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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教室亲昵被偷拍续:法院称学校监控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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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8 15: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qq.com 2004年11月18日03:37 北京娱乐信报


  昨日,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因侵犯学生隐私起诉母校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早恋”当事人魏罡的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用全部由原告承担。对此,上诉人魏罡表示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不排除申诉的可能。

    上诉:偷拍学生侵犯隐私权


  魏罡上诉中称,复兴中学在公开场合将上诉人与女友的亲昵镜头公开播放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复兴中学在已经出现上诉人脸部特征后再打马赛克,其所谓的隐形处理已没有意义,公开场合也存在隐私权,学校的管理不能违法,播放录像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名誉权,此外,复兴中学用监视器全天监视学生侵犯了上诉人的人格权。要求改判,但将精神赔偿要求从5000元降低到1500元。


  复兴中学则称,魏罡的亲昵行为违反了学校制定的学生行为规范。学校进行播放是以教育为目的,并无侵害魏罡隐私权、名誉权的过错,魏罡的成绩也未受影响。


  终审:学校监控未违反规定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复兴中学的摄录、播放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并无侵害两上诉人名誉的故意,而且现也无充分证据表明魏罡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复兴中学构不成对魏罡名誉权的侵害。信报记者张守刚


  事件回放


  2002年3月某日晚自修,魏罡和小云(化名)在有20多名学生上自修课的情况下,在教室后排发生的亲吻亲昵举止被学校监控摄像镜头摄下。2003年4月7日,上海复兴中学以《校园不文明现象》为题,集中播放摄录的包括以上行为片段在内的校园不文明现象。2003年8月,魏罡和小云正式向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起诉,认为上海复兴中学侵犯了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
 楼主| 发表于 2004-11-18 15: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昔日早恋被学校偷拍曝光 两恋人出书讨说法(图)


“早恋”偷拍事件主角魏罡推出自传




  上海两个“早恋”的高中生晚自习课上的亲昵动作被摄像镜头录下,并在全校公开播映“以儆效尤”。2003年6月发生的这一事件给两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并严重影响了他们的高考成绩,因此事件主角魏罡及女友小云将母校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因侵犯学生隐私起诉母校案,教育界、法学界也对此展开激烈讨论……有关此事的官司有望在本月做出判决,与此同时,“摄像事件”当事人的自传体新书《十七岁,两个中学生的爱与怕》(暂定名)正由《东方出版社》出版。


  昨日,来京处理出版事宜的两位当事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在披露一些鲜为人知的内幕同时,两位坚定地表示无论如何一定要将官司坚持到底,直到终审为止……


  魏罡(以下简称魏),1984年11月出生于上海,2000-2003年在上海市复兴高级中学读书,现为上海市某大学一年级学生。


  小云(以下简称云):1985年1月出生于上海,2000-2003年在上海市复兴高级中学读书,现为上海市某大学一年级学生。


  出书能把想说的话全部说出


  记:怎么想到出书的?


  魏:我们也没有想到过,只是出版人打动了我们。今年三月,他两次专程到上海找到我们,谈得很深,当时我们觉得很突然,但不希望当作“热点”去炒,这样太虚伪,也不喜欢这样的书。可是媒体的平台毕竟有限,不能把我们想说的话全部说出来,出版人许诺说“我保证你的话语权,给你原生态。”我们就答应了。(这)也是对自己的记录,书中不仅是高中的事,还包括了到大学所有的经历。


  记:书中说你们想过从学校5楼的楼顶上跳下去,为什么?


  魏:太伤心、太绝望了。出事后的两天小云情绪很低落,她很怕别人跟她讲话,但是又怕没人跟她讲话,录像播出的第三天下午,我约小云一起到楼顶静静,上去后她哭着跟我说不知道怎么在这儿待下去,如果跳下去的话,能报复学校。当时我也很冲动。


  记:那怎么打消了念头?


  魏:我们都准备跳了,突然我问她,你说学校会让社会上知道这事吗?如果学校控制住的话,那我们就白做了。学校这种行为其实侵犯了我们的隐私,应打官司试试。如果这条路都不行,那我陪你回来从这里跳下去。


  云:整整一个小时,我们从楼顶的边缘走了回去。


  打官司与对母校感情无关


  记:官司进展如何?


  魏:去年11月预审,今年1月19日开庭。四个同学到庭给我作证,但学校去了一车的老师和学生,感觉对方是“主场”,我俩是“客场”,面对的不仅是母校。至于胜诉,有这个愿望,但没这个把握。


  云:期间法院也进行了调解,但太没有诚意,法官说站在原告和被告的前提下,双方是不可能调解,只有站在师生的关系下,我们才能调解。还有人说这是为学生好,学校是没有什么错的。这太可笑了,为我好就拍我、放我,换成老师自己的孩子看看,这是法制社会。


  魏:和学校打官司,与对学校的感情无关,和大多数老师没有任何关系,但对有些老师需要提醒。


  记:为什么不走行政申诉的路?


  魏:学校在上海排名前十位,但很多事情不是这前十的光环所能掩饰的,书中披露的一些事情都不能想象,通过上访是解决不了的,况且这是对还有两个月就参加高考的我们的极大伤害和侮辱。打官司比较简单,也能寻求到最大公正。


  女主角的母亲一直蒙在鼓里


  记:事件对你们有什么改变吗?


  魏:原来的样子,有点浑浑噩噩,依赖父母,为打官司筹集律师费,有了打工经历,更知道生活的艰难,我的家庭环境并不好,3000元的律师费用也是一个大数目,我不想让家长担心,现在大学同学一个星期是200元的消费,我是一个月400元。


  云:打工的时候,魏罡两次差点在电动单车上睡着,在餐厅和酒吧同时打两份工,心态更成熟了。我们交往到今年11月就三年了,这件事让我们互相更加了解。


  记:大学同学知道你们的壮举吗?


  魏:大多数不知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世界。


  云:到现在母亲也不知道,这本书出来我也不想署名,我妈的思想比较保守。


  记:出书后不怕影响自己生活?


  魏:就像我在《面对面》所说一样,既然官司都打了,还怕什么,我觉得问心无愧。真实的历程每个人都应该感动,为诚实,为勇气。同学也不会认为我的过去是什么特例,大家都经历过或接触过,没什么大惊小怪的。


  云:我只是告诉人们一件真实的事情,我不在乎别人对我的看法。


  出书不想给别人带来麻烦


  记:对自己的第一本书有什么愿望?


  魏:希望大家不要把我们看成完人,只是两个特别亲切的普通高中生的经历,过来人可以有感慨,大人碰到这样的事知道如何去做,老师知道如何去引导。父母和老师一定不要把孩子当作被圈养的动物。


  云:家长不要以为学校的任何决定和行为都是对的,对于在学校受到批评,家长不要把气都撒在孩子身上,校园里有白天也有黑夜。


  记:书既然是自传体,难免记录到一些真实但又让当事人不愉快的事,你们不怕惹上官司?


  魏:这个我们有充分考虑,但我们追求的是真实,既然是客观发生的事,有那么多同学都亲历了,我们不怕。但我们也不希望书出来后给别人带来麻烦,比如给同学和老师起绰号;老师在课堂上炒股票,手机嘀嘀响。我们一定要写出来,在处理上我们相信出版社。


  云:也许会令有些人不快,有争论不是坏事,如果家长能反省,教育工作者能明白,同学有感触,就行了。这校园里很多“狮子”没有被惊醒,希望他们能不断站出来改变一些积习。我们的家长也不要老认为老师都是对的,这对孩子的发展并不好。
 楼主| 发表于 2004-11-18 15: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早恋”遭偷拍追踪:专家质疑学校安装摄像头

http://news.qq.com 2004年08月26日04:58 北京娱乐信报
  2002年3月某日晚自修,魏罡和小云(化名)在教室后排发生的亲吻等亲昵举止被学校监控摄像镜头摄下。2003年4月7日,上海复兴中学以《校园不文明现象》为题,集中播放摄录的包括以上行为片段在内的校园不文明现象。2003年8月,魏罡和小云正式向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起诉,认定上海复兴中学侵犯了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8月24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两位“早恋”当事人魏罡、小云提出的赔礼道歉、索赔5000元等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律师:


  马赛克没能遮住原告隐私


  原告代理律师斯伟江表示,一审判决在事实上作了不正确的认定,认为学校在录像中采用了隐形技术,“这是违背事实的,即使从被告当庭出示的录像看,原告魏罡的侧面是非常清楚的,而且等当事人及全校同学都能看清楚后,再采取马赛克等隐形技术已太晚。”


  斯还称,在公开场合的行为并不等于就没有隐私。“本案的另一焦点是原告的亲昵行为即使是在公开场合也是一种私人行为,其他人无权将其公之于众”。原告在公开场合作出一些不适当行为,并不意味着学校就可用任意的行为来纠正他们。两原告亲昵的‘公开场合’毕竟只是20多人的教室,而不是在数千人面前,但学校却将其公开在数千人场合。“学校的教育权利并没这样大,这种让人难堪的公开是完全违背学生意志,侵犯原告的隐私权、人格权的行为。”


  专家:


  质疑学校安装监控设备


  就全国首例因侵犯学生隐私起诉母校案一审败诉,社会福利专家、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表示,学校安装监控设备让学生处于电子眼的“保护”下是典型的增加学生叛逆心理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制作“曝光”录像带更是侵犯了学生隐私权,将学生推向社会对立面,失去教育意义;该案也反映出法治社会的进步,青少年已意识到法律武器的意义,法院在审理时要重视青少年诉讼权益,不要坚持“成人文化”。
发表于 2004-11-18 16: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恩。。。。。那是别人的隐私,
发表于 2004-11-18 17: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室是公共场合,当事人也应该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给学校的管理或者其他同学造成不良影响.
首先应该当事人反思
发表于 2004-11-18 17: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好!
发表于 2004-11-18 18: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生有“错误”,学校可以规劝,把人家的隐私暴光算怎么回事实在是可恶,本来用特务手段偷拍就已经很不应该了!
发表于 2004-11-19 12: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着事说不准。。。
发表于 2004-11-20 14: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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