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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盛装舞步

[法学院] [众议]小贩刺杀城管,是否应当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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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9 20: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说。这年头。。做流氓得有执照!
发表于 2007-2-9 20: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恩,厅长说的有理……
以后街头办证的要增加一项业务……
发表于 2007-2-10 12: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吧,北群空杀气冲天,一副我是凶手我怕谁的模样,这也彻底验证了我的思想:没有威慑力的刑法可以把一个善良的孩子变成恶魔!!!!!!!!!!!
发表于 2007-2-10 14: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北群空2007-02-09 20:12发表的:
所以已经有很多网友说要去广东杀人了反正很少判死罪的,为什么不杀呢

这是你的原话。有种你就过去杀。没种就别瞎嚷嚷。

另外,“那我第一个先杀支持废除死刑的人的亲属,然后让他为我辩护让我从轻”。你没挂科真是奇迹……不知道回避原则?
.......
麻烦你解释一下辩护律师或者辩护人回避的法律规定,谢谢。
发表于 2007-2-10 16: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5楼德肖维茨2007-02-10 14:43发表的:

麻烦你解释一下辩护律师或者辩护人回避的法律规定,谢谢。
汗……
刚才翻了一下书……发现复习的时候把以下两条记串了……不好意思……多谢指正。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发表于 2007-2-10 16: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说到杀气重
原来,认为不判死刑就可以乱杀人的、叫嚣要杀支持废除死刑人家属的,没有杀气;怀疑说这个话的人根本就是胡说八道的,是有杀气。
呵呵
发表于 2007-2-10 20: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6楼北群空2007-02-10 16:15发表的:

汗……
刚才翻了一下书……发现复习的时候把以下两条记串了……不好意思……多谢指正。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嘿嘿,记东西有时候是容易混淆的,实践一下就不会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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