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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大 学
通 告
澳门大学校董会主席根据经第14/2006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大学章程》第十八条第一款(十七)项,经第11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澳门大学人员通则》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刊登于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澳门大学通告,澳门大学校董会所授予之职权,经澳门大学校长建议,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曾令良教授为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任期三年。
二、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莫启明教授为澳门大学科技学院院长,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任期两年。
二零零七年九月四日于澳门大学
校董会主席 谢志伟
(澳门日报)澳门大学在新学年委任曾令良敎授为法学院院长,莫启明敎授为科技学院院长,两人任期由二○○七年九月一日开始。
曾令良敎授于中国内地及欧美有关大学从事敎学及硏究工作廿多载,有十余年学院领导经验。曾敎授于美国密歇根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并于中国武汉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及博士学位。曾敎授现为让•莫内欧盟法讲座敎授及国家敎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敎授。
一九九九年被评为第二届中国十大中靑年法学家。自一九九九年在武汉大学担任法学院院长,二○○四年经中国政府推荐成为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指示名单成员,兼任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硏究会会长、中国敎育部法学敎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法学敎育硏究会副会长,及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
关于肖永平任前公示的公告
全校各单位:
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拟任肖永平为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现将肖永平同志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肖永平 男,1966年2月出生,湖北麻城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兼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广大教职工对肖永平同志任职的有关意见,可在9月19日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校党委组织部或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反映(党委组织部联系电话:68752765,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联系电话:68752636;组织部电子邮箱zzbgbb@whu.edu.cn)。反映情况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真实,以便于调查核实。
特此公告
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曾令良,1956年3月生,197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外语系,先后获得美国密执安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欧洲大学研究院博士研修生(1989-1990年),法学博士学位(1992年),丹佛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高级研究学者(1996-1997年),伯明翰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教授(1998年),澳门国际贸易法学院教授(2001年),香港城市大学特约教授(2003),芝加哥肯特法学院高级访问教授(2004年)。曾任武汉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首位主任(1997-2004年),1999年起任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他是我国唯一的由欧盟委员会授予的欧盟法让•莫内讲座教授(2001年),并是我国入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专家名单的三位专家之一。曾获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1999年)、教育部“长江学者”(2005年)等荣誉。
肖永平,1966年2月生,1988年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后进入武汉大学法学院攻读国际私法研究生,1990年提前攻读博士学位。1993年博士毕业后留校任教,历任讲师(1993)、副教授(1995)、教授(1997)和博士生导师(1998)。1998年至1999年在美国哈佛大学作访问学者,2000年4-5月在德国汉堡马普所进行欧盟国际私法方面的合作研究。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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