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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司法文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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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4 18: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业1:
根据材料,制作一份起诉意见书:
    2000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公安局接到报案:××乡××村生产队女社员徐××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时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察。
   现场勘察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过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里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壁上,都有许多分散的血点。
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 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在门后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钢精锅也是原样放置。受害者徐××,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0岁,小的7 岁。丈夫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当天晚饭后,约8 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
  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后背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徐××当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检查证实,徐××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了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指被砍断,属徐××被砍时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于2000年5月2日将犯罪分子朱××逮捕,关押在××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歹徒就是受害者徐××的侄子。出生于1983年2月5日,系××中学高三学生。1987年前随父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1997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0年4 月10日晚,朱犯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去,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水洗澡,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水洗澡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并未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
朱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里装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犯罪分子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犯罪人才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过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同。
   2000年5月10日,××公安局以朱××触犯刑法第132 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将该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注意:
1.文书编号拟为×公预诉[2006]第239号。

2.文书制作日期统一为“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一)格式
1、首部。要求:
①制作机关、文书名称及编号:必须书写规范。如下所示: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1990)×检诉字第××号
②被告人基本情况:必须准确规范。如下所示:
被告人朱××,男,一九七三年二月五日生,汉族,××省
××市××县人,捕前系××中学学生,住××乡××村。一九
九零年五月二日因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在押。
③案由及案件来源:必须书写规范。如下所示:
被告人朱××故意杀人案,经××公安局侦查终结,于一九
九零年五月十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朱×
×犯罪事实如下:)
2、正文。要求:
事实叙述、理由阐述、和处理决定三部分内容完整、条理清晰。
3、尾部。要求:
送达用语、签署、日期正确。如下所示: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一九九零年五月二十日
(院印)
(二)记叙事实。要求:
准确、具体、全面述明朱××从产生邪念到萌发杀人意图及实施杀人行为的过程、后果等情况。材料取舍得当,不能照抄题目和将侦查情况写入。
(三)论述理由。要求:
1、认定事实理由:证据写作准确、充分、具体。
2、认定罪名及处理决定:分析朱××犯罪性质、危害性恰当,定罪准确,起诉理由与决定意见明确。
(四)引用法律:引用法律条文全面、准确、书写规范。
(五)文字表述:文书整体表达能力要强,应准确、精练、庄重。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4 18: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业2:制作一份起诉书
     案情:
    刘××,男,30岁,汉族,高中文化,××省×市人,住××县××乡××村,系运输专业户。
2004年3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4年4月25日被×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刘××涉嫌故意杀人、交通肇事一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4年6月17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的规定,于2004年7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查明,被告人刘××于2004年3月9日晚,和其雇佣的货车司机王××驾驶××牌货车到××县运河沙,行至××县××村时,由刘××(无驾驶证)代替王××开车继续行驶。
    当晚11时45分许,行至××县城南土产公司时字路口南侧时,遇见逸面而来的东风牌汽车,该车未按规定发出会车信号,灯光刺眼,刘××看不清路面,继续行驶,将步行上夜班的女工陈××(女,31岁, ×× 县×× 厂工人)撞倒在地。当刘××打方向盘时,又将居住在路边马××的房屋撞毁。在马××要求刘××赔偿损失,并到村里叫人时,被告人刘××走到陈××跟前,听见陈××在呻呤,为逃避罪责,徒生杀人恶念,于是将陈××拖到离现场50米处的一个小树林里用手卡住陈的脖子,致陈死亡,然后又用泥巴将陈的嘴堵上并拖至一涵洞内,随即逃离现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刘××目无国法,无证驾驶车辆,肇事后不仅不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反而为了逃避罪责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加速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和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检察院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附:1、刘××现押于××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一本,共279页;
      3、本案证据目录一份;
      4、本案证人名单一份;
      5、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25页。

注意:
1、文书编号拟为×检刑诉[2006]198号。

2、文书制作日期统一为“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4 18: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业3、
根据下面材料,制作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4年5月18日××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山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张×兰之夫连×选以要求被告人李×山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3月22日上午10时许,李×山与邻居张×兰因挖地种菜而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李×山持铁锨猛击张×兰头部,致张倒地后,李×山又向张头部打一铁锨,将铁锨把打断,后又持铁锨把张头部一下,致张×兰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李×山跳河自杀未遂。李×山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提出,李×山应赔偿其为被害人张×兰安葬花去的费用计款6350元。
李×山辩称:是在张×兰打我的情况下,我才打的张×兰;我只用铁锨打张×兰头部两下,没有用铁锨把打;我被抢救醒来后,即叫医院护士代我报案;我给被害人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但现在已无赔偿能力。被告人李×山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张×兰对案发的起因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其被抢救醒来后即叫护士代其报案一节,应予以查清;若存在,应视为被告人投案自首;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庭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2004年3月22日上午10许,被告人李×山携带铁锨到邻居张×兰门外东侧挖好的地里进行整地,准备种菜。张×兰得知后,便赶到现场,与被告人李×山争吵。在争吵中张×兰回家拿了一铁叉出来,被告人李×山便将铁锨朝张兰后枕部猛砍一下,致张趴倒在地上。被告人张×山又向张后枕部猛砍一锨,铁锨柄被震断,后又用断铁柄打张枕部一下。当王×、王×峰上前阻止时,被告人李×山又打王×、王×峰。之后,被告人李×山又用铁锨柄打围观群众陶×周三下。张×兰被被告人李×山之子李×升等人送往医院未及抢救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兰后枕部因他人用锐器砍击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而死亡。被害人陶×周系轻微伤。被告人李×山归案后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庭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庭经济损失4000元。现被告人李×山已无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选经济损失的能力。
被害人张×兰被被告人李×山用铁锨砍死,有目睹证人王×、王×峰、高×芳、王×林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山供认,所供作案时间、地点,使用的凶器与打击的部位等,与证人的证言相吻合,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相一致;同时还有已被提取在案的凶器佐证。被告人李×山殴打阻止围观群众,有王×、王×峰、陶×周、王×林和高×芳等人的证言证实、且有法医鉴定在卷印证。被告人李×山作案后自杀未遂,抢救苏醒后叫他人代其报案,有赵×旺、孙×珍和李×升的证言,以及×州市沱河派出所的证明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选为 安葬被害人张×兰的经济损失,有票据在卷证实。
李×山强占被害人张×兰开垦准备种菜的地,张×兰发现后与其争吵,便用铁锨砍击被害人,有证人证言证实。
李×山提出张×兰先打他,他才打的张×兰查无人证。
李×山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案件起因有一定责任亦无根据。
李×山用铁锨砍击被害人两下后,用铁柄打一下,有目睹证人的证言、法医鉴定在卷佐证。李×山否认用铁柄打被害人,纯属推脱罪责。李×山被抢救苏醒后,叫他人为其报案,归案后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经查属实。
李×山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当他人对其制止时,又殴打他人,其行为显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实属法不容留,虽有自首情节,亦不予从轻处罚。李×山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选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考虑李×山的家人在案发后已赔偿4000元,现已无再赔偿的经济能力,故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山不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选的经济损失。
其他资料:
审判长:李×美  审判员:戴×刚  代理审判员:胡×河  书记员:项天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选,男,1943年生,汉族,××省×州市人,住××市汽车运输公司大修厂宿舍,系本案被害人张×兰之夫。
被告人:李×山,男,194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省××市人,住××市汽车运输公司大修厂宿舍。2004年3月23日因故意杀人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娄×军、张×,××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书编号:(2006)×刑初字第183号。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4 18: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业四:制作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994年5月18日××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山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张×兰之夫连×选以要求被告人李×山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1994年3月22日上午10时许,李×山与邻居张×兰因挖地种菜而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李×山持铁锨猛击张×兰头部,致张倒地后,李×山又向张头部打一铁锨,将铁锨把打断,后又持铁锨把张头部一下,致张×兰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李×山跳河自杀未遂。李×山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提出,李×山应赔偿其为被害人张×兰安葬花去的费用计款6350元。
李×山辩称:是在张×兰打我的情况下,我才打的张×兰;我只用铁锨打张×兰头部两下,没有用铁锨把打;我被抢救醒来后,即叫医院护士代我报案;我给被害人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但现在已无赔偿能力。被告人李×山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张×兰对案发的起因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其被抢救醒来后即叫护士代其报案一节,应予以查清;若存在,应视为被告人投案自首;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庭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1994年3月22日上午10许,被告人李×山携带铁锨到邻居张×兰门外东侧挖好的地里进行整地,准备种菜。张×兰得知后,便赶到现场,与被告人李×山争吵。在争吵中张×兰回家拿了一铁叉出来,被告人李×山便将铁锨朝张兰后枕部猛砍一下,致张趴倒在地上。被告人张×山又向张后枕部猛砍一锨,铁锨柄被震断,后又用断铁柄打张枕部一下。当王×、王×峰上前阻止时,被告人李×山又打王×、王×峰。之后,被告人李×山又用铁锨柄打围观群众陶×周三下。张×兰被被告人李×山之子李×升等人送往医院未及抢救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兰后枕部因他人用锐器砍击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而死亡。被害人陶×周系轻微伤。被告人李×山归案后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庭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庭经济损失4000元。现被告人李×山已无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选经济损失的能力。
被害人张×兰被被告人李×山用铁锨砍死,有目睹证人王×、王×峰、高×芳、王×林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山供认,所供作案时间、地点,使用的凶器与打击的部位等,与证人的证言相吻合,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相一致;同时还有已被提取在案的凶器佐证。被告人李×山殴打阻止围观群众,有王×、王×峰、陶×周、王×林和高×芳等人的证言证实、且有法医鉴定在卷印证。被告人李×山作案后自杀未遂,抢救苏醒后叫他人代其报案,有赵×旺、孙×珍和李×升的证言,以及×州市沱河派出所的证明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选为 安葬被害人张×兰的经济损失,有票据在卷证实。
李×山强占被害人张×兰开垦准备种菜的地,张×兰发现后与其争吵,便用铁锨砍击被害人,有证人证言证实。
李×山提出张×兰先打他,他才打的张×兰查无人证。
李×山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案件起因有一定责任亦无根据。
李×山用铁锨砍击被害人两下后,用铁柄打一下,有目睹证人的证言、法医鉴定在卷佐证。李×山否认用铁柄打被害人,纯属推脱罪责。李×山被抢救苏醒后,叫他人为其报案,归案后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经查属实。
李×山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当他人对其制止时,又殴打他人,其行为显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实属法不容留,虽有自首情节,亦不予从轻处罚。李×山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选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考虑李×山的家人在案发后已赔偿4000元,现已无再赔偿的经济能力,故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李×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山不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选的经济损失。
其他资料:
审判长:李×美  审判员:戴×刚  代理审判员:胡×河  书记员:项天云
原告人:连×选,男,1943年生,汉族,××省×州市人,住××市汽车运输公司大修厂宿舍,系本案被害人张×兰之夫。
被告人:李×山,男,194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省××市人,住××市汽车运输公司大修厂宿舍。1994年3月23日因故意杀人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娄×军、张×,××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4 18: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业5、根据案情,制作一份起诉状
案情:
原告:中国××银行××支行,住所:北京××区××路××号。
负责人:×××  职务:支行长,电话:××××××××,  邮政编码:×××××××。
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电话:×××××××, 邮政编码:×××××××。
被告:北京市××饭店,住所:北京××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邮政编码:××××××××。
   案由是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承担返还本金150万元及其利息202044元(此利息暂计至1997年6月20日)。2.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对以上两项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有:2005年9月12日,第一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原告中国××银行××支行(以下称“××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05)×流字第43095107号),借款金额150万元,利率为月息10.08%o,期限半年,即自2005年9月13日起至1996年3月12日止。第二被告北京市××饭店(以下称“饭店)为此提供担保,并于同日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2005)×流字第43095107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5年9月13日,××支行如期发放《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并于次日将150万元划至××公司账户。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并未履行其到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支行数次催款,未果。
原告认为,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借贷双方应严格遵守。××公司有责任偿还××支行贷款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饭店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你以律师的身份代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四份:
1.《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一份。
2.《保证合同》一份。
3.《贷款转存凭证》一份。
4.《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一份。

注意:
起诉状的制作时间为2006年12月13日
代书人为学生本人。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4 18: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业6:
    根据案情,代理原告王某制作一份代理词
     

王某,女,30岁,汉族,天津市人,天津市××机械厂工人,住天津市A区×大街82号。因丈夫被广告牌砸死,她准备向天津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 同时,她委托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作代理人。
案件事实如下:
2003年5月15日,原告丈夫周××在火车站旁边巨型广告牌前等人,当时突刮大风,广告牌随风倒塌。原告丈夫周××躲闪不及被砸倒在地,被人发现后送至医院抢救,花去医疗费4000元,不久便去世,又花去丧葬费1000元。周××死时,留下一子周小宝只有5岁。
该倒塌的广告牌归天津市××化妆品公司所有。天津市××化妆品公司所在地址为天津市B区×大街10号甲。法定代表人是孙××,职务是总经理,电话是8×××××5。
法律依据有:
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2、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书证有法医鉴定书和死亡证明书。
证人有李××,男,35岁,汉族,天津市火车站职工,住天津市C区×街×号。
发表于 2006-12-24 22: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东西太多了,说实话.
要做下来的话,会累得不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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