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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无巧不成书:“李慧娟案”成2007年多所法学名校考研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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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14: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刚刚结束的2007年全国高校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发生在六年前的,曾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李慧娟事件”(也有人戏称为“种子案”)同时成为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三所名校专业课试卷中的“大题”,现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归纳如下,供大家进一步研究,希望大三和大二同学能够通过对相关题目的了解来逐渐熟悉国内相关院校的考研命题风格,为将来报考志愿的选择奠定基础,更希望大一的同学能够通过对此案的阅读和分析培养出最基本法学(法律)思维!!!

由于所设题目的侧重点不同,所以三所学校对该事件的描述也有所取舍,下面的描述是综合了三校题目后的“完整版”:

2001年5月22日,河南汝阳县种子公司与伊川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种子公司以伊川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而将其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双方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产生严重争议。汝阳县种子公司认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玉米种子的销售价格应按市场价执行。而伊川县种子公司认为应当依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根据该《条例》发布的《河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政府指导价进行赔偿。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认定:
《河南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下发的《通知》又是依据该《条例》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文件,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法院因此依据国家《种子法》而非河南省制定的《条例》和《通知》的规定,判令伊川县种子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对汝阳县种子公司进行赔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这样的表述“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严重违法行为。”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关于此项争议,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超越权限,其行为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人大不能对法院实施个案监督。
后来二审法院虽然维持原判,但认为一审法院不能宣布《河南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自然无效,在省高院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过问下,洛阳市中院党组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职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题目(20分):
(1)从事实角度分析李在判决中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的行为。
(2)从程序角度分析李在判决中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的行为。
(3)根据以上分析,请你重拟一份判词。
(4)从宪法角度分析,洛阳中院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清华大学法学院题目(20分):
(1)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分析,河南省人大的答复是否符合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进行监督的方式和范围?
(2)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分析,如何看待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题目(政法大学所给的材料只包括上面材料的第一段)(13分):
1.该案应该适用哪个法的规定?(1分),为什么?(3分)
2.用法律推理的方法加以分析并写出推理步骤。(6分)
3.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河南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同,应该适用哪个法的规定?为什么?(3分)
发表于 2007-1-29 17: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大一时听讲座时有学者评论过
按照我的理解,法官又选择法律适用的权力,而不能直接认定法律无效,除非是在违宪审查程序中
发表于 2007-1-29 19: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老的案子啊。我买的宪法专业考研辅导材料上有这个案子的评析……嗬嗬还特意留意了一下……不过湖大不考宪法案例
发表于 2007-2-14 12: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我不用考这样的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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