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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verick

麓山路发生严重交通事故16人受伤 肇事者是市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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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1: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砍了
发表于 2005-12-8 10: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仅仅撤职???
发表于 2005-12-8 18: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kakaxi于2005-12-08 10:42发表的:
听说仅仅撤职???

即使进入司法程序也需要时间啊
不过这种交通肇事挺多也就判个缓刑了
发表于 2005-12-8 20: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林下之风于2005-12-05 18:43发表的:
莫非是我看到的那场?

有被撞掉了前轮的自行车,还有小孩子的鞋~


在那个地方出车祸!我猜测肯定有我们学校还有师大的学生,教师摸样的人,那个小孩才10岁左右,

这个检查长改枪毙,死十几次都不解恨!!公务员的形象都被这种鸟人败光了!

大家仔细分析一下,怎么会架车冲进路边的人群,而且伤这么多的人,那可是白天,


大家都有眼睛的。应该能够躲闪的,严重怀疑是酒后架车。。或者车主心理当时不正常!!

没来湖南之前就知道这个地方是多事之秋的地方!!长沙的畸形高消费很大一部分跟腐败有关

我们要强烈建议,学校利用好这次机会向省委,市委施加压力,坚决把工交车,私家车赶出校


园!!机会难得啊领导们!!估计市委应该知道严重性!!
发表于 2005-12-8 21: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撞人本身并不是特别严重的事情,像去年宝马撞人案一样,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伤亡并且事后处理得力,对于撞人的事并不能追究太多,好像去年那个肇事者也没有受到严厉的处罚.
但是一旦涉及到高官,涉及到公车,内部的问题就出来了,况且事检察院的,监督机关,谁去监督他们?会不会有人顺藤摸瓜,或者是息事宁人,这就看zzd的态度了.
发表于 2005-12-8 22: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那个宝马撞人案影响还是比较恶劣的,对于事实的定性上,司法机关与民意发生了强烈的碰撞。最后苏秀文仅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三年,但根据实际情况,定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更恰当。对于这次的长沙市副检察长撞人事件,如果确实是交通肇事,确实也不会怎么惩罚,不过他的政治前途算是完了。

另外,虽然本身是监督机关,但对检察院的监督力量太多且强大了,党委、政府、人大,每个都牛*,甚至财政局,我们都不敢得罪。
发表于 2005-12-9 18:4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的宝马撞人案不是指黑龙江的那起,而是长沙暑假的那起,先宝马后奔驰的那个,因为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和破坏,好象没有上法庭.
另外,党委,政府,甚至财政局这些按照我的观点根本就不是监督作用,而是一种利益的牵制.如果检查机关垂直领导而且财政独立,由人大直接拨预算,可能作用会更大,不过不现实.在这种一d独大而且dz不分的情况下.
发表于 2005-12-9 19: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机关的经费在三年内可能脱离区县级财政预算,由省或中央直接拨款,但人事关系暂时还比较难脱离。重庆的新进人员选拔已经改为全部由市委组织部和市检察院负责,区县不能插手,但招到人后还是要把组织关系转到区县上去。检察机关应该象海关那样是垂直管辖,才能有效发挥作用,上面可能也认识到腐败的严重性,下意识地也在解决这个问题。但地方官都知道,检察院是头栓了绳子的虎,一旦完全脱离了自己的管辖,那后果就“不堪设想”了,这也许是制约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的最大障碍。
发表于 2005-12-13 14: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应该把车给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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