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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批评空间与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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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8 11: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www.thebeijingnews.com ·2005年10月8日0:37· 来源:  新京报


  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打官司,来强迫一个人把他眼中的垃圾说成是金子。学术是非和趣味优劣自有其内在的化解途径,司法对此应当尊重,而尊重的最好方式就是不去干预。

  近两三个月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个名誉侵权官司引起舆论大哗。案情本身十分简单:天津外国语学院教师沈履伟以他出版的论文集《求是集》申报职称,被发现其中近半论文是剽窃,天津市语言学会遂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公开信予以揭露。沈履伟把语言学会告上法庭,法庭不但受理了,而且判他胜诉。此事激起了学界的公愤,已有四百多位学者签名抗议,呼吁“维护学术尊严”。

  无独有偶,我本人最近也遭遇了一个类似的官司。案情同样十分简单:在今年的图书市场上出现两种冒我之名的伪书,其一书名为《纯粹的智慧》,内容恶俗,但许多读者看了封面就以为是我的新作,上当购买。我不得不通过媒体揭露其伪,并批评其内容,指出它“即使不是伪货,至少也是劣货”,“完全是一本垃圾书”。不料该书的实际作者李保华出来告我侵犯其名誉权,已被海淀法院受理。

  此案尚在审理之中,我无意去猜测审理的结果。这两个案子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批评当今学术界和出版界典型不正之风的人反而成了被告。我把这两个案子联系起来,是为了讨论一个严肃的问题:学术批评与名誉侵权之间的界限在哪里?什么是法律应予尊重和保护的批评空间?

  天津市语言学会批评的是学术剽窃行为。众所周知,在以发表数量为评定职称主要依据的制度下,用剽窃手段凑够发表数量的事件屡有发生,其中一些在媒体上遭到了公开揭露和批评。在我的印象里,剽窃者把揭露和批评者告上法庭,沈履伟好像是第一例。在这个案子中,剽窃的事实十分清楚,本来不该有什么异议。沈履伟把被他剽窃的作者董志广等拉来作证,所述理由更是荒唐。董志广在十年前已经用这些自己署名发表、在申请书上明确填写系“独立完成”的文章评定了职称,现在又声称同意出让给沈履伟收在书里并用来评定职称,这种做法倘被判为合法,学界真不知会混乱到何种地步。

  我的批评指向也十分明确,第一是一本冒我的名字出版的伪书,第二是这本书的恶俗内容。且不说我在批评时根本不知道李保华其人以及他的任何著作的存在,即使知道,我也仍然有权对任何一本公开出版的书表达自己的评价。相当长时期以来,一些不法书商与一些不负责任的出版社互相勾结,导致图书市场上伪书猖獗,垃圾书泛滥,这是一个严峻的事实。业已揭露的大量所谓励志类和经管类的伪书,多是书商找写手胡乱炮制,其内容庸俗低劣,证明了伪书和垃圾书乃是共生现象。

  为了净化我们的图书市场,最起码的条件是允许任何一个读者,对他所认为的垃圾书公开进行批评。一个作者不同意读者对其作品的评价,可以反驳和争论,怎么能诉诸法庭来禁止他所不喜欢的评价。正是在允许批评和反批评的健康环境中,才可能对书籍的品质做出鉴别,遏制垃圾书泛滥的趋势。

  按照常理推想,法院似乎没有必要受理这样的案子的。一本书有没有价值,是好书、不好不坏的书还是毫无价值的垃圾书,法院如何来对此下判决呢?很显然,凡是涉及学术标准和审美趣味的问题,法院无法做出判决,即使做出了判决也不可能具有真正的效力,因而只应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打官司,来强迫一个人把他眼中的垃圾说成是金子。学术是非和趣味优劣自有其内在的化解途径,司法对此应当尊重,而尊重的最好方式就是不去干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最近提议:“提高诉讼门槛,或对律师的自我宣传和报酬进行限制,防止滥诉导致司法制度效率低下。”(9月6日《新京报》)我认为这一提议切中时弊。滥诉最易发生在名誉权纠纷的领域,因为这类纠纷皆由言论引起,对于言论的承受力因人而异,承受力差而又不懂法律的人,很可能把自己的不快心情夸大为被侵权。因此,这个领域应是提高诉讼门槛的重点。

  为了保护学术批评的自由,对于由批评公开出版物引起的名誉权官司尤应严格审查,慎重立案。任何人公开出版一个作品,就意味着他决定承受读者对这个作品的一切评论,包括负面的评论。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基本要素,是捏造事实进行诽谤、侮辱人格、披露隐私,针对一个公开出版物的批评无论言辞多么尖锐,只要不包含这些要素,都应视为正当的学术批评,坚决把告状的被批评者挡在诉讼门槛之外。

  混淆正当批评与名誉侵权之间的界限的后果之一是,那些敢于坚持正义和良知的学者往往备受滥诉的困扰。法学家萧瀚指出:“从侵权的基本理论看,滥诉就是以缠讼的方式对他人行使正当自由进行骚扰,是对他人正当行使权利的恐吓和损害。”(9月15日《新京报》)确定滥用诉权的侵权性质,保护每一个公民尽量不受滥诉这种侵权行为的损害,也应是法律的题中应有之义,我期待法律专家们对这一有意义的课题展开深入的探讨。

  作者:周国平 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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