部核心课程。第二专业应修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内容相同的,可免修;内容相近的课程,经第二专业所在的教学副院长(或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可免修。 第七条 除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暑期课程”外,学生修读的第二专业课程应与相应专业同步,且不得与主修专业课程存在冲突。 第八条 学生修读完“辅修第二专业”规定课程与学分,成绩合格者,其历年成绩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加注第二专业名称。第二专业课程不组织补考,只记载考试通过课程。学生修读第二专业过程中,若主修专业有两门未通过课程,则暂停新修第二专业课程。 第九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可获得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并修读完第二专业规定课程与学分,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辅修第二专业学习证明书(含课程成绩),并在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中加注辅修第二专业名称。 第十条 跨学门修读第二专业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可获得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并且修读完第二专业规定课程与学分,成绩合格者,可在主修专业毕业后的一年内,向设置第二专业的学院申请导师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和实践实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答辩通过后经教务处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发给第二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主修专业毕业时尚未修满第二专业规定的课程与学分,或中途中止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按以下方式办理: 按修课规定,已修并通过学类或专业核心课(不含学门核心课程)总数达2至4门者,其历年成绩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可加注辅修专业名称,但不发辅修专业学习证明书;已修并通过学类或专业核心课(不含学门核心课程)总数达5门及以上者(含实验课程),可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明书(含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与学分,不得替代主修专业核心课程,但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替代专业选修课程。替代了主修专业的选修课,不再记入辅修第二专业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辅修第二专业按课程学分缴纳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本校学则及有关规定办理。《湖南大学第二专业和双学位暂行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10]43号)废止,其它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生在此办法颁布前修读的课程和成绩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修正时亦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http://jwc.hnu.edu.cn/gzzd/xsp/20121027/eol1210279313470.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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