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麓自卑—湖南大学最具潜力的校园传媒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傅红雪

[法学院] 手上的一个案子,高人进!!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4-2 17: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医生在这方面应进到注意义务,他们没有进到注意义务,你可以根据他们侵权要求他们进行赔偿。在民法上,死婴不被当作人来看待,但在刑法上死婴却被当作人看待,你可否引用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呢?要求他们承担刑事责任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你可以对他们提起刑事诉讼,要求他们承担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06-4-2 17: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对他们提起刑事诉讼,要求他们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案子属于我们可以提起的吗???
发表于 2006-4-2 18:3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3楼狮心王2006-04-02 17:37发表的“”:
你可以对他们提起刑事诉讼,要求他们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案子属于我们可以提起的吗???

我也吓了一跳……
 楼主| 发表于 2006-4-2 20: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那位要我提起刑诉的大哥,
我想告诉你的是,其实,如果生出来是死婴的话,在刑法上面也是不成立伤害,或杀人的罪过的,
因为如果一但成立,那么中国必然要对堕胎进行保护,要不然,那就会出杀故意杀人,等等。
发表于 2006-4-2 23: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不好当,还是做法官容易。
发表于 2006-4-8 10: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每日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小黑屋|手机版|湖南大学望麓自卑校园传媒 ( 湘ICP备14014987号 )

GMT+8, 2024-11-24 20:09 , Processed in 0.107981 second(s), 15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