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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关于法学院本科2003级学费问题的“法条主义”解释——兼答sager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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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0 13: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步:关于2003级学费5850元 VS 2004级学费4500元

sager同学所说的热门专业学费按比例上调是没错的,但把它说成是湖南大学“内部规定”可是既太委屈又太抬举我们的校领导喽!事实上,虽然他们也许很希望多收学费,但他们确实既无权力更无资格决定那些专业是热门专业。请看下列新闻:

湖南省教育厅公布25个热门专业专业学费可上浮30%

记者昨日从省教育厅获悉,根据近几年高等学校各专业的报考、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特别是去年考生填报志愿的实际,我省确定了2004年25大热门专业。

  专业排行榜“退五进三”

  与去年省教育厅公布的全省普通高校招生的26个热门专业相比,今年的热门专业新增了电子科学与技术、城市规划、化学工程与工艺等3个专业,而去年的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法学、计算机与技术、旅游管理等5个热门专业今年则榜上无名。

  热门专业收费可上浮30%  

  在湘各高校热门专业学费由学校在省定统一收费标准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30%的幅度自行确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备案。

当然喽,学校决定用足自己的权限,一个钱不少地整整提高了30%在我们看来比较“龌龊”,但这也是属于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程序上无瑕疵,不满足司法审查和行政诉讼的要件,我们也确实说不出什么来!!!

第二步:关于2004级学费降低后为何我们03级的学费不变?

其实道理很简单,请看:

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摘自《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教财[1996]101号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哈哈 真搞笑 这《办法》都颁布十年了, 97刑法见了他还得叫哥哥呢,居然还“暂行”着呢!!!

“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这句话不用解释啦,从法条构成上讲,这条压根儿就没给“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留下任何空间,就是个强制性规范,“死”法条,想做个解释都难,最多只能解释个什么:本办法所称的“老生”是指……,本办法所称的“新生”是指……  哈哈  而且从法理上看,“法不溯及既往”吧,当然喽,如果能够“从旧兼从轻”那就更好了是吧 呵呵

以上是本人通过查资料做出的“学理解释”,但我更希望学校有关部门能主动给我们一个“有权解释”,但也只是希望而已,“千年学府”的行政特色嘛,哪能为这点“小事”折腰呢是吧?都呆了三年了,谁不知道谁呀???????
发表于 2006-6-10 13: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解释得很清楚。
发表于 2006-6-10 23:5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有些发条主义啊,没有楼主了解的全面
发表于 2006-6-11 11: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爷厉害……
发表于 2006-6-11 23: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咱们亏了
发表于 2006-6-12 00: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的确是一个很不合理的规定,“恶法”
发表于 2006-8-13 17: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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