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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的精彩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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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7 13: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贺卫方的精彩演讲

  纪录者:lcdtest

  司法与传媒的复杂关系——贺卫方在华东政法学院交谊楼作的学术报告

  大家晚上好!对于我来说,华东政法学院是我做兼职教授的大学,那么能够过来交流一下,自己想讲一下对于新近的制度建设和我们法治发展上的一个关键问题的看法。题目是《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复杂关系》。在这个月的13号,文汇报上的“上海高校学术报告”栏目已经公布了这样一个题目。

  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我自己过去有一次学术报告的题目叫做《支撑宪政大厦的九大支柱》,其中有一个是司法独立,有一个是新闻自由,这两者之间是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关系。如果没有新闻自由,一个国家的司法无法表现良好,它不可能是公正的司法,因为没有新闻对于司法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司法独立,新闻也不大可能获得自由。

  我最近一直在观察我们司法界判决的案例,我觉得这些判例会给我们很多启发和教益,让我们思考许多问题。早在五年前,我曾经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作的一个判决进行过评论。那个判决是关于言论自由问题的。在保定市有个小伙子叫王洪,王洪在北京的恒升笔记本电脑公司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回去后这个电脑老出问题,比如说,这台电脑用久了就烫手,关机后屏幕上总是有个白点,没有办法消失,这个电脑还有一个毛病就是噪音很大,仿佛是一个拖拉机在自己书桌上运行(笑声)。然后他就回到恒升电脑公司要求退货,恒升公司说,你自己已经升级过了。王洪说,升级并不影响电脑的其他功能,为什么其他功能出现这样的问题,希望公司做出解释。公司说,我们不能给你退,只能给你修。王洪说,那就修,反正是保修。恒升公司说因为你自己升级过了,所以不属于保修范围,你必须给7000块钱,才能修这个电脑。王洪非常愤怒,就想方设法地说服电脑公司。公司根本不被说服,王洪几次从保定到北京,终于忍无可忍,就在网上贴了张“大字报”《请看我买恒升笔记本电脑上大当的经过》。在这篇文章里,他很愤怒地说,恒升笔记本电脑简直是个垃圾产品,它就是豆腐渣,我希望所有的人都不要买这样的电脑。然后跟贴的人很多,大家知道,现在网络时代,我们享受着空前的一种言论不自由(笑声)。但是不管怎么说,他贴出去后,后面跟贴的就很多。大家都声援王洪,都说我们今后不买这家公司的电脑了。恒升笔记本电脑公司终于觉得这件事影响到它的利益,于是恒升公司起诉到法院,起诉到管辖我的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之后,经过辩论,最后海淀区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王洪侵权成立,王洪损害了恒升公司的名誉权。大家知道,中国是少有的几个规定了法人也享有名誉权的国家。法院判决王洪赔偿笔记本公司50万元人民币(惊讶声),然后又判决两家转载这篇文章的媒体各赔偿将近25万元,而恒升公司获得了将近100万元的收益补偿。那么后来这个判决发布后,我自己觉得我需要对这样的判决发表一点评论。你们知道,对于批评海淀区人民法院,我是心存顾忌的。因为搞不好的话,我就会被他们所审判,这样不大好办,但是这样一个案例因为涉及到言论自由、媒体监督的问题,我觉得我不能不说话。于是,我就发表了一篇文章,叫《不智的诉讼、含糊的判决》,对于这样一种诉讼本身的缺陷,法院判决中的问题提出了批评。我的批评包括我们的法官也许没有理解到名誉权或者言论方面所涉及到的民事纠纷,实际上跟宪法密切地关联着。我们的《民法通则》保护了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权,但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了消费者对于企业进行批评的权利,我们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在这个国家的公民享有新闻出版方面的自由,享有言论的自由,我们必须要保持这两者之间的平衡,我们必须要考虑到一个公民要发表相关的言论的时候,它是否是在履行宪法所赋予他的一种权利。同时我认为,王洪先生过分激愤的言辞,法官必须要进行细致的考量,那就是他的言辞正是由于过分情绪化、过分激烈,反而损害了他言辞的说服力。

  你们知道,最有说服力的言辞是什么?不是情绪化,而是非常理性的层层剥笋的这样一种言辞。大家记得舒肤佳香皂的广告吗?它跟大家说舒肤佳多么好,如果你用普通香皂洗手,洗完后仍然有很多细菌残留。哇,很多细菌,一看就很害怕(笑声),但是你要用舒肤佳的话,细菌就少多了。它说少多了,但是他广告上还留了5、6个细菌在动。它不会说,细菌死光光(笑声)。它不说这么说,它一定要保证一种理性化状态,它也不说舒肤佳就是好、就是好,其他香皂都是垃圾(笑声)。这样说反而没有说服力,所以,依据一般的常人能够判断的标准,人们不会信以为真的言辞,不应该构成侵权。这是我个人的一个观点。同时我也认为,我们的法官也必须考虑到对企业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我们不了解诉讼的当事人常常想,一个诉讼就是对纠纷当事人有直接影响力,但我们也应该想到一个诉讼也常常影响到没有介入到诉讼中的人。法官如果在这起案件里判决这样的言论属于侵权的话,那么,我们今后都不能去随便地发表批评一个企业的言论。因为即使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法官做出一个判决,它不可能说一个人今天是这样做的,明天一下子就改变,以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这一点是不大容易做到的。所以,会保证一个决策的某种连续性。而且一个企业,尤其是生产计算机的企业,在一个INTERNET时代里,居然可以起诉自己的消费者,简直可以说是愚蠢到家了。我认为,一定是他们的管理制度出了严重的问题,才会打这一场官司。如果我是恒升公司的老板的话,我宁肯自己拿出50万元钱来堵住王洪的嘴。你们知道这会产生怎样的效果,王洪会高兴的不得了,回去后不断的说恒升笔记本电脑好(笑声)。这样的广告效益要比他们自己拿钱的广告要好的多,这就是网络时代的特点,但是企业居然如此愚蠢!我认为,鼓励和奖赏这样愚蠢的企业,对中国整个的经济发展将会产生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这是含糊的判决,而且是不智的诉讼,我认为最终会是“赢了猫儿赔了牛”(笑声)。我们宋代有一首诗,劝告大家不要打官司,叫“OOOOOO, 赢了猫儿赔了牛”(笑声)我认为这就是这样一种赔了“牛”的做法。他将会付出很大的代价。付出的代价包括,比方说我走到一个地方,我就会说大家要注意这个企业,恒升公司的“恒”是永恒的恒,“升”是太阳升起来的升。(笑声、掌声)这个公司已经没有多少人去关注他了,也没有多少人去买他的笔记本电脑了,也许就是因为这场官司而使其付出的代价。

  美国最高联邦法院的大法官说,一个优秀的法官不仅仅要是一个优秀的法律人,而且应当是一个优秀的历史学家,他要懂得历史,他又应当是一个先知,他还要是一个哲人,那就是对社会进行一种良好的判断。这是我们通过这样的案例看到的情况。当然,后来这个案子上诉到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继续维持原判的关于是否构成侵权的这一部分,但是大规模地减少了王洪的赔偿数额,最后减低到赔偿8万元人民币,由50万元降低到8万,而且其他两家媒体都不需要再赔偿了。恒升公司只获得了8万元钱,但王洪先生8万元钱也拿不出来,最后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他进行拘留,把他抓起来了。许多网上的朋友都对他进行捐款,就把王洪的这笔帐给还掉了。

  这是五年前的案件,但是这些年来,你们发现中国的司法界也不断地在探索和摸索,也有很多优秀的法官,他们有感于我们的司法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实现他们宪法上地权利,人们也在做一些摸索或探索,其他一些案例非常有趣,在我们上海,有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报》案(是叫《东方体育报》吗?我对上海地报纸现在越来越感到陌生了。在文革期间,我们都看《文汇报》、《解放日报》,即使我们在山东,也要看的。现在上海的报纸上海人也不怎么看了。我知道《文汇报》原来是全国性的报纸,现在连地方性的报纸都算不上。那么,《东方体育报》报道范志毅赌球啊,范志毅先生怒不可遏,认为他根本没有这些事,于是他就告到法院,大概是徐汇区人民法院。徐汇区法院有位法官作出了判决,他的判决告诉范志毅,也告诉我们每一个人,范志毅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必须要接受媒体的更强有力而严格的监督。在这个案子的监督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局部的失实,这样的失实是媒体监督中必然会出现的问题,所以驳回范志毅的起诉。范志毅铩羽而归。这样的案例让大家看到第一次在中国的判决书中出现了“公众人物”这个概念。“公众人物”来自于英文。大家知道叫做“PUBLIC FIGURE”。公众人物是什么,在美国的概念里也包括行使公共权力的那些人,包括社会中间非常知名的人士,比如象今天主持讲座的游伟教授(笑声、掌声),包括影视界、体育界的明星们,也包括那些由于自己本身的原因而卷入公众事件中的人物,比如说莱温斯基(笑声),莱本人不是公众人物,本人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白宫实习生,但是她个人和克林顿总统发展点异乎寻常的关系,于是这个事件一旦被报道,因为克林顿本人是公众人物,她因这样的事情也变成了公众人物。莱没有办法说你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地球人都知道了,你这个报纸老报道这些东西,她甚至肖像权也没有了,全世界各地的报纸随便登她的肖像,她不可能去主张这样的肖像权,这样的概念大家都知道。1964年在美国联邦法院作出了这样一个判决,是《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年这个案件对于美国的媒体如何去监督公众人物可以说是里程碑式的案例,它甚至传播到了世界各地。沙利文案件所确立的原则被意大利所接受,被德国所接受,一次次的被各个国家所接受,它的原则是什么?那就是一定要确保媒体在报道涉及公众人物的事件时,没有办法要求一个媒体所说的话都是真的。大家知道,一个媒体记者,新闻英语叫NEWS,前面是个NEW,如果不NEW的话,它就不是NEWS。(笑声)NEWS什么意思?就是要新,此时此刻刚刚发生的事情我们要保证公众都能知道,你们看到CNN这样的电视台,它已经发展出了所谓现场直播新闻。“9·11”事件的时候,我们领略了现场直播的新闻,正在发生的事件。电视台正在直播。到晚上9点多的时候,有朋友告诉我说,快打开电视看“凤凰卫视”,我打开电视一看,好家伙,第一幢大楼已经摇摇欲坠了,飞机已经撞过了,接着我们眼前就是第二幢大楼被撞的情景,现场直播,哎呀,这个叫新闻,我们中央电视台还没播,中央电视台歌照唱、舞照跳,没发生什么事。正好那天晚上11点左右,有个中央电视台的朋友打电话给我,我说:“你们怎么不播啊?”他说:“上边还没有说我们按照什么样的口径来播呢”。(笑声、掌声)你们知道这如何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呢?所以对于一个媒体来说,我们不能苛刻地要求一个记者。他所见到的事情,他马上就发表的时候,更是如此!你们知道人都有局限性,人不是上帝,上帝才是全知全能的。一个记者只能根据他眼前所观察到的情况,做出一个判断,然后写成文字来发表,这个时候不可避免地有许多东西他看到的可能是片面的。每一个人都是片面的,每一个人只有一张脸,一双眼睛,我们的背后没有眼睛。这个时候要是游伟老师在背后嘲笑我,我眼睛就看不到。所以,你们知道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是全知全能的,要及时迅捷地发布讯息,我们必须容忍记者的失实,《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准则,就是当一个公众人物要提起名誉权或诽谤案诉讼时,他必须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这个证据表明了报道者或者媒体有实际恶意。什么叫“实际恶意”,非常简单,就是明明知道一个消息是虚假的,但仍然发表出来。这个举证的责任是交由原告来举证的。那就是你告这家报纸,你要把证据拿出来,证明写文章的这个记者有实际恶意,这个证据几乎是没有办法拿到的。那就意味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从根本上封杀了公众人物可能提起名誉权诉讼的机会,很少有这样的情况,公众人物能够打起这样的官司。

  我曾经在北京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之一(九个老人之一)的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有过一次座谈。他说我们现在对于状告报纸这样的案件受理得很少。因为状告报纸尤其是公众人物状告,法院如果轻易受理的话,就必然导致媒体不断应诉的情况。大家知道,即使是所有的案件都判这些媒体胜诉,但媒体要为这些案件所付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各种各样的费用,已经是没有办法承担了。这样的一种审查,法院不能很好地维护新闻自由的话,必然导致报纸谨小慎微,挑刺不如栽花。报纸天天说GDP又提高了,粮食产量又获得了空前的丰收,为什么呢?不会出现纠纷啊!人们通常不会因为表扬自己的文章而去打官司。所以,这就会严重抑制新闻本身对社会的监督作用。上海法官在我们的法律没有一个字涉及到公众人物的时候,我们上海法官就走在了历史的前头。(掌声)在他们的判决里居然用了公众人物这个概念,而且这个判决得到了许多人的赞赏,这是我们司法一个很大的进步,我们法官探索着如何维护新闻自由。

  接下来一个案件发生在北京,但是当事人和上海有关系,余秋雨诉《北京文学》和肖夏林案。余秋雨也是个公众人物,最出名、最POPULAR的一个作家,据说有些地方扫黄打非,在*的包里可以搜到余秋雨的书(笑声、掌声),可见他的知名程度。余秋雨当然也是个颇受争议的人物。有许多人在天天想着怎么骂余秋雨,包括像余杰先生,北大中文系的毕业生。余杰先生就抓着余秋雨在文革期间的经历,扭住不放。余秋雨是当年文革期间一个写作班子“石一歌”的成员,文革期间有很多的写作班子,都是一种笔名、一种化名。像北大和清华两个学校的一些个丑陋的学者,大家合在一起写文章的名字叫“两校”。上海这边也有十一个成员形成的写作班子叫“石一歌”(取谐音),很美的名字,这“石一歌”里也就有余秋雨先生,然后就被抓住不放了。《北京文学》的肖夏林编辑写了一篇文章,题目叫《文化中的文化》,这篇文章很有意思。他评论目前文化界的一些现象,但是文章的主旨是批评余秋雨,说余秋雨这样的人沽名钓誉,他根本不是一个文化人,他不是个像样的学者,比如说他在深圳,他说深圳是中国文化最重要的地方之一,是中国文化的桥头堡,深圳将来会出现中国文化的深圳学派。大家知道,20多年前,深圳还是个小渔村。他怎么会说这么多的好话,肖夏林先生在文章里面说,哦,原来不是偶然的哦,(笑声)因为深圳市政府免费送了他一套毫宅,你看看这是交易,一个文人,一个知识分子,做交易,这边给他房子,那边就说这边好话,这是怎样的一种事实,文化在这个地方成为赤裸裸的名和利,哎呀,这篇文章在北京文学上发表了。余秋雨当然是非常的郁闷,(笑声)非常地不高兴,然后他就开始诉讼。你们知道,余秋雨准备在“文化苦旅”之外进行法律苦旅,(笑声)要打一系列的官司。他已经打胜了一个官司,就是那个叫“秋风秋雨愁刹人”的案子,得了10万的赔偿金。接着他到北京打这场官司的时候,遇到了一些障碍。他起诉肖夏林和《北京文学》,肖夏林打电话给我,不是,是肖夏林派他的律师(他的律师现在已经成为中国专门打名誉权官司的被告方的救命律师浦志强。中国政法大学单色毕业生,本科是在南开大学读的。浦志强律师代理的案子很多,很多很有名气的案子,比方说前不久,安徽阜阳的《中国农民调查》案件的被告方就是由他代理的,他代理那两位作家。)给我打电话说能不能写一点文章,造造势。(笑声)因为他们都知道我在好多年前就发表过文章,对公众人物这个概念试图加以倡导,然后他们就觉得我写文章多多少少会有一点影响力,然后影响这个法官。后来我说,通常在一个案件判决之前,不愿意写文章。因为自己一直是研究司法制度,跟法院的许多人关系都不错,所以,多多少少有点影响司法的感觉。同时我说,你们把肖夏林的那篇文章拿来我看看,结果拿来一看,我说我不能写。因为那文章里边除了提到余秋雨外,还提到我咯,(笑声)但是是把我当作先进典型来对待的。(笑声)就是说我们这个社会里边也有一些严肃的知识分子。(笑声,掌声)然后我就说:这个不好,这个像是“狼狈为奸”。你说我好,我现在帮着你说话。这不好。我觉得这种交易太难受。我说:不要紧,我们要相信我们的法院,我们的法官。而且有浦志强律师那样的好律师。然后这官司就打打打,最后判决出来了,这个判决我一看,啊呀,真是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法官,所作的判决里边,进行了一种非常详细的推理,他告诉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的案件到底是否是肖夏林本人在捏造事实,这个情况非常重要,那么浦志强律师他提前对这个事情就预测好了,说法官大人,不是,咱们中国不说法官大人(笑声)。对,审判长,我们有一个证人要求出庭作证。于是,就请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位研究哲学的教授叫黎鸣,不是唱歌的那个。(笑声)请黎鸣先生到法庭作证。说是这个事情,在肖夏林写文章那段时间,北京地区的学界、文化界都在传说余秋雨得了一套房子。这个证据被法官所采纳,法官说,这就表明,这不是肖夏林个人捏造出来的事实,不能完全说是空穴来风。而且这个案件也在认真地确立一个准则,一个人在写文章的时候,他必须认真地去核实事实,但这种核实不能要求太过分,不能超出一种合理的限度。比方说,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一种情况,肖夏林作为一个普通的编辑,他如何能去核实这样的事实,这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然后他们还告诉我说,当时法庭上还需要举证,你说你的名誉权受到了损害,所谓名誉权受到侵害就是社会公众的评价度下降,那原告方是否能举出证据来证明,你的评价度下降了,这个证据几乎是没有办法举的,所以最后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惊堂木一拍,驳回起诉。余秋雨“法律苦旅”就此结束了。(笑声)大家知道,这对于我们的作者、我们的媒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判决。

  接下来前不久又出现了一个判决,又让我感到很振奋。那就是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案。《中国改革》杂志社是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所办的一份杂志,总部在北京,他们在刊物上对于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这样一个国营企业所出现的内部管理方面的严重问题进行了批评,说他们的管理层在“分肥”,国有资产在流失,国有企业原来的那些员工们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媒体进行了报道。报道完了,华侨公司觉得这是对他们的名誉权的侵犯,就起诉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最后做出了判决。这个判决,我说我振奋,你们都想象得到,判决华侨公司败诉。在这样的判决书里,三位法官,这三位法官的名字,一个叫巫国平、一个叫伍双丽、一个叫郭越。我准备今后无论走到哪儿,提到这个案例的时候,我都要把名字说一说。因为好的法官,我们有义务让地球人都知道。(笑声,掌声)我们国家有这么好的法官。当然,判的差的案例,同样是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另一个案例,让我们感到羞辱。那就是《南方都市报》的总编辑、总经理喻华锋被判刑的案件。12年徒刑,到了二审的时候,改判为8年徒刑。我认为这样的案件,是一个法官生涯中的耻辱。有许多朋友说,贺教授,你不能这样做,你知道有些案例不是这个法官判的,后边有人逼着他们这么判,你板子打在法官的身上,那是不合理的。我说不,我顾不了那么多了。(笑声)我觉得我们遇到一些判决非常糟糕的判例的话,走到哪儿就说到哪儿,就跟这几个人有关系。那我觉得逐渐地激发我们的法官,最后法官就是说,你们愿意判你们判,老子不干了。(笑声、掌声)省得那个叫贺卫方到处说我(笑声)。我想我们这三位法官,差的法官我暂时不说了,这三位法官是多么的优秀。他这个判决书里边,确立了非常有价值的几个原则,一个原则叫“合理信息来源”原则,如果根据实事求是原则来说的话,这个报道的确跟后来的真实情况有差距、不一样。但是,他们记者依据什么来做的这个报道,发现这是企业的年度报表啊,有一些广东当地报纸的内参啊,然后记者根据这些个材料做出了自己的报道,同时有些访问。法官说,一个记者报道一个事件,你不可能要求他变成一个科学家、一个侦探,永远这样侦察下去,他要及时报道一般的新闻界所公认的合理的信息来源,我们就不能够苛求他,他只能够走到这一步。你的企业报表本身,由于你们的原因,存在着缺陷、问题,不能怪罪记者。另外,确立的非常重要的原则叫“公正评论”原则,也就是说,媒体所做的评论是否侵权,要取决于他所作的评论是要追求什么,他的目标是什么?法院的判决书说,固然这些评论里有个别字眼有一些情绪化,但是他最终的目标是为了维护国营企业的利益,为了维护每一个国营企业的工人的利益,职工的利益。所以,这样的评论对这个国家是有价值的,不可以被认为是侵权。就这样驳回了起诉。

  我开头举了一个我不大高兴的判例,但是后来我发现好的判例越来越多,常常有许多朋友说,我们现在法院的情况怎么可能变好,就是对法院特别的失望。但我说你要看到这些个判例的话,我们能够看到我们法院系统也有一些非常有追求的法官,可以说绝大多数的法官,他们在追求着能够用更加合理的方式来推动这个社会向前发展。那么,你们可以发现,现在的判例里面,我只是举了三个比较好的判例,但是还有不大好的判例,同样是北京地区所作的判决,陈永贵同志他的遗孀诉吴思案,吴思大家都知道,写潜规则的那个著名人物。吴思写了另外一本书叫《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大家也许根本不知道这个人的名字,但是我们这一代人,那可不得了,大寨,你们都知道啊,文革期间炙手可热的人物,全国的劳动模范后来升为国务院副总理,农民当副总理,我觉得很尴尬。当然他也有很开心的地方。每天喝一瓶茅台酒,这么好的酒一天一瓶。这个是官方给他配的消费。他感到最不舒服的就是每天要接见外国人,人家西装革履地被接见,他还要穿着一身农民的衣服,还围了一个羊肚毛巾在头上接见外国人,外国人和他握手的时候那表情都是诧异得不得了,仿佛是跟外星人在握手,而陈永贵也不知道跟人家说什么,他根本不了解西方的、外国的这些情况,但是他官至国务院副总理。永贵儿大叔(笑声)后来就去世了。吴思这本书也出来了,我一直觉得死人是否应当享有跟活人一样的名誉权、肖像权,这是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都知道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对死去的人的保护,一向就没多少保护,人已经死了嘛。大家知道名誉权、肖像权这些东西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人格权一定是和一个活着的自然人相关联的。你在报纸上写一篇文章骂我,我感到很痛苦,不堪忍受,活着还不如死了。但我要真死了的话,你再怎么骂,我不会痛苦,因为我已经死了。但是这些东西在中国,法律规则阐释的不清楚,所以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大的混乱,比方说,在台湾也曾经有过这样的事,台湾有一个刊物发表了一篇文章,说著名的作家韩愈是死于花柳病,性生活不检点。接着,法院就受理了一个起诉,一个姓韩的先生做原告,(笑声)说是侵犯了我得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名誉权,(笑声)这就是著名的“诽韩案”,结果法院还判决侵权成立。(笑声)当然我们这个国家在文化方面,这一点我觉得我的观点并不极端,我觉得中国的文化和西方的文化有差别,西方的文化由于基督教的改造,他的家族主义已经变得不是那么严重了,家族主义早在古罗马后期随着基督教的传播,随着日耳曼人和罗马人之间的民族的融合,最后就使得家族主义这个东西给打破了,所以他们接受了基督教,对他们来说,最应该敬重的就是上帝,上帝是唯一应该崇拜的对象,别的你不可以崇拜,基督教传播到中国来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这样一条。中国人你信了基督教,然后崇拜上帝,但是旁边还有着祖宗的牌位,他也崇拜祖宗,到底能不能崇拜祖宗,这在明朝的时候发生过所谓的礼仪之争。罗马教廷坚决禁止中国的基督徒一边崇拜上帝,一边崇拜祖宗。这家伙,这还了得,崇拜其他的偶像,这是基督教所不容许的。在中国的传教士觉得,啊呀,也不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基督教嘛,(笑声、掌声)然后就要打折扣,这点是非常麻烦的,因为基督教也好,佛教也好,传到中国来的时候,都遇到这样的障碍。咱们中国人说这样的宗教叫无父无君。没有父亲,没有君主。这样的东西算什么乱七八糟的东西,所以受到强有力的抵制,我们不喜欢这个东西,我们搞祖宗崇拜,家里边有祖宗牌位,这是中国人家庭的一种常态,所以中国和西方不一样,一个中国小伙子和一个美国小伙子吵架,我们骂人都是往上骂的。(笑声)中国小伙子气极了,说:“我跟你妈如何如何。”然后,那美国小伙子愣了半天说,那是你和我妈之间的关系。所以西方人和中国不一样,它这个法律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死人的名誉权啊什么的都没了,但是我们国家在我看来,如果一点都不保护的话,也不大符合这个民族的某种文化,也许应该保护,但是保护到什么程度,这是一个问题。当然这个案件更重要的是,吴思在《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这本书里,没有做别的事,他只是把陈永贵历史上的一个事情给揭露出来了,陈永贵在历史上,曾经在年轻的时候,参加过日伪的组织。这个东西是中央有文件的,但中央文件是内部发行的,然后老干部的回忆录,有些老干部的回忆录回忆起自己年轻时曾经参与过陈永贵这个事件的调查,也作了证实,吴思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的写作引用这个东西没有问题,但是老干部的回忆录也没有多少人读过,影响不大。但是吴思一枝生花妙笔一写,知道的人就太多了,并在《北京青年报》上连载,陈永贵的家属就感到非常的愤怒,他的太太和他的儿子向北京的法院起诉,最后北京法院判决吴思侵权成立。大家知道要赔偿多少多少万块钱。有一次,我们还在一块儿开座谈会,关于这个案件。吴思还着急,这可怎么好,要我赔偿肆万块钱。我到哪儿去找这肆万块钱。我说你别哭穷了,赶快给人家钱。(笑声)你们看到了深一脚、浅一脚这样的状态,我们要仔细分析一下子,从一个浅层次上来说,为什么对于媒体,对于公众人物的批评,在中国的现在的司法保护过程中显得非常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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