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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在我院模拟法庭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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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9 19: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下午岳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被邀我院举行
一起关于盗窃抢劫案件
但是对于案件的定性大家都还有争议
偷盗不成
被判3年并处1000元罚款
值得吗
同情他
可他怎一个傻字了得
发表于 2006-12-29 20: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详细报道下
发表于 2006-12-29 22: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定性是一个盗窃转化为抢劫的例子.

犯人在凌晨偷了一户人家的手机后,接着去偷另一家,结果被发现.于是狂跑,后面有人追,还拿铁棍打了他一棒.
于是他夺过铁棍,与追他的两个人对打起来.后来群众越来越多,他也没跑掉,当场送到公安局.

判三年确实重了,不过联想到长沙市的严打"两抢一盗",抓获奖1万元的情况下,就不难理解了.

定性的问题.检察院的说法是:
1:他第一个偷的行为与后面的去偷另一户的行为,应该是一个犯罪过程,也就是陈兴良的"连续说".所以群众追上他的时候,实际上犯罪过程还没有结束
2:他夺过铁棍是不是自卫.(因为当时群众还不能证实他是小偷,第二户人家没见他偷东西,第一户人家更不用说,第二天才知情)从现场的情况来看,他被打后,夺铁棍的行为应该是自卫,但是如果是自卫的话,他就不应该夺过铁棍还去猛打追他的那两个群众(造成两人轻微伤).所以他的这个行为不是逃跑行为,而是一个抗拒抓捕行为.
3:他偷的手机价值400多元,还没有达到刑事标准.也就是还不是犯罪,那么既然盗窃罪都不能成立的话,何来转化为抢劫一说.
检察官说的是,他们手上有一个检察手册上的规定就是,这个转化是不以罪名为例的.也就是说在这个案子中.盗窃行为只要发生了,就可以转化.只要有这种行为就可,而不以罪名为基.

希望大家多提自己看法.
特别是寒哥,这可到你饭碗里啦,哈哈`~
发表于 2006-12-30 11: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犯转化型的抢劫罪,一般要求盗窃、诈骗等的数额要达到较大标准,但这一标准并不是绝对的。只要当场使用暴力,情节严重的,依然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有几项特征,如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后在户外、公共交通工具外使用暴力的、使用凶器的、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就本案来看。被告人是入户盗窃,又使用了铁棒这一凶器,应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成立。由于根据刑法第267条之规定,该类犯罪直接以抢劫罪量刑,因此判处三年有期徒已经是底线,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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