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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堂]香港的廉政法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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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5 20: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时间、地点:12月15日,法学楼模拟法庭
主讲人:沈仲平(香港律师协会主席、律政司副首席检察官)

沈教授通过回顾香港廉政法制的历史,分析香港廉政法律的现状,总结了促进廉政的经验和教训,并从罪刑范围、司法管辖权等方面把之与中国的廉政法律作了分析比较。

    沈教授认为,不可能有腐败的政府却有廉洁的社会,也不可能有廉洁的社会却有腐败的政府。有法律只是法制的第一步,腐败不可能完全消失,但可以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之内。促进廉政要调查检控、社区关系和预防机制“三管齐下”。打击腐败不仅要打击政府官员的职务腐败,也要打击商业贿赂、有组织犯罪和群众腐败。长远地打击腐败首先要从教育开始,提高整个社会人民的素质水平,争取全民参与和社会支持。
   
    沈教授还指出,法律改革时不能生搬硬套别国经验,要注意到自己国家面临的实际问题。97年后在香港终审法院的成立,是香港回归后司法体系最大的改变。《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是目前香港的反贪法律,起着预防贪污、打击腐败、宣传教育的作用。香港廉政组织分社区关系处、执行处、防止贪污处三个部分。
     
    沈教授还用“一二三四”总结了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一”是一国,“二”是两制,“三”为包含大陆社会主义法系,台湾、澳门的大陆法系,香港的英美法系的三大法律体系。“四”指大陆、澳门、香港、台湾四个地区。
发表于 2006-12-27 12: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厅长要看全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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