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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开,就没有真相——评重庆10.2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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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5 22: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10.2重大事故发生已有三天,重庆警方快速破案被坊间传为“美谈”。根据官方的说法,10.2事故为一起刑事案件,为冠忠公司万盛分公司一副经理因工作安排不满而心生怨愤,于是与其妻共同制造了一起危害公共安全的纵火案。尽管官方在第一时间公布了这起案件的起因,但是市民的质疑声依然高涨,大多倾向于认为这是政府为自己失职开脱的借口,因为安全事故与刑事故意犯罪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相关官员的仕途前景。
  
因为无法接触到第一手的相关资料,我们无法判定官方公布的结果就一定是错的,民众的质疑也并不因为其人数众多而拥有天然的合理性。但是就案件处理的过程而言,政府方面已经丧丧失了程序的合法合理性。
  
首先表现在没有媒体的充分参与,我们注意到,本埠各大媒体要么采用重庆日报的通稿,要么转播重庆卫视的新闻,口径出奇一致。而现代传播学理论则认为,真相是在充分博弈的基础上产生的,众口一词不是真相,往往可能代表压制真相的可怕力量。根据宣传,我们得知重庆的新闻事业在改革开放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我们日常生活中也可以体验到媒体渗透的无孔不入,但是这么一起27人死亡的恶性事故为何不见报道?是不具有新闻价值还是官方的纪律规定呢?我们当然更倾向于认为原因是后者,但是制定这样纪律的理由是什么,为了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我们认为有关方面应该出面予以解释,为市民解惑。
  
其次,警方的破案过程也并不是不可指责,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嫌疑人的口供不能定案,其立法目的在于排斥侦查机关从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来揣测和确定案情,这就要求我们要重实物证据。但是警方在第一时间就公布说是因为家庭原因、工作原因等因素导致嫌疑人纵火,在没有对其亲戚、同事、朋友进行充分走访了解的基础上就作出这样的结论,我们认为是极端不严谨的。媒体可以这样做,但是代表了国家的公安机关不能这样轻率下结论。这样做的恶果就是将案情侦破的方向定位于探求嫌疑人的主观方面,而忽视对客观证据的搜集和把握。
  
今天的新闻中,公安机关也公布了一些证据的名称,诸如现场勘察记录、车辆鉴定结论、监控录象、搜查记录等,但是这些证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证明了什么问题,并没有向外界公布。也许有人说这是侦查活动保密的需要,但这一不涉及到国家秘密,而不涉及到个人隐私,而是一起举世关注的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没有充分及时有效地公开,就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一种侵犯。
  
近年来,重庆接二连三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且大多发生在节假日期间,对市民的信心造成严重打击,但在这背后鲜见有相关官员为此承担责任。前不久宣判的10.1石门大门车祸,只有三名公司人员被判刑,且有一人获缓刑。严重的后果与大事化小的处理方式,让相关官员心存侥幸,认为做得好与不好一个样,反正板子不会打到自己的头上来,麻痹大意、监管失职,直接或间接的造成各类重大事故,而媒体与司法的缺位也为这种错误推波助澜。
  
重庆要完成中央交办的任务,要建成统筹城乡发展的和谐直辖市,这种办事不力、视野狭窄的官员是第一大阻力,官方要拿出刮骨疗毒的真正勇气,扫清重庆发展路上的一切人为瘴碍。
 楼主| 发表于 2007-10-5 23: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10月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711路公交车坠桥,造成30人死亡,轻重伤20人。

2007年11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一辆客车遭遇车祸,造成11人死亡。

2007年4月23日,重庆市北碚区一辆客车坠桥,二十六人死亡,另有六人受伤。

2007年10月2日,灾难继续,目前官方公布死亡人数为27人。
发表于 2007-10-5 23: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PS 时间有误,编辑下吧。
发表于 2007-10-6 23: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老发生车辆坠桥事故?
对于重庆的特殊地貌,也许立交桥的形式与设施需要做一些不拘泥于国家设计规范的改变
发表于 2007-10-6 23: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由于极其普遍的过分超载吧
发表于 2007-10-8 22: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7-10-8 22: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故图片,可怕的巧合,车牌号码27463
谐音,27个人死路上..........
27463,好可怕的诅咒.....
我真的要信神了
发表于 2007-10-8 22: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wo ding
发表于 2007-10-9 21: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偶觉得这不仅是公开不公开的问题,更加是怎么样公开才科学合理.才到达公信力的问题.
有时候,人家就是认为这样子公开已经成为习惯了,没有认识到公信力. [s: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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