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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
背景:太|石|村|“罢官”之震
龙雪晴/文 《财经》杂志/总143期 2005.10.03 11:48
2005年9月16日,太|石|村|“村民纷纷赶往设于村内的投票站,为民主推选村民进入“太|石|村|“罢免第三届村委会主任选举委员会”投出自己的选票。
这意味着太|石|村|““罢免村官”事件在迁延未决两个多月后,终于进入其启动程序。
2005年7月29日,太|石|村|“400位村民在一份“罢免动议”上签名或按上手印。村民提起“罢免动议”的起因,是认为村中巨额土地出让款项不明,从而质疑现任村主任陈进生中饱私囊或办事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太|石|村|“民以“大量耕地被征用”、“征地补偿款不能落实到位”和“村级财务不够透明”为由,将该“罢免动议”分别提交到太|石|村|“委会、鱼窝头镇政府和番禺区民政局。
随后的7月31日、8月14日,村民自发在村里举行了两次普法宣传会。主题便是为何要罢免现任太|石|村|“村委会主任陈进生,以及如何合法罢免。
40岁的陈进生从1998年至2001年担任太|石|村|“村委会主任,2002至2004年当任村党支部书记,今年则兼任主任、书记二职。陈向媒体反复重申村民的疑点纯属猜测,对于村民罢免自己,感到“落寞、悲哀”。陈进生也曾就村民提出的部分疑点做出解释,并一再宣称自己绝没有贪污。但这未能动摇村民的罢官决定。
提交动议后不久,太|石|村|“村民因怀疑有人企图偷改村财务账目,自发组织村民进驻村委会,日夜监守村财会室。鱼窝头镇政府、纪检、派出所等单位曾派出工作组到太|石|村|“,欲审计太|石|村|“财会账。鉴于过去村主任陈进生多次强调太|石|村|“几宗大的出售土地行为都是镇领导指示而为,村民质疑镇领导前来审计财务的目的,并拒不退出村委会。双方于8月16日发生冲突,镇政府方派出四五百名防暴警员平息局面。七位村民被带走,处以15天治安拘留。
按照法律规定,在村民提出合法罢免动议一个月内,民政局必须给予答复,并帮助村民组织好罢免投票。但提交动议后的一个月中,太|石|村|“村民多次到番禺区民政局,请求民政局官员同意并帮助该村进行罢免,区民政局一直未给予完整的答复。
在法律规定的最后一天答复日期,亦即8月29日,番禺区民政局正式拒绝了太|石|村|“的罢免动议,理由是村民提交的《罢免动议》属复印件,无效,该局无法受理。
8月31日,100多位村民在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门口前静坐绝食。村民在绝食声明中说,民政局拒绝批准村民的罢免动议,并且要村民通过法律途径去控告民政局,该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表示愿意通过行政复议和控告的方式寻求解决,但法律程序旷日费时,财力和精力无法支持,才决定举行绝食静坐。
9月5日,太|石|村|“五位村民再次来到番禺区民政局接待室,将有800余名村民重新签名的《罢免动议》原件递交给民政局。当日下午,太|石|村|“召开有关会议,协商罢免村官事宜。9月7、8两日,区民政局相关人员来太|石|村|“对签名进行核实,最终确定有584人签名,超过太|石|村|“合法选民的五分之一,达到了罢免所需要的法定人数。
9月11日上午9时,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镇太|石|村|“的数百名村民,盼来了镇政府的一纸公告。在该公告中,政府同意了太|石|村|“民罢免村官的动议。不久,村民可通过投票方式,自行决定现任村委会主任陈进生是否“下野”。
然而,就在镇政府正式贴出公告,宣布太|石|村|“民罢免动议获得通过的第二天,9月12日上午9时左右,番禺区公安分局出动63辆警车、近千名防暴警察与治安队员,开入太|石|村|“村部。警方使用消防车的高压水喉喷射守护财会室的数十名村民,并现场抓捕了48人。村财会室的保险柜被搬上车,一些人员在村部就地翻阅了账目。
这一行为在9月17日发布的番禺区政府通报中被解释为:“为了使被围困一个多月的太|石|村|“村委会办公场所能够尽快恢复正常办公秩序并迅速对该村财务进行审计,执法部门决定在9月12日上午对经劝告仍然占据在太|石|村|“村委会的村民采取清场行动。”
9月16日,太|石|村|“村民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启动罢免原村委会主任的程序。官方推出的七名候选人全部落选,村民提名的七名候选人全部当选。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人民日报》同日发表评论文章《村民依法罢村官》,认为太|石|村|“的民主实验非常“新鲜”,“是珠三角村民自治的一个典范”。评论指出,太|石|村|“村民罢免村委会主任事件,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民罢官,二是通过合法程序。
也有论者认为,民选村官擅权贪渎、拒绝财务公开在全国范围内并非鲜见。如果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尽责、妥善处理此事,太|石|村|“罢免村官事件,或可成为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农民权利、促进社会公正的发力点,“就像20多年前凤阳小岗村的承包制试验一样”。但在地方权力利益网络化的今天,基层政府与政府部门往往很难做到依法办事、尽职尽责。
太|石|村|“村委会主任罢免大会定于10月7日举行。由于番禺区政府已经将太|石|村|“村民的行动定性为少数人煽动不明真相的民众闹事,村民组织者冯秋盛等28人至今仍然被刑事拘留,一些观察人士对未来的选举结果并不表示乐观
文章2
汪丁丁:走出“良法”与“恶法”之争
汪丁丁/文 《财经》杂志/总143期 2005.10.03 11:45
在我们目前所处的转型期社会里,保持常识和良知远比掌握专业知识更重要,更容易做出接近真相的判断,更可能帮助我们建立良法与良序
让我们免去多年来在这一议题上的苍白的法理学论争吧!对良知未泯者而言,基于常识的判断当然比被纠缠在既得利益中的法学分析更接近事物的真相。
况且,即便法学分析家们有良好的动机,在现有的法学分析框架内,特别是当分析家们的思想几乎完全被他们惯用的法律术语表达方式遮蔽了的时候,他们往往会放弃对法律体系本身的批判性思考。
布坎南在评论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著作时曾有如下感慨:“正是在这一点上,他的著作未能通过我的检验。他对于他的法经济学的法理学基本假设和分析框架似乎完全没有批判性的检省。……法学实在是太重要了,故而我们不应把它留给律师们去处理,尤其是当律师们争先恐后挤入利维坦的会客厅时。”(James Buchanan,1974,“good economics,bad law”,《Virginian Law Review》vol. 60,no.3,pp. 483-492)
任一判断,如果被既得利益遮蔽了常识,往往显得过于牵强、矫情以致于蛮横而不通情理。例如,在9月11日太\\石\\村\\村民合法罢免现任村委会主任的要求已获得番禺政府同意之后,9月12日,政府突然又派出近千名警察进入\\太\\石\\村“维持秩序”。《番禺日报》9月15日发表评论员文章《依法办事,从我做起》,援引《信访条例》第18条为此举提供理由,强调上访人数不应超过五人,而“太\\石\\村\\动辄数十人上访的本身,已经违反了有关法规。“只有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社会才能和谐地向前发展……”但是,读者只要根据常识,就不难判断,这篇评论员文章给出的解释十分牵强。在政府已经批准了村民的要求之后,还出动近千名警察进入大约有1000名“闹事”村民的太\\石\\村\\,是为了维持那里的正常秩序?
回溯到最遥远的时代,没有文字,也没有文明法典,但可以有社会秩序。如使徒保罗所言,法,就在人心中。惟其社会规模尚小,人际关系无非亲属邻里朋友,合乎人心之自然情理者即合法者。进入分工发达的文明社会以后,个人利益分立,个人主义弘扬,立法者若出于公意,则法律得以维持具有正当性的社会秩序;立法者若碍于私利,则法律难以保持其正当性。这些常识性的看法,16世纪以前已经由意大利诸城邦国家的政治活动家们提出来过。
卢梭提出“公意”概念,与“私意”及“众意”有本质区分。后者只是个人意愿及大众分别表达的个人意愿,前者则是能够“代表”后者所表达的个人意愿的最高的、从而也是全社会的意愿。凡符合这一意愿的法和秩序,就是良法和良序。虽然,不符合这一意愿的法和秩序,未必都是恶法和恶序。
但卢梭及18世纪以来学者们的努力,直到20世纪中叶,均未能彻底澄清“公意”概念的实现路径。法国革命的经验表明,民主,也可以是通向独裁(私意)的路径。1950年以后,借助数理逻辑,政治理论家们才得以初步澄清由一些常见的民主形式所揭示出来的“公意”的真实含义。从而,社会决策的各种形式,是否能够满足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意愿,原则上找到了分析的框架。
首先,这一分析框架要求,每一公民对各种可供选择的社会状态持有一种尽可能客观的价值判断。这里,“客观”即斯密在《道德情操论》里强调多次的“充分知情、无偏、同情心”。倘若我们竟然完全丧失了同情心,那么遵从我们的公意仍难免沦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丛林战争。故与孟子相通,斯密指出我们文明的基础是同情心。仅有同情心尚不足以达成客观判断,故而需要充分地知情。例如,看到一位亲密朋友饮毒酒而趋前致祝酒词助兴的人,通常是因为不知情,不晓得那酒是有毒的,才发生判断的错误。最后,仅有同情心并充分知情,仍不足以达成客观判断,因为后者要求我们的判断是“无偏的”。这一要求很难实现,有种种复杂的情形,都可以让我们的无偏判断受到遮蔽从而产生偏激的判断。所谓“健全的理性”,就是既有符合逻辑的冷静分析,又有基于常识的判断力,于是不会肤浅也不会偏激。今天,维护中国公民的“知情权”,或许是当务之急!
其次,即便我们当中的许多人具有健全的理性,要将我们的“公意”揭示出来以便成为法律正当性的依据,我们还需要寻求一套正当的“程序”。事实上,任何一项社会意愿之是否具有道德合法性,首先依赖于该意愿的内容是否具有道德合法性,其次依赖于达成该意愿的程序是否具有道德合法性。当二者发生冲突时,阿马迪亚森曾举例说明这一冲突在我们生活中十分常见。那么,我们需要权衡究竟要顾及程序的正当性还是要顾及意愿本身的正当性。或许因为专业化的诸多好处,或许由于大法官们的理性比常人更健全,我们往往把这类权衡交给大法官去做。
第三,在我们目前所处的转型期社会里,保持常识和良知远比掌握专业知识更重要,更容易作出接近真相的判断,更可能帮助我们建立良法与良序,并让我们更准确地识别那些恶人——他们玩弄法律于股掌恰如他们的前辈弄权于宫廷。■
作者为本刊学术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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