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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代的广东省宪和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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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2 15: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联省自治」在广东

  1920年11月陈炯明率领粤军回粤,推倒盘踞广东四年多的桂系军政府后,马上进行「联省自治」的第一步工作。这工作分两方面并进而行:(1)制定省宪;(2)实施地方自治,建设广东模范省,以「模范起信」来号召国人的注意。

  1921年2月,美国记者乔柏氏(Rodney Gilbert) 到广州访问。炯明解释他在广东推进「联省自治」的工作如下:

  中国人民从来没有组织团体,以表达其「集体意志」(Collective will)的经验,但是他们很习惯于乡村的自治。中国觅求民主,必须从乡村的自治传统演进而成。我们必须采用「由下而上」的办法,再不能采用「由上而下」的办法,因为许多年来,中国已曾试用多次「由上而下」的办法,而每次终于遭到失败。

  现在广东在乡村上实行分区,自治村中,警察和税收由人民自办,将来各县县长与省议员亦由人民自举,再由省议员共举省长。广东邻近各省人民将见范要求实行同样的制度,进而遍及全国各省....假如我们先联合几省组织「联省政府」,他省将可逐日加入,最后便可达到「联省自治」的目的。〔17〕

  八个月后(1921年9月)广东民选县议会议员完成〔18〕;十一月,民选县长完成〔19〕;十二月省议会通过广东省宪〔20〕。至于民选省长,则尚未办到,这是因为到了1923年初,孙中山贿买滇桂军,入侵广东,迫走陈炯明,广东建设模范省的工作,也就完全停顿了。



3.1 广东省宪

  1921年初,广东省议会选出省宪起草委员会进行起草省宪。同年12月19日,正式通过「广东省宪法草案」。这比湖南与浙江两省的省宪,要迟了几个月。大体上广东省宪规定比较简单,易于实用而少采用理想化的直接民主方式。在起草广东省宪的时候,起草主任黄毅与王正廷有密切的联络。王氏是湘浙两省宪的起草人,也是民国元年(1912)中华民国约法起草人之一。黄毅引用参考的,除了湘浙两宪外,还包括有瑞士,美,英,德,法,加拿大,奥大利,比利时,荷兰,巴西,葡萄牙,土耳其,日本等国的宪法〔21〕。

  粤宪采自湘浙两宪对省权力最有利的规条,并减删省长之权,以增强省议会。譬如,仿效法国而非美国之前例,省长对省议会之决案无否决权。但省议会之权,亦受限制,以采取较平衡的开支。〔22〕广东省宪最特出点,是对人权的特别注重。在第二章里,即详细规定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并包括各种法律上步骤,以保护人民之生命,财产与人身自由。1920年代政治学者周鲠生特对广东省宪的第二章评论说:

  从来宪法对于人民之自由,大都仅有原则之规定,而无具体的保障方法,其结果等于空文。或则宪法之规定,仅能防制行政部之专制,而不能限制立法部之侵害自由,今之广东省宪,则能补此种缺憾者也。〔23〕

  广东省宪第二章实是保障人权之根本法,即以今日人权活动者的眼光来看,也是无可厚非的。

  广东省宪最重要的一点在总纲第一条声明「广东省为中华民国之自治省」。此条与湖南,浙江,四川,云南等省的省宪规定全同,这表示各省制宪自治,并不是把中华民国分裂为若干独立国家,而制定省宪,实为统一国家,组织联邦政制的一个步骤。至于其他各项,可以说是细节上的差异,与重点无关。譬如,以省长来说,重点在民选省长(即是不由中央指派)。但是选举方式,则各有差异。广东规定省长「由全省公民投票,过全省公民投票数之半者为当选,如无过半数者时,省议会就于被选中得票最多者三人,投票决选之」;湖南规定省长「由省议会选出四人,交由全省人民公民总投票决选,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四川则规定「由全省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以得票过半数者为当选,无得票过半数者时,由省议会就得票之最多数及次多数者二人中决选之」。〔24〕



3.2 广东实施地方自治

  二十年代广东省的人口统计是三千万人,(以人口计,这是等于五个现代的瑞士国)。全省九十二县,平均每县人口是三十余万人。施行「地方自治」以县为单位,县长为行政首长,县议会为立法机关。所以,政府的行政与立法两权,在这个基本的单位上,也得到相当的制衡。

  对于县的事权,采「列举主义」,换句话,凡属县政府的事权,都明文规定于条例上,其余未载明的,一概归之省政府。在这原则下,县的事权明白列举,使县自治在创始的时期内,有一固定的活动范围。所列举县的事权,共有十一项,以教育,实业为前列:

办理师范学校,中学校,高等国民小学校,幼稚园,半日学校,各种废疾学校,宣讲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关于教育事项。
奖励农桑渔牧垦荒造林经营并监督共有及私有工业,设立各种展览所试验场,
及其他关于实业事项。

疏浚河流湖塘,修筑埤圳沙围堤防并道路,及其他关于水利交通事项。
建筑并管理公有营造物,及一切公共土木电力煤气工程。
办理县银行各种保险合作,及其他公共营业。
清理市街屠场,整饬公园公坟,及其他关于公共卫生事项。
办理义仓施医育婴恤嫠养老,收养废疾,保护工人,及其他公益慈善事项。
办理警察及保甲团防并其他保安事项。
调查户口生死婚嫁,及其他关于统计事项。
办理行政官长依法令委托徵收,及执行各种事项。
其他依法令赋与自治事项。〔25〕
  民选的县长是一县的行政长官,由上列的县事权看来,县长对地方全部事务是负有庞大的责任和权力的。从1920年到1923年初的两年间,广东实行地方自治,建设模范省,对改革教育,设立现代化市政府,建立司法独立的法院制度,扶助劳工运动,禁烟禁赌,发展经济,推动社会现代化各种事业,都有显著的成就。〔26〕


一九二一年六月四日,浙江都督卢永祥通电主张:『先以省宪定自治之基础,继以国宪保统一之旧观』。炯明首先通电赞成,他说:

  盲论之士,往往以主张「分治」,即为破坏「统一」,曾不知「分治」与「集权」,本为对称之名词,于「统一」何与?北美合众国成例俱在,岂容指鹿为马!民国以来,正坐盲论者误解「集权」为「统一」,于是野心者遂假「统一」以夺权。〔16〕

  换句话说,「联省自治」不是要把中国分裂为几十个独立省。「统一」不能误解为「集权」,「分权」不能误解为「分裂」,「自治」不能误解为「独立」。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瑞士等国,他们是「统一」,「地方分权」,「地方自治」的国家,而不是「分裂」,「中央集权」,「地方独立」的国家。




由「戊戌维新」进入「辛亥革命」,政体由「君主」改变为「共和」,但是建立现代化的「立宪」国家,目的仍是一致。孙中山就任第一任临时大总统职,仅有三个月;袁世凯接任后,遂逐步收揽大权,直接任命各省军事民政长官,实行中央集权的「强人政治」。

  四年后的1915年底,袁世凯企图称帝,陈炯明在其讨袁檄文中,就有「事定之日,与我国人共同建设联邦政府」之语。〔13〕

  究竟什么是「联邦制」呢?根据英文字典里的定义,「联邦制」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分权」的制度。(Power is shared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s)而其特色是具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A federal government with strong centralized powers)。所以,「联邦制」的定义是相当广泛的。欧美国家现行的「联邦」制 (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等国),是在具有一个较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尤其是在外交,军事(国防),和维护本国公民基本民权三方面,其中央政府是负有完全的权责。

  为了觅求和平统一,避免分裂,针对着当日军人割据各省的局面,二十年代北京大学丁燮林,王世杰,李四光 (仲揆),李煜瀛 (石曾),李麟玉,谭熙鸿等六教授曾建议中国应当暂时实行「邦联」制,以为奠下建立永久「联邦」的基础..近年来,亦时有所闻。什么是「邦联」制呢? 其特质是中央政府的权责,大为减少。它可以对个人及地方无直接的权威,中央政府可以不必由全国人民选出,而由各地方政府选出代表组成。它可以没有行政首长,而只有协调作用的委员会之类的机构。所以「联邦」(federation) 与「邦联」(Confederation; Community or Commonwealth of Nations) 的区别,在于「分权」程度的大差异。以美国建国的历史为例,是从十三州独立战争,脱离英国后,经过十一年(1777─1788)的「邦联」,进而建立「联邦」,才大大的增强中央政府的权力。

  「联邦制」的主要含义是「地方分权」。换言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责任,要在宪法上,划分清楚。中央政府依据国宪,地方政府依据省宪,各治其事。(这与「中央集权」,恰恰相反,在「中央集权」里,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行政代表。)以美国的联邦制为例,地方(州)官吏由地方人民选出,向地方人民负责。中央(联邦)政府由全国人民选出,向全国人民负责。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是两个独立机关,两者间的关系是依据国宪行事。如果国宪与州宪有抵触之处,则以国宪为依归。负责解释国宪之运用是司法独立的最高法院。所以,所谓「联邦」制,在定义上很广泛,而实际上,也就是在欧美国家里,施行了有数百年经验,「三权分立」的民主法治政制。

  「联省自治」的目的在建立「联邦制」,爱国学者章炳麟(也是辛亥革命元勋)曾对「联省自治」作一明晰的解释:

  「联省政府」与「联省自治」名义,似无差别,其实有冰炭之殊....是故各省自治为第一步,联省自治为第二步,联省政府为第三步....未有各省自治而先有联省自治,是舍实责虚也;未有联省自治而先有联省政府,则启宠纳侮也。〔14〕
  当年倡导联省自治者认为「地方自治」,即为「民治」,是民主政治最基本的因素,也是要仿效欧美民主国家建立联邦制的先决条件。换言之,「联省自治」是联合施行地方自治之省,来建立一个永久性民主的联省政府,这与联合在武人或党派控制下,而无地方自治之省,来建立一个暂时性的联省政府,是有「冰炭之殊」。所以陈炯明在二十年代倡导「联省自治」时,常引用「自治省联邦制」一词。

  「联省自治」常被指斥为军阀割据地方,拥兵自保,破坏国家统一的藉口。〔15〕其实,倡导联省自治者认为「中央集权」与「国家统一」,全是两回事;而「地方分权」是会巩固,而不会破坏国家统一的。他们相信在军阀割据各省的情形下,只有「废督裁兵」,走「联省自治」的路,建立一个有实权的中央(联邦)政府,真正的统一才能实现;若果诉诸武力来统一中国,以新军阀来代替旧军阀,结果还是弄成集权专横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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