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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辩论赛]紧急求助:“盗窃罪或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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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21: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罗倩,女,19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7日被捕。

该案经审理查明:
2005年2月18日晚,被告人罗倩进入我市渝中区钱柜歌城808包房陪客人唱歌,当晚10时许,在此消费的客人陈某某将装有现金等物的黑色提包置于沙发靠背上,到包厢外打电话。嗣后,包房内其他客人结帐后离开,未将陈某某的提包拿走。罗倩将客人送走后,又返回包房,趁正在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未注意之机,将陈某某的提包拿进包房的卫生间,盗走包内现金12000元,并将包丢于卫生间内,熄灭卫生间的灯,锁上卫生间的门后逃离现场。陈某某打电话时,因遇一熟人摆谈约40分钟后,回到808包房欲取包时,发现包不见了,经与打扫卫生间的服务员共同寻找,发现手提包被丢弃于卫生间内,案发后公安机关找到罗倩,罗倩退出赃款12000元,已发还陈某某。

控、辩双方主要观点:
控方:罗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辩方:罗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楼主| 发表于 2007-6-20 21: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控辩双方在比赛前半小时抽签决定,所以两个方面都要准备。星期五就要比赛了,请大伙支着~
发表于 2007-6-21 11: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啥用罗倩?此人乃我院06级1班同学......
发表于 2007-6-21 14: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为盗窃罪

首先,就两罪名而言: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具有自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其焦点在于提包是否属罗倩合法持有的遗忘物;从给出的材料来看,提包虽然属客人的遗忘物,但是“罗倩将客人送走后,又返回包房,趁正在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未注意之机,将陈某某的提包拿进包房的卫生间,盗走包内现金12000元,并将包丢于卫生间内,熄灭卫生间的灯,锁上卫生间的门后逃离现场。”因此,罗倩的行为并不是对于提包的合法持有,因此,并不符合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并且,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还包括拒不退还的行为,而罗倩在被发现之后退还了现金;

综上,罗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发表于 2007-6-21 14: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这种控辩题真的用得很差啊,没有争议的罪名,拿来做辩论的不好。
我同样楼上的。
侵占罪是先要合法持有,然后才有一个非法侵占。
就本案的案情来说,罗倩根本不存在合法持有的情形。
发表于 2007-6-22 00: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楼主抽到控方还是辨方呢?
 楼主| 发表于 2007-6-25 12: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抽到辩方,构成侵占罪
不过还是把对方策晕了,呵呵
发表于 2007-6-25 13: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说明对方没有好好研究辩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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