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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下留人”袁宝璟生死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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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7 21: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陈杰人 来源: 公益时报   
   亿万富豪涉嫌杀人,执刑当日被叫“刀下留人”,是巨额捐献花钱买命还是另有隐情?本报独家专访案犯亲属和该案辩护律师,揭开——
  
  袁宝璟生死迷局
  
  
  
   对于身陷囹圄近两年的亿万富豪袁宝璟来说,2005年10月14日是一次真正的生死关。但在闯过了这道关后,还是没有人敢打保票说他性命无忧了。
   因为被控雇凶杀人,袁宝璟于2005年1月13日被辽宁省辽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0月14日,袁案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按照辽宁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和执行命令,袁宝璟本应于这一天被执行死刑,但就在当天早上,袁宝璟被通知“暂缓执行死刑”。
   对于袁宝璟逃过此“劫”的解释,有媒体此前称,是因为袁决定向国家捐赠价值495亿元的石油资产而换取一命。不过,卓玛和袁宝璟的辩护人刘家众律师在11月1日接受《公益时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那是外界的误会。
   “袁案的峰回路转,源于他举报了一起涉及1.2亿港币的高官经济犯罪大案,是辽阳市检察院而非法院的决定,让袁宝璟暂免一死。不过,最终的结局如何,也许有待于对这起案件线索的查证结果。”刘家众律师说。
  
  命案由来
  
   时间倒转至2003年10月4日。这天晚上23时许,曾任辽阳市刑警大队专案中队长的汪某被人枪杀于辽阳市某小区。11月24日,时为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的京城亿万富豪袁宝璟在办公室被辽宁警方带走。
   警方事后的通报称,袁是制造这起凶杀案的幕后主谋,直接实施者则是袁的三个兄弟。袁杀汪的原因,是因为汪此前受雇于袁去杀害另一人未遂,此后,汪便以此为由要挟袁,由此导致袁的杀心。
   比起其他凶杀案来,袁宝璟涉嫌雇凶杀人案在辽阳当地进展速度不算快也不算慢。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尽管有辩护律师通过媒体通报了袁宝璟在押期间受到刑讯逼供的消息,但到了2005年1月13日,袁宝璟和他被捕的三个兄弟一起,均被辽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对于袁宝璟的名字,很多中国人,包括企业家、政府官员,甚至很多大学生都耳熟能详。作为一个此前并不显山露水的企业家,袁宝璟在1996年以其所在公司建昊集团的名义,向团中央和全国学联捐资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了建昊奖学金,此项同时被命名为“五四”奖学金的捐助,实际上成了1996年以后中国大学生的最高奖项。一个大学生能获得此项奖,不仅意味着经济上的好处,更重要的是昭示政治上的进步性。
   正因如此,袁被判死刑的消息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震动。当时,对于这一判决,网上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此判决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有人依据案件的疑点提出了质疑,认为不应当这么草率判决。
   无论如何,辽阳地方法院的这一纸判决书,让袁宝璟这位前途无量的富豪一脚踏上了阴阳界。
   一个无法证实的传言是,作为拥有亿万财富的袁氏,出事之后也非常后悔,一直试图从法律和政治两个途径寻求解决办法以免死罪。
  
  暂缓执行真相
  
   10月底,网上出现传言,称袁宝璟在10月14日被执行死刑当天签署了一项捐赠书,向国家捐赠了一份价值495亿元的财产,辽宁省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其死刑。
   消息一出,网上一片哗然,多数批评意见认为,袁宝璟案件显然是“花钱买命”或者“花钱抵罪”。一位网名为“法学教授”的人在搜狐网留言道:“如果袁宝璟通过捐献能抵死罪,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宣告彻底失败,更可怕的是,此举开了中国司法的恶劣先例,即有钱人可以通过捐赠来抵罪,这对穷人和平民而言,意味着一场灾难的开始,从此,有钱人可以肆无忌惮地杀人,再道貌岸然地捐赠买命。”
   网上留言甚至演变成了一场争议,有人也认为,这样的例子其实并不算是坏事,国家以后完全可以通过立法作一条规定,即捐赠十亿或者百亿以上的人可以免死罪,不过活罪不能免。“想想,全国能一次捐出十亿以上的富豪也就那么多,一方面不会导致这种制度纵容多数人杀人,另一方面,富豪出于对活罪的畏惧,也不至于人人都去犯罪。”
   对于这些传言和争论,袁宝璟的夫人、中央民族大学舞蹈系教授卓玛女士表示了很大的遗憾。
   “那全是炒作,其实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卓玛告诉《公益时报》记者,“虽然这次有捐赠一事,但这绝不是袁宝璟被暂缓执行死刑的理由和原因。”
   根据卓玛的说法,早在2005年6月份,袁宝璟在看守所自感“难以活着出去”,就产生了向国家捐赠财产的意思。“这符合袁宝璟一贯的做法,因为他以前一直热心公益事业,”卓玛说,“袁宝璟明确跟我说过,即便被处决了,也要捐赠这份财产。”
   袁宝璟的辩护人之一、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刘家众律师对《公益时报》记者说:“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袁宝璟被暂缓执行死刑,既不是辽宁省高级法院的决定,也不是辽阳市中级法院的决定,而是辽阳市检察院的决定。”
   原来,就在10月9日,辽阳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找到任职该院法官的袁宝璟妹妹谈话,告诉她“高院的裁决和执行命令已经下达”,按照死刑执行命令,辽阳市中级法院必须在10月14日之前对袁宝璟执行死刑,希望袁的家属“不要闹事”。此时,袁宝璟和他的家属对这一命令尚一无所知。
   得到有关消息后,刘家众律师于10月12日和13日连续两次会见了袁宝璟,这期间,袁宝璟下定决心举报一起重大犯罪线索。
   刘家众律师告诉《公益时报》记者,袁宝璟举报的这起犯罪线索,涉及某省的一位现任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袁宝璟出事前,这位书记授意袁宝璟花1.2亿港元购买了香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而股东登记的姓名,则是这位书记的夫人。
   举报的内容还不止这些,袁宝璟告诉有关司法工作人员,这位书记还掌控该省境内的毒品犯罪以及假钞买卖活动。
   清华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袁宝璟举报的情况“至少涉及重大受贿犯罪,如果查实,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可以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从而将死刑减轻为其他刑罚。”
   刘律师说,实际上,袁宝璟此前在多次会见他时提到了这个犯罪线索,只是在笔录签字时,看守所的人一看内容,觉得事情重大,不让袁宝璟签名,这种没有签名的谈话笔录有厚厚一沓。后来,卓玛在北京请了公证员专程前往沈阳,将这些文书公证后寄给了高层。
   据刘家众透露,袁案发生关键转机还是在10月13日夜间,即袁宝璟按预定计划被处决的前夜。这天晚上,辽阳市检察院负责人在该院驻辽阳看守所检察室负责人的陪同下,连夜讯问袁宝璟,“估计就是为举报这事,”而在第二天早上,辽阳市检察院决定暂缓执行对袁宝璟的死刑。
   刘律师解释说,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既是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死刑的执行,就必须有检察官临场监督。因此,“辽阳市检察院有权决定这样做”。刘还同时告诉记者,这一决定并没有通过书面方式进行,可能是口头或者电话通知。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学教授对此表示了疑问,他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11条和212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只有权监督执行,而暂停执行的决定,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应当由执行法院或者指挥执行的法官作出。“辽阳检察院此举显属越权。”这位教授说。
   记者在11月1日试图联系辽阳市检察院,未果。而在10月31日,记者致电辽宁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和辽阳市中级法院,高院刑一庭的一位法官对记者的问题很敏感,称自己“完全不知道”,辽阳市中院刑事庭的一位女法官则称要问领导,她本人说不清楚。
   清华大学那位法学专家认为,袁宝璟案件发展到这一步,确实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但最终结局如何,必须依赖有关机关对他所举报的犯罪线索的查实。“他举报的是一位现任省部级高官,抛开事实层面的因素不谈,能否对这位高官追究法律责任,确实还存在很多法律之外的变数。因此,可以说袁宝璟仍然是生死未定。”
  
  捐赠“遗愿”
  
   10月12日17时19分,袁宝璟在律师的帮助下,亲手书写了一份长达3页的《捐赠书》。《公益时报》记者辗转拿到了这份捐赠书的复印件。
   袁宝璟在捐赠书中提到,他通过香港一家公司控股了位于印度尼西亚某岛上的一处油田区块,袁占有其中40%的股份,另两名股东为一家美国公司和一家加拿大公司。正是由于袁的控股,该油田的施工权、作业权等关键环节都为中方控制。
   有关机构勘探该油田后,对外称储量为14亿吨原油,实际储量为27亿吨,按照10月12日这一天的世界原油市场价格计算,袁宝璟所占股份价值超过2520亿元。而事实上,该油田可以延伸到当地海域,开发前景不可估量。
   袁宝璟在捐赠书的最后说:自己“个人的财富、荣誉都是得益于国家……所以决定自愿将我在印尼油田的一切股份权益全部捐赠给国家,无论我生与死都捐赠。”
   刘家众律师告诉记者,在提到捐赠问题时,袁宝璟多次表示,此举完全不是为了“买命”,而是的确想将自己财富的一部分捐赠国家。为了顺利实现这次捐赠,袁宝璟还让他的妻子——夫妻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卓玛也签署了一份同意捐赠书。
   10月14日,卓玛在会见完袁宝璟后,立即马不停蹄地回到北京,在第一时间内落实这份捐赠。就在10月15日,国家某部委的一名办公厅主任会见了卓玛,在表示愿意代表国家接受捐赠后,反复问卓玛有什么要求,卓玛说,除了接受这份捐赠,没有任何别的要求。
   卓玛告诉记者,事实上,袁宝璟在签署这份捐赠书的时候,已经知道自己要“死”了,“他是从国家能源安全的角度来决定捐赠的,并认为这是自己的‘遗愿’之一。”
   因为关在看守所里,袁宝璟的心态无法被外界知道。但从这份捐赠书看来,似符合其一贯的“善举”习惯。检索资料可以发现,自1996年以来直到他案发被捕,袁宝璟比较大的捐赠活动有7起:
   1996年初,捐资1000万元设立建昊奖学金;
   1996年5月,捐助《行政法学》杂志社30万元人民币;
   1996年10月,捐助中国法官教育基金60万元人民币;
   1997年,向《中国消费者报》捐助消费者法律援助基金100万元人民币;
   1998年,支援抗洪救灾176.8万元;
   2000年,捐助宋庆龄基金会50万元人民币;
   2003年,为治疗SARS患者和疑似病者免费提供数千平方米房屋。
  
  
  
  评论
  
  司法不公嫌疑止于透明
  
  ■ 特约评论员 邓江秀
  
   作为一个亿万富豪,同时也作为一个中国最高奖学金的捐赠设立者,袁宝璟以其公众人物身份所涉嫌的雇凶杀人案的丁点变化,都会引起外界的密切关注。他在生死关头被叫停暂缓执行死刑,无论原因如何,公众都有权知道和评论。
   我注意到,就在10月14日袁宝璟暂逃一死的消息公布后,网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更多的人倾向认为,有关法院在此事中存在“猫腻”行为,即有为罪犯花钱抵罪的嫌疑。在一个正在建设法治秩序的国家,在法治意识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强烈过的当代中国,人们对于一起死刑案件,特别是特殊人(如富豪)犯的死刑案,当然有理由进行评论和追问。
   值得庆幸的是,《公益时报》今天的报道,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澄清了此前有关袁宝璟案件的种种传言——现在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袁宝璟被暂缓执行死刑的原因,并非花钱买命,而是依法因举报重大犯罪线索而被暂缓执行。
   了解法律相关规定的人都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和第2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停执行死刑的情形只有三种,即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的。
   据此,不管任何人,如果只是单纯捐献了财物,至少不构成刑事诉讼法律意义上的暂停执行死刑的法定理由。换句换说,不管一个死刑犯捐献了多少钱,都不能成为他逃脱死刑处罚的理由,除非他有其他法定情形可以为他开脱。
   但问题是,此前围绕袁宝璟案件的有关报道,恰恰给了人们想象、猜疑和批评的空间与理由。人们在没有弄明白袁宝璟到底缘何免死的情况下,只能基于已有的新消息进行合理的想象,并由此展开推断。
   一个死刑案件,注定是受到公众关注的,而公众人物的死刑案件尤其如此。但纵观袁宝璟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环节,没有多少真正公开的信息,不管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布的判决书、执行情况,还是其他可以公开的东西,公众都无法获知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讲,袁宝璟案件事实上已经沦为神秘之物。
   正如“罪恶止于阳光”的道理一样,公权行使的公正性,也来源于行使过程的透明性,只有透明和公开,才可能使流言停止,使猜疑消失。而在暗箱操作的环境下,即便操作人实质上有多么公正,公众也无法相信。因此,对于袁宝璟此前被暂缓执行死刑的猜疑和评论,与其说是公众的情绪化表达,不如说是司法机关的不公开透明所致。
   这些年以来,尽管我们一再呼吁司法的透明和公开,尽管有关部门也因此通过立法等多种方式促进司法的透明和公正,但遗憾的是,不止是袁宝璟案件,还有大量的案件,都是通过准暗箱操作的方式进行,尤其是那些影响重大、公众密切关注的案件,公开度更加不够。
   比如说,对于高级别贪官的审判、对于争议颇大的案件的判决,法院通常都以“准秘密审判”的方式进行。通常,法院会以发放旁听证的方式,限制进庭旁听人数,而旁听证的多少,则完全取决于法院,有时,一个案件干脆就是不让一个外界人士旁听。法院的另一个限制司法公开的做法是,通过上级“新闻办”审批的方式进行,有人要旁听,要经过上级法院的新闻官批准,这种方式其实毫无道理。
   正是在这种不透明的环境下,中国的司法承受了很多本来可以避免的指责。以袁宝璟案件为例,如果辽阳法院或者检察院主动及时地向外界通报情况,人们就不会误会为其“花钱买命”,更不会误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我在美国最高法院访问时注意到一个现象,在这里,任何人都可以不受盘问地随时进到最高法院的审判大庭听庭审,除了经过一道安检门,没有任何人问你来自何处,意欲何为。在美国人看来,这才是真正的司法公开。我想,中国的法院和法官,是否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发呢?
  
  
  
发表于 2005-11-7 22: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钱没势在中国一样的遭殃~~
发表于 2005-11-9 17: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那只是你的观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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