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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检察长杀妻案存疑 最高法电话未枪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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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7 15: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2日,在陕西省淳化县,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陈平被执行死刑,罪名是故意杀人、私藏弹药、受贿。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检察长杀妻案”,在历经近三年的侦破审理之后,终于画上了句号。 但对于陈平的家人以及辩护律师来说,这个案子依然有太多的悬疑无法解开。 “陈平被行刑,是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甚至连我们自己收尸的请求也不能答应,秘密送到火葬场火化。”陈平的大哥陈新民告诉《了望东方周刊》。 这一不合常理的行为,让这起本就存有争议的案子,显得更为扑朔迷离。

往事回放

2003年9月29日中午时分,陈平与朋友吃饭。有亲戚找陈的妻子汪玲,但敲门、打电话,均无反应。朋友建议回去看看,陈平和朋友一起驾车回家。 在家门口,陈平说钥匙忘在了家中。有人借来梯子,爬上阳台,探头看去,一声惨叫—一汪鲜血里! 由于防盗门打不开,警方迅速调来切割机,从阳台进入陈家卧室。汪玲只穿了件睡衣,手脚被白色尼龙绳紧紧捆绑着,身中21刀,早已死去。 警方在陈平的家里,发现了104发军用子弹。 2004年1月17日,案发后的108天,咸阳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陈平实施了刑事拘留。2月16日,因涉嫌私藏弹药罪,陈平被逮捕。同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再次以侦查期间“发现其另有涉嫌故意杀人”为由,重新计算侦察期限。

2004年11月22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陈平犯故意杀人罪、私藏弹药罪、受贿罪。同年12月21日、22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对此案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2005年1月17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书中称,约从1996年起,被告人陈平与其妻汪玲感情不合,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不断加深,夫妻感情恶化,到了2003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陈平决意杀死汪玲。之后,被告人陈平趁汪玲冲澡之机,将安眠药溶化于水杯中,待汪玲洗完澡后让汪玲服下。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平见汪玲已熟睡,便找来绳子将汪玲手、腿捆绑,用刀在汪玲胸、腹部剌了21刀,致其心、肺、脾破裂后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陈平伪造了现场,丢弃了作案工具,于当日早7时40分上班。对于另一关键的受贿罪,判决书中称,2002年7月底,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反贪局调查西部证券西兰营业部涉嫌挪用股民资金案线索过程中,该营业部经理樊某通过中间人张新亚向被告人陈平说情,陈平便将办案人员叫回,安排了新的案件线索让去调查。之后,樊某委托张新亚向陈平送了40万元。一审判决后,陈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对于行刑机关没让收尸这一细节,陈平的大哥陈新民猜测这是陈平身上有被刑讯逼供所致的伤痕,害怕被家属看到借此闹事。陈新民称,陈平被行刑的当天,他们和几个亲戚所住的宾馆被公安多次检查。一审判决后,陈平曾通过看守所向有关方面转交了一份反映材料。陈平在这份材料中写到,自己在被刑拘的当天,被专案组人员带到了离咸阳市区较远的594台招待所,在这一个失去任何监督的地方4天4夜一眼未合,不时受到审讯人员的拳打脚踢和不绝于耳的谩骂…… “到腊月三十,由于专案组人员要回家团圆,我才被关押到秦都区看守所。2004年3月8日,又把我从秦都区看守所提到594台招待所313房间,一直到4月15日把我送到陕西省看守所的37天时间里,我经历了生与死的多次折磨和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

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上报咸阳市公安局的《关于陈平故意杀人一案的侦破报告》中,就陈平认罪的环节如此表述,“由于陈平从事检察工作多年,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在刑事拘留期限内拒不交代杀人犯罪问题……逮捕后,继续对陈平进行法制教育和感化教育……2004年4月5日,陈平终于彻底交待了杀害汪玲的犯罪事实。” “陈平所有的有罪供述,均是在594台招待所的地方取得,尽管办案人员都声称自己没有暴力取证,但是如此羁押本身,就根本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陈平的代理律师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璟文分析说。在一审期间,陈平全部翻供,称他在原侦查期间的供述是公安机关在法律不允许的地点对他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形下产生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陈平在法庭上称,在他被关进陕西省看守所时,同号舍的两人能证明他双腿严重浮肿,长期双臂疼痛,生活不能自理。陈平还称,594台招待所的一名女服务员曾看到对他进行刑讯逼供的情况,这名女服务员当时把暖水瓶丢到了地上。

律师毛璟文称,他们曾找过和陈平同监舍的两名刑满释放人员,两人均反映陈平刚进看守所时,“手腕有伤疤,上肢屈伸困难,下肢浮肿、裤子脱不下来,晚上睡觉翻身喊痛。”而陈平提到的招待所那位看到对他刑讯逼供的服务员,他们去找时已不知去向。

对于陈平指出的刑讯逼供一事,一审法院认为,594台招待所是公安机关为办理案件租用的工作场所,在此对被告人陈平进行讯问,符合法规的规定,且侦查人员均证明了未对被告人陈平刑讯逼供、诱供,陕西省看守所证明被告人陈平入所检查时回答问话清楚,四肢活动正常,未发现身体有异常情况,印证证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陈平未进行过刑讯。

杀人动机存疑

在当地媒体对陈平一案进行报道后,有个别网友发表评论说,对作为检察长的陈平杀掉自己的妻子感到不可思议。当地媒体的报道中还称,汪玲的母亲以及陈平的儿子都不相信是陈平杀了自己的妻子汪玲。陈平的好朋友杜卫星告诉《了望东方周刊》记者,陈平很善良、很孝顺,不是一个好冲动的人,要不他不会干到检察长的位置。杜卫星曾和陈平一所学校教书,私交甚好,是陈平和汪玲的婚姻介绍人。据杜卫星介绍,陈平做了几年物理老师后,随后调入区检察院工作。此后陈平仕途颇顺,2001年时被任命为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检察长。杜承认,陈平在做了检察长之后变得张狂起来。咸阳市的多位人士均向记者证实,在汪玲死之前,咸阳市有关部门已拟提拔陈平为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 “陈平连杀鸡都不敢,还敢杀人?”陈平的大哥陈新民说,“另外,他马上要被提拔了,孰重敦轻他应该能分得清。” 律师毛璟文称,从现在情况分析,陈平杀人的动机不足,尽管陈平夫妻感情不好,但感情不好和动杀机之间还有很大的跨度,而且还是捅了21刀这样残忍的杀人手段,“杀人动机是本案最大的一个谜。” 据公安机关侦查,陈平与咸阳一女子1995年认识后,逐步发展为有了两性关系。1996年夏天,陈平和该女子在家里准备发生两性关系时被汪玲抓住。汪玲的遗信及日记也证明她和陈平的感情发生了危机。陈平自己也向公安机关供述,2003年,他多次和汪玲吵架,因为马上要换届,如果这时和汪玲离婚,会影响他的仕途,又不可能得到更多的钱财。他想到了在自己家中把汪玲一杀,再伪造一个报复杀人的假相,不仅对他的仕途有好处,家中的所有财产可以名正言顺地归他。过一段时间,再找一个学中文的女大学生。陈平供述,在2003年9月28日晚,因为一件琐事,汪玲用狂妄自大等之类的话挖苦讽刺他,他和汪玲吵了起来,加之当晚也喝了些酒,就下定决心按原来所设想的在家中杀掉汪玲。

重要证据争议

“截至目前,陈平作案中的刀子、手套、皮鞋、溶化安眠药的纸杯子以及汪玲现场丢失的两部手机都没有找到,证据缺乏全面性。”律师毛璟文认为。陈平向公安机关供述,他伪造完现场后,把刀子、血手套、纸杯子、刀鞘、包安眠药的纸袋分别装进了皮鞋,放入一个纸袋内,6点左右走出大门,走到渭河大桥,将上述物品扔到了河里,7点左右步行回家。到7点40分,他下楼坐车去上班,在车开出小区大门之后,他用一张餐巾纸假装擦鼻子,顺势把包着的汪玲的两部手机,从车窗扔到了路边。公安机关称,在汪玲被害现场,找到了一个粘有血迹的弧形刀印。经过调查、鉴定,得知陈平曾有一把同类型刀,并与汪玲身上的刺伤完全吻合,最终锁定了嫌疑人就是陈平。足迹鉴定表明,现场留下的鞋印系陈平所留,且是在作案时故意穿不同的皮鞋留的。另外,对于最为关键的死亡时间,公安机关分析推断汪玲应该在9月29日凌晨3时至上午9时之间死亡,其死亡时间极有可能在凌晨6时左右。对此,律师毛璟文在二审辩护意见中提出,该案的大量证据是技术鉴定,而对案件至关重要的检验报告和分析意见均是在被告人陈平做完最后一次有罪供述之后,相隔很长时间才由鉴定机构做出的。从鉴定生成时间及鉴定内容中均可明显看出受被告人口供影响的痕迹。如陈平交待杀妻时间是凌晨四五点, 死亡时间分析意见中就断定死亡时“极有可能是凌晨六时左右”。 “明显感觉到,侦查机关是在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在罗织证据。”律师毛璟文认为。《了望东方周刊》记者查阅案卷发现,此案的足迹鉴定书是2004年7月1日做出的,匕首血迹印痕的鉴定是在2004年9月17日,汪玲死亡时间的结论是2004年6月18日得出的。陈平做出有罪供述是在此前的4月5日。针对现有证据,律师毛璟文指出,原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给被害人服用了一种名为“晕动片”的安眠药,该药含有东浪菪碱、阿托品和苯巴比妥三种成份,而检验报告表明死者胃和血液中检验出苯巴比妥成份,并未检出另外两种成份。 “一审开庭时,我当庭做了一个试验,把安眠药溶到一个杯子里,有很明显的白色悬浮物,味微苦。陈平刚和汪玲吵完架,陈平又拿着这样一杯水让汪玲喝,他能喝吗?”陈平的一审代理律师北京 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利峰说。对此,一审的判决称,被告人陈平与被害人汪玲系夫妻关系,汪玲喝下溶有安眠药的水不是不可能的。还有,孟利峰认为,在汪玲阴前及床上提取的4根毛发,虽然因检材存在缺陷无法确认是谁的,但不能排除有现场有第三人。另外,在一审前,律师孟利峰曾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麻永昌教授等法医专家组对汪玲的死亡时间进行论证,得出结论是汪玲的死亡时间应该是在9月29日上午7时到10时之间。但最终法庭没有采纳这份鉴定。 “我们提出委托第三方对汪玲的死亡时间进行重新鉴定的请求也未被采纳。”律师孟利峰说。

终审久拖难决

陈平在一审判决后的反映材料中称,对他进行刑讯逼供的个别民警曾经因涉嫌经济问题受到过他的审查。

一位知情人士还向《了望东方周刊》记者透露了一个细节,侦破此案的负责人之一、咸阳市秦都区公安局领导,在陈平的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后,正巧又被任命为咸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他当公安局长时破的案,起诉时他又是检察院领导。” 据知情人士介绍,陈平一案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相关审判人员一直对案件的争论比较大,“去年的佘祥林冤案发生后,大家对这个案子更加谨慎,这个案子和佘祥林的案子有一些相似,都是杀妻案,而且依据更多的也是口供。” 这位知情人士介绍说,这个案子给陕西省高院的压力非常大,因为久拖不决,有人匿名向陕西省政法委等上级部门告状,称法官在包庇杀人犯,“在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陕西省高院在今年6月底召开审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对此案进行了表决,大多数人员支持维持原判。”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必须实行开庭审理。 “如果开庭审理,这个案子可能会是另一种结果,但压力太大,实在是等不到7月1日了。”上述知情人士称。这位人士还透露说,按规定案件终审裁定后,一周内就应该执行的,但陕西省高院一直拖到8月12日,就是希望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能调卷,“这是最后的一次机会。” 8月11日,陕西省高院下发执行令。第二天一大早,陈平被执行死刑,这一天是星期六。据一位知情人士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一位领导获知陈平当天要被行刑,曾打电话到陕西,但等电话打来的时候,陈平已经被枪毙。“刀下留人”的惊心一幕,最终未能上演。让陈平的代理律师及家属感到不解的是,陈平一案终审裁定后,他们没有接到任何通知。 “8月11日晚,一个朋友告诉我可能事情不妙,我和律师连夜赶到淳化县看守所,在努力争取之下,才在行刑前和陈平见了最后一面。”陈平的大哥陈新民说。在会见时,陈平告诉他,他给儿子写了一封信,委托看守所的人转交。在本刊发稿时,这封信还在有关部门的“审查”之中。让律师毛璟文感到遗憾的是,7月16日,证明陈平受贿40万元的中间人张新亚主动站出来,说他此前向公安机关供述的向陈平转送40万元现金一事系“没有办法”,并向律师提供了他把40万元存进银行及还账的相关证据。张新亚曾是陈平的学生。张新亚用书面材料向律师证明说,“我自2003年的11月29号被公安机关带到咸阳秦苑宾馆,后转移至彩虹宾馆接受审查,直至2004年元月19日才出来,自由受限制52天。不承认给陈平送钱,我就回不了家,生意也做不成……当时他们具体怎样讯问我的,我也不想说了,也不想再招来麻烦。” 张新亚在向律师做证后,将自己的家搬离咸阳。《了望东方周刊》记者曾联系张新亚,他称他要说的都告诉了律师,现在陈平已经死了,他不想再提此事。 律师毛璟文获此关键证据后迅速转交给陕西省高院,但法官告诉他,这个证据最多只能证明陈平没有受贿,对陈平的死刑判别不会有影响。 “死人的名誉权也应该受到尊重呀。”毛璟文痛心的说。

陈平坚称自己没有杀人

8月24日,《了望东方周刊》记者来到咸阳市公安局,希望就陈平一案的侦破过程进行采访,负责对外宣传的部门领导在请求局领导后谨慎地答复说,此案因涉及技术秘密,不便接受采访。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志在请示领导后表示,只能给记者提供一份一审判决书,“市委宣传部对外发布有通稿。” 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人士一听说是采访陈平的案子,态度十分明确,“这个案子是不公开审理的,绝对不接受媒体采访报道,上面也明确指示过,不能接受采访。” 陈平一案已经尘埃落定,但对于做了十多年律师的毛璟文来说,还有好多疑惑,“对于这么重大的一个案子,在长达63页的判决书中,没有出现类似‘证据确凿’这样的词语;还有,对于陈平一个正处级干部来说,虽然供认自己杀了人,但在笔录及开庭过程中,没有说一句悔罪的话。” “陈平的特殊身份,让我们给他辩护非常难。”毛璟文分析说,“目前社会上有一种不太理性的仇官情绪;而在侦破和审理环节,办案人员也始终有一个先入为主的概念,认为陈平是检察长,反侦查能力强,所有反常的事情对他都可能是合理的。” “其实我也不敢保证陈平没有杀人,但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并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陈平杀了人。就这样判陈平死刑,从铁案的要求看是有差距的。”毛璟文说。8月12日行刑前,律师毛璟文在和陈平单独会面时,问了陈平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你是马上要死的人了,能不能说句实话,你究竟有没有杀汪玲?”陈平坚定地告诉他,“我是被冤枉的。”包括陈平的大哥陈新民以及主审法官等,在当天和陈平单独会面时,均向陈平提出了同样的问题。

“如果陈平最终承认了是他杀的,作为一名代理律师,最起码我的心里会好受些。”律师毛璟文说。
发表于 2006-9-7 22: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唉,不懂……
发表于 2006-9-8 14: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检察长,嘴里总是有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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