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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常提起的一个案例,今天复习的时候看到了,就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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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2 11: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年1月25日下午5时左右,某县一女工刘某(23岁)下班骑自行车回家,行至某大队机井房附近时被一骑自行车的男子从后撞倒,车把被撞歪。此人以找扳手修自行车为名,将刘某骗到机井房处,突然卡住刘的脖子,将其摔倒,拉到附近一个坑内,用刘的围巾将其勒昏,进行了强奸,并将刘的手表、钱包和提兜抢去。案发后,受害人当即报案。接到报案后,当地公安部门立即进行了现场勘查,提取了犯罪分子留下的皮鞋压痕、自行车压痕和衣物,并询问了被害人刘某。

       经由被害人刘某辨认,指认魏某为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随即对魏某进行讯问,魏某始终不成人犯罪,遂对其采取捆绑、吊打、电警棍捅等刑讯手段,还以魏家属名义先后两次写纸条,引诱魏某招供。后侦查人员又冒充公安局长对魏某进行审讯。魏某急于获得自由,遂在侦查人员冒充公安局长讯问时承认了作案,但案情有不少矛盾。魏某虽然承认了作案,但是始终查不到证据,如作案时戴的绿军帽、穿的黄色军大衣、尖头皮靴、骑的自行车和抢走的被害人的手表、钱包、提兜等物,一件也没有找到。办案人员分析说魏某的父亲是基层干部,曾参加过破案,把证据都毁了。

       为证实本案是魏某所实施,办案人员要魏某画出作案时所穿皮鞋的鞋底花纹。魏画不出,侦查人员就先画了鞋底边线,进而引诱魏某画上与现场留下鞋印一致的花纹。公安机关遂以抢劫、强奸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本案在侦查、预审阶段,以口供与被害人陈述一致,并以被害人指认和同一精斑血型鉴定为依据,以抢劫、强奸罪移送起诉。法院经审理后,凭借被害人的指认、口供、精斑的鉴定结论判处魏谋死刑。经起诉、审判、死刑复核,后魏某被执行枪决。魏某被处决半年后,真正的罪犯田某被抓获。根据田某的交待,公安机关查获了当时作案所用的双喜牌自行车和被害人刘某被抢走的手表,以及作案时所穿大衣、皮鞋等物证。之后魏某被宣告无罪。

陈光中主编、樊崇义刘根菊副主编《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79-80页
发表于 2007-2-22 17: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后来有无国家赔偿? [s: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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