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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江平老矣,尚能饭否?论“钉子户事件”让全世界看了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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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5 15: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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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先生郑重其事地发出了这样的论断,新快报郑重其事地登了出来,关于钉子户,终于有法学巨人出来说说话了,大家可能都很兴奋,像吃了大麻,然而等来的江巨人的话却不那么刺激,甚至有点平淡,说得再难听点,甚至有点乏味。如果要让我来说的话,江巨人的话大大出乎我的意料之外,居然是些只能摆在三流教材上的话,什么合法程序,什么民粹主义诸如此类。不禁想问问,江平老矣,尚能饭否?精神还清楚否?

说实话,对北京的学者,特别是搞法学的,从心底里有一种烦的感觉,为什么,作为政治中心的北京,浮燥是不言而喻的,在这种地方做学问,能做成什么样子,也是不言而喻的,作为与政治关系过于密切的法律科学,在现在这种状况下,在北京做学问说白了不过就是搏名而已,实际水平,估计要打个五折,可能还要更多。这类代表比较多,佼佼者是赵秉志之流,又比如贺卫方,忙于搏得清名,学问也就做得不怎么样了,演讲倒是好口才,就是写出东西不怎么样。还有朱苏力那个白痴,不知脑袋怎么转的,硬发明出了千无古人的一个法学专用词,进路,与“退路”交相辉映,现在一批法学的小流氓、中流氓竟相使用,以此为荣,依我看,这是中国字学得没有外国字学得好的表现,大约相当于德国人译红楼梦的水平,想想当年严复为得自由一词而绞尽脑汁,还怕此词用意不当,而今天的这些家伙随便安词而居然没有一点愧疚感,新中国的法学真是王小二过年,一年不如一年。

这种环境下的江平,说了些什么有关钉子户的观点?我不想一一列举,只抽其精要如下:
1、江平认为,假如已经经过了合法的程序,这个“钉子户”仍然坚持说这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继续拒绝搬迁,就不妥了。
2、“钉子户”的关键问题是怎么能够得到救济,现在的法律上还没有现实的救济渠道。
“所以“钉子户”他应当有什么样的救济自己的权利?怎么来保护权利?认为补偿不够怎么办?他认为补偿太少了,如果真的少,现在法律没有救济手段,对他也不合理。当然,如果他要求满足他原来的四个条件,我认为是无理的”。
3、任何一个国家,法院的最后判决和裁决都是不可动摇的,这是最高权威,任何事情到了最后只有靠法院,如果说连法院也不理睬,法院裁决了我也不动,这是民粹主义,而不是以民为本。
4、应该说,这个事件让全世界看了笑话。一种笑话是:这是政府逼老百姓非法搬迁,逼得人家只好这样了。另一种笑话是:你们政府是个软弱的政府,法院都决定要搬迁了,人家就是不搬,你们也毫无办法。这两种笑话对我们来说,都不是光彩的。

我对其四个观点一一进行反驳。
关于第一,江平搞错了一个最基本的概念,那就是何谓合法程序,也搞错了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那就何谓社会公共利益。这两个事情,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合二为一来解决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它们不应当合二为一,因为公共利益可能侵犯个人权利,而合法程序可能给这个公共利益披上使其侵犯个人权利合法的外衣,于是一切看起来似乎就都顺理成章了。

但是老百姓却觉得不对,为什么不对?因为明明是有这么一大批老百姓受了害,而且也无处诉说,甚至做决定时也不与我们商量一下,你非说这是公共利益,那我们这一部分人,与你所要做的公共利益关系最大的这一部分人的利益那去了(就比如重庆这事情)?依我看,只怕所谓的公共利益是政绩,所以才这么样。

这说明,最有可能错的,就是所谓的”合法程序”和某些人认定的”公共利益”,法学家的任务不是承认这二者的合法情,那是法官的事情,那是政府的事情,你要做的是,找到这些程序中的不合理之处,提出意见,但江平却直截了当地将之冠以合法,只怕已背离了老百姓之所以要称其为”法学家”的本意.

老百姓是在以自已最朴素的观点来看问题,而这些食肉者大约是用变了种的学问来看问题,依我说,变种的不如朴素的,变种的只怕是癌症。

关于第二,钉子户要求满足其四个要求,江平认为是无理的,请问江平,无理在那里?拆迁本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对话,就算不是平等主体的对话,是政府行为,那房子也是我的私产,政府你要满足不了我的要求,你就不要拆,这个道理很简单,这是我的房子,我有权处置,难道我处置我的房子,还非得征得你的同意,否则就是“无理”的?
政府想怎拆就怎拆,因为没有法律的救济途径,老百姓除了以血肉之身对抗,再无他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政府的霸王行为,你评价了一句“不合理”,而对老百姓,你就扣上了“无理”,请问江老,你有理无理?

关于第三,“在任何一个国家,法院的最后判决和裁定都是不可动摇的。”江平是真的糊涂了,这句话他忘了,估计是专门忘了,要加上一个限定词才能成立,那个词就是“除了中国”。因为中国有审监程序,所以终审判决仍有可能被推倒重来,这不过是个法律常识而已。

关于“法院判决。。。。。是最高权威”“任何事情到了最后只有靠法院解决”
对于这两句话,我实在都懒得反驳了,除了骂一句老糊涂。

关于“如果说连法院也不理睬,法院裁决了我也不动,这是民粹主义,而不是以民为本。”这一句到要驳一下,因为该老人在这句话中转换了三个身份主体,修饰法学得真的太好了,硬把歪理讲行成了正道,值得我们大家学习。

如果说连法院也不理睬,这是客观情况,是出发点,下来的第一个身份,他替换了钉子户扬武,就是“我也不动”,第二个身份,他说“这是民粹主义”时,这是他本人在说话,是主观的表达,第三句“而不是以民为本”,这句话是从上到下的语气,大约是替某些领导人讲的话。这三个角色的转变过程中,产生了概念的替换,你读的快,就会上当,因为如以杨武的角色而言,这句话应当是这样的“法院裁决了我也不动,民粹主义没错,你们应当以民为本。”结果,语气转换促成了偷换主体,由钉子户的我开始,到政府的角色,让人产生一种错位感,你还来不及想,可能已经接受了他说法-----这个世界上似是而非的东西本来就太多了。

第四,“这个事件让全世界看了笑话,”请问江平,全世界在笑话谁?这不过是个新闻而已,再言之,即便是个笑话,那又怎么样?中国在报道外国新闻时,不也是这样捡些奇怪的事来报么?
如果说笑话,我看是没有,倒是显出中国的民主正在进步,虽然还远远不够,因为钉子户终于是让拆了,不管怎样,这是一种失败,但是,有一个小民以两只拳头钉在那里,政府和开发商却毫无办法,这不是倒退,这是进步,世界上不知有多少人在为这个勇于抗政府的人叫好呢,人们看到这种事,无论在那个国家,都会知道这是民主的像征,什么软弱的政府,江平连个基本出发点都搞不清楚,你政府都是我选出来的,你对我硬,你硬得起来么,你有资格硬么?

所以说对自已的合法国民的合理要求软弱,这是正常的,是应该的。一个政府,如果完全说一是一说二是二,那就不成其为民主政府了,那是专制,是暴君,是流氓。当然,这个事情中也有笑话可看,不过和江平说的有点不一样,那就是法院的过早介入。司法本当是最后处理事情的机关,应当在之前让双方充分搏奕,但是,我国的法院不是这样,早早地就想帮政府解决点问题,早早就下个裁定-----这倒是让全世界都看了笑话,哦,中国法院就这水平啊。

但是没办法,真正没水平的其实是政府。
换言之,以我个人看法而言,江平先生大放言词说了那么几百快一千字,居然完全没有摸着此事的边。江平老矣,可以歇工了,不用出来胡说八道了。
发表于 2007-4-5 18: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痛快!顶一个
发表于 2007-4-5 18: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shi世界有时候是 黑的,
当然也是不公平的
发表于 2007-4-5 19: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啊,多少歪门邪道假你而行?
发表于 2007-4-5 19: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少法律因邪门歪道而大行其道
发表于 2007-4-7 11: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通篇充满了对拆迁户的偏爱,而不是站在公正的立场说事,这本身就是狭隘的表现,没有资格评判别人。
江教授的观点决无错误,在开发商都已经允诺超过其房屋价值的一半以上的价格为拆迁条件,而且政府出面,法院依法判决都置之不理的刁民,竟然还被奉为进步的偶像,实在是匪夷所思。凡事都要讲理,如果再这一事件中,政府没有给钱或者给的钱只够其成本,我坚决支持和政府硬抗到底,但是一座价值240万的房子 出到了350万还再漫天要价的人,实在看不出有何进步性可言。现在的30以下的孩子受西方思想影响,认为人的权利是第一位的,但是也并不是可以滥用权利,也是有限制的。希望我们这里的孩子们 遇到这类事情要好好思考问题,不要一看到有人起来反对政府 旧觉得是个英雄,是个时代楷模,顺应潮流,这样的话 ,占山为王的土匪也将是你们心中的偶像了。
发表于 2007-4-8 12: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对钉子户敢于对抗势力强大的政府和开发商的勇气表示赞赏。从嘉禾拆迁事件到重庆钉子户事件,广大拆迁户的无奈到重庆杨武、吴苹夫妇的抗争,我们看到了权利意识的增强,政府行为的文明,对我们来讲,这让我们看到了建立有限政府和彰显权利精神的公民社会的希望,也增强了我们的信心。
  独立于行政之外法院我想应该是程序正义的前提,在中国应该是这样的。如果是受到行政干预的法律判决,那么即使遵守程序正义,那也是伤害。
  虽然我们也应防止民粹主义对整个社会程序正义的伤害,但现在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和规范,让政府先实现程序正义。
发表于 2007-4-13 13: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并不保护公民的漫天要价。

保护了公民的漫天要价看似保护了拆迁户的利益,但高出的溢价部分还是会加倍摊销到房价上来,总有人要去消化这部分溢价的,可苦了他们。

人们一面在怨恨高速增长的房价,一面也在支持拆迁的漫天要价。
发表于 2007-4-18 10: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宪法和物权法的说什么保护私有财产,其实什么叫保护私有财产?
当公共利益需要时,你就得搬迁。
这和以前没有宪法和物权法保护时又有什么区别?
在没有保护前也只好是,你国家要拆迁,我就拆迁,
而现在你保护了,我还是只好国家要拆迁,我就拆迁啊。

这种保护的基础就是无本之源,你又哪能强求
 楼主| 发表于 2007-4-20 14: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自由才能有秩序 

作者:薛涌
  
著名“法学家”江平在重庆“钉子户”拆迁事件中,自始至终支持强制拆迁。即使在这场火药味十足的对峙和解后,他还特别接受《经济观察报》的采访,为自己的观点辩护,并引用美国的一个拆迁案例支持自己的立场:“美国最近有一个案例。康提涅格州有个小镇,美国最大药厂辉瑞要在那儿设厂,当地居民反对。这样究竟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利益需要?当地居民认为,这是商业需要。盖药厂肯定是商业利益需要,可是镇政府认为,这不仅是商业利益需要。这种问题发生争议,有时候最高法院就说话了。美国有九个大法官,其中一个叫奥康纳的大法官说,这个镇失业现象比较严重,财政困难,设立药厂可以使很多人就业,增加镇财政收入,这也是为了当地居民的利益,所以也可以说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江教授知道引用美国的案例,应该说是个进步。毕竟,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是建筑在其法治的基础上。这一法治传统,至少从中世纪就开始,由难以计算的案例累积而成。中国的法治传统薄弱,需要利用人家这种累积的智慧。

但是,江教授引述这个案例首先犯了事实错误。这里仅略述要点。他说的那个小镇叫新伦顿,确实有拆迁纠纷和最高法院的判决。但是,负责拆迁的并不是辉瑞药厂,而是政府支持成立的一个非营利民间机构“新伦顿发展组织”。这个组织在当地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在策划开发规划时,吸引了辉瑞药厂前来投资。这一时间顺序非常重要,是最高法院最后判决的关键依据。更重要的是,拆迁并没有像江平所说的那样遭到“当地居民反对”。相反,因为“新伦顿发展组织”在推出其计划的全过程中鼓励当地市民的参与,市民对拆迁相当支持。至于“一个叫奥康纳的大法官”说“设立药厂可以使很多人就业,增加镇财政收入,这也是为了当地居民的利益”,因而支持拆迁等等,更是道听途说。稍微有点法律训练的人都知道,这根本不是美国司法的语言。事实上,那个奥康纳大法官是最高法院反对拆迁的主要人物。

江教授引用一个案例,几乎每个细节都说错了。这些细节的错误加起来,就使新伦顿案和重庆拆迁案有了可比性。其实仔细一分析就可以看出,两案毫无共同之处。如果新伦顿政府把一片民产交给一个药厂,让药厂执行拆迁,这肯定是不合法的,根本没有实施的机会,也不可能打到最高法院上去。

更有甚者,江教授试图从这一案例中得出结论:“一个国家既要有自由,又要有秩序。给你的自由如果保障了,那你要尊重秩序;给你的自由没有保障,你也要依照法律的程序来要求保护。”但他没有问下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既没有保障你的自由,又没有给你提供寻求这种保障的正当程序时应该怎么办?这时法律就破产了,法律只有维持基本的公信度才能有效。维持公信度的办法,就是为所有人制造一个参与性的程度。在某种意义上说,每个人都是立法者,每个人都是执法者,他们只不过通过自己的代理人来完成立法和执法的过程。新伦顿案的整个过程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美国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一票优势支持了拆迁,本身就体现了这一判决的争议性,并不是这一事件的完结。判决主流意见的依据,是美国法律容许政府因公征用私人土地。但是,这一般出现在公共设施的建设上。新伦顿拆迁则有一部分交给了私人。最高法院主流意见对此仍加以支持,是立足于“公共目的”,并考虑了政府授权的非营利组织先草拟了发展计划,草拟之时,哪家私人企业将从中获利没有人知道,杜绝了利益冲突,并且有大量公共资金的投入。

最高法院的反对意见主要是由奥康纳大法官起草。她在司法界有凭常识而非法律哲学断案之誉。她的结论是:由一个非选举的(也就是“无法向选民直接负责”的)非营利组织征用民地,结果常常使强势抢了弱势的财产。黑人大法官托马斯起草的反对意见则更抽象一些。他认为主流意见用“公共目的”代替了宪法第五修正案所认可的“公用”的概念。此例一开,穷人的产权就很难得到保护。

按江教授的意思,最高法院判了,司法程序就走到了尽头,就该“站到法律一边”。这是典型的法盲解法。最高法院对新伦顿案的判决,引起了民意压倒性的反对,并立即反映到了立法的程序上。众所周知,美国是三权分立,大法官有权解释法律,但无权制定法律。这次最高法院主流意见对法律解释过度,从“公用”引申到“公共目的”,等于自立新法,有僭越权限之嫌,属于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自然受到社会的抵触。于是,一些地方特别是州一级的议会,针对这一判决提出新的立法,限制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利。比如麻省一个镇通过决议,规定在本镇之内,政府征地只能“公用”,“公共目的”则不具备合法性。美国国会的共和党议员,也提出了保护私有产权的法案。事实上,即使有了最高法院的尚方宝剑,新伦顿市也没有简单地“站在法律一边”。相反,政府向钉子户屈服,同意了她当年提出并被政府拒绝的保存自己住房的要求。最后的结果,是钉子户赢。

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法律是死的,现实是活的。当新现实使过去的法律不够用时,法官对成法微言大义的解释,就可能产生违反人们价值观念的判决。这时怎么办?一个有责任的公民,就应该通过立法行动限制法官的解释权。这才是参与型的司法秩序。

中国还没有这样的参与型司法秩序,需要制度创新加以建立。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重庆拆迁事件体现了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伟大进步:政府做了决定,法院也判决了。但是,这些决定和判决,明显违反了老百姓的基本价值。钉子户的奋力抗争,民意汹汹,使政府和法院退让妥协,也开了一个法律先例。在这个意义上,小民百姓参与了司法过程。中国的政治与法律,朝着参与型的秩序迈进了一大步。而这一秩序才是中国长治久安的基础。

我一年多前就曾指出,法律是个公共物品。中国公众在这方面过度迷信专家,一切都由他们解释,就容易产生专制主义倾向。这次钉子户事件,恰恰证明了迷信专家是多么可怕。像江教授这样的专家,对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自己引用的案例茫然无知。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次如果真按江教授的建议强制拆迁,就会引发恶性冲突,立下可怕的先例,日后群体突发事件就会层出不穷,国无宁日,还谈什么秩序?!同时,高擎国旗,手持宪法的钉子户,则体现了自由公民高贵的勇气和政治智慧,成为一个制度创新者。他们应该当之无愧地享受一个参与型的政治秩序给自己的种种权利。去年主流经济学家受到网络民意的抨击后,就出来说网络民意不是民意。如今江教授在重庆拆迁事件中被钉子户击败,就说人家是“民粹主义”,这无非说明了受上千年陈腐士大夫传统熏陶的中国知识精英,在市场经济所引导的民主化时代是多么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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