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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实际案例请教,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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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1 11: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金陵晚报报道】 为了争女友,东南大学一左姓研究生只身与情敌带来的一帮人发生血战。结果,持刀捅倒对方6人的他被民警“请”进了派出所,而对方目前仍有3人躺在医院未脱离生命危险。


11月12日晚上9时许,新街口地铁东北出口附近,川流不息的人群中突然传出一声声尖叫:“杀人啦……”顺着喊声看过去,只见10余名男子正围着一手持尖刀的年轻男子,其中有人已手捂胸口倒在地上。持刀男子显然已经杀红了眼,虽然两眼被打肿,鼻子里也流着血,但他依然挥舞着尖刀向那10多个围着他的男子冲过去,一个又一个人倒了下去。其他人见状,纷纷丢下同伴夺路而逃。


一场血战随着110民警的到来宣告结束。持刀男子被民警带上了警车,送进了玄武公共安全专家分局新街口派出所。


接下来的调查让民警大吃一惊,眼前这位斯斯文文姓左的小伙子竟然是南京东南大学的在读研究生。这场血战竟然是他与情敌在摆场子。


据左某交待,很早以前,他就爱上了本校国际贸易系的一个姓汪的女研究生,并与女孩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但他不知道,女孩还与同城另一所大学的一个姓徐的男孩关系也挺好,而且那个男孩一直以女孩的男朋友自居。


前几天,他突然接到徐某电话,徐某在电话里告诉他,已经知道了他纠缠自己女朋友的事情,劝他赶紧住手。左某觉得很奇怪,而且面对自己心仪的女孩他觉得不能放手,于是他严词拒绝了徐某提出的要求。几天后,徐某再次打电话给他,约他出来谈谈。


12日那天晚上,左某只身赴约,等他到了现场才知道对方就是要修理他的,徐某早带了10多个人在等着他呢。两人一言不合争吵起来,紧跟着便发生扭打。徐某带来的那10多个人一起围了上来,对着左某便是一顿拳脚,左某的两眼被打肿,鼻子也被打成了骨折。被打急眼的他跑进旁边的店铺拿出了一把尖刀,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那血腥的一幕。


在这场打斗中,徐某带来的人被捅倒6个,其中有个姓缪的心脏心包被捅破,另一个姓张的更惨,在医院里被摘掉了一只肾。徐某自己的肺部也被刺伤。目前,这几人都躺在医院里接受观察治疗。


上面是案例,呵呵,下面是具体提问了:

这算不算正当防卫?还是持刀行凶伤人,还是防卫过当?

下面是我看到的资料: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于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有四个条件: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法律提倡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限于危急情形,如何具体界定?

而且当时凶器不是当事人主动携带,这些都如何处理?
发表于 2005-11-21 12: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正当防卫

呵呵,你看了第二十条怎么没看到第三款啊: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05-11-21 14: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们周六刚凭这一条搞定中南
发表于 2005-11-21 19: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紧急状态下,法律赋予了人以自卫的权利,但这个自卫行动不应当是无限扩展的。紧急状态一旦解除,该权利就不得继续行使,而且对施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也不应该明显超出受害人可能遭到的损害。如果确实如前面所说“持刀男子显然已经杀红了眼,一个又一个人倒了下去。其他人见状,纷纷丢下同伴夺路而逃。一场血战随着110民警的到来宣告结束”,我们可以揣测出在群殴的后期,该男子已经基本丧失了理智,在没有受到攻击的情况下依然动用着武力。这个时候他的主观方面已经发生了变化,由防卫变为攻击,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我个人觉得是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的。

当然,上面的分析仅仅是根据简短的新闻,而且是以记者的观察角度写出来的,在这种案件中,一个记者认为不重要的细节都可能影响到该案的定性。
发表于 2005-11-21 22: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严谨的,一个行为细节所推断出的心理变化对整个案件的定性都能产生决定性影响
发表于 2005-11-21 22: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嗯,确实~~

如果更好地理解法律,学会遵循规则,最大地保护自己;

期待到时的结果
发表于 2005-11-22 00: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爽好爽阿,女主角呢???什么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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