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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关键在于实现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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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5 11:5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王琳
   近日举行的珠海法官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强调,“通过独立审判权保证司法公正是权力分工,不能与三权分立划等号。”王利明并提出,司法必须在人事、财政上摆脱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才有可能行使独立审判权。
   此前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在“中日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上亮相。建议稿第3条第2款规定:“法官依法独立审理、裁判行政案件,不受任何干涉。”(据11月9日《法制日报》)如果这一条款最终获得立法机关认可,将是对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审判独立”原则的重大突破,亦可视之为一百年来国人在司法独立之路上所取得的体制性飞跃。
   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恪守的法治之基,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在于:司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或干扰。20世纪初,已成为“世界政治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独立传入了正处于水深火热中的中国。在其后的军阀割据和连年战乱中,司法独立虽多次被写入宪法,却从未实现。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以大智慧和大气魄写下了“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然而好景不长,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很快就淹没了司法独立的本源。
   近年来,以“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为取向的司法改革蓬勃兴起,司法官的“同质化”和“精英化”也因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而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应当承认,司法受制于行政的现状系统内部的改良中并未根本扭转,这也使得十余年来的司法改革成效甚微,更难尽如人意。
   诚然,因各国历史及国情各异,对司法制度的选择也各有不同。然而,不管这些国家的司法制度如何互有特点,对司法独立的强调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遵循却早已成为各国通例,这亦是“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并能最终达成公正的前提与底线。1985年11月29日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同样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为对各国司法的最低限度要求。这一国际司法文献特别强调: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
   在我国,司法机关一方面享有与行政机关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却又长期沦落为“政法机关”的下位概念。在法律上,司法是人大之下行政之外的司法,是国家设在各地的司法;在实践中,司法却成了人大之下行政之内的司法,是由各地方人大产生并对地方权力机关负责的司法,是一个人、财、物均依赖于地方行政的司法。于是“端了人的碗”就“受了人的管”,司法受管于行政,也难怪司法官们会为“我是谁”而大惑不解了。
   司法改革近年来的现实困境,与司法独立不彰不无关联。以此看来,十六大果断改革“司法改革”,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命题富有深意。而“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正是要还原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的底线,即“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发表于 2005-11-15 14: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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