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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评论下: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网友称量刑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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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14: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网友称量刑太重
  核心提示:昨日,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的新闻一出,立刻引发各方热议。90%的网友都认为“量刑过重”。有律师认为不应对嫌疑人究刑责。


新快报12月18日报道 本报昨日《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的报道出街后,立刻引发各方热议。

全国各大网站众多网友围绕“既然ATM机出故障,男子恶意取款是否该获重刑?”发表评论。其中在网易的论坛票选中,有九成以上的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小许。一名搜狐厦门网友看到报道后惊讶地认为:“从ATM机中多取17.5万就判无期,实在‘太夸张’。”

九成网友认为量刑过重

昨日凌晨3时,本报的相关报道在新快网上登载后,先后被中新网、东方网、中国新闻网等95个网站转载,其中新快网、网易、金羊网的网友阅读报道后,90%都认为“量刑过重”。在网易论坛上,凌晨3点到昨日下午5时期间,回复报道的帖子共4604条。

记者看见,网友观点基本上“一边倒”,都认为法院“判得太重”。在网易专设的投票区上,截止到昨日下午5时,有27166名网友参与投票,认为“不该获重刑”的有24524票,占总投票人数的90%;仅有2642票认为“应该获重刑”。苏州的“jindengxu”认为:“作为公民我们不能贪便宜!但是这个代价对人民群众来说是否太重了呢?”

有律师认为不应究刑责

在各大网站上,还有不少律师表露身份,提出专业意见。

一位深圳律师表示,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小许在取钱时,柜员机完成了所有的既定程序,其多吐了钱,是银行自己的失误,这应属不当得利而非盗窃:“如果他的账户里没有钱,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交易失败。既然能取出钱,那就和取款人无关,是银行自己的错误,这只能按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追回这笔款,但不能追究取款人的刑事责任。”

对所谓的“逃跑”问题,该律师表示,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有卷款逃跑的可以进行客观归罪的规定。但是,盗窃罪没有这样的说法:我因为你的失误得到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构成的只是一种民事上的债的关系,你找不到我,只是对你的诉权、胜诉权及胜诉的成本造成一些影响而已,这种影响并不足以改变事件的性质。在该律师的发言之后,共有30多名网友跟帖赞成。

网友质疑

银行出了错为啥没责任?

许霆是因ATM机故障乱吐钱诱发“贪念”才被起诉,对此有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有市民表示,现实生活中ATM机经常出错:“ATM是金融机构,ATM吞我的钱是不是算抢劫呀?”东莞网友“张飞”分享了亲身经历,被ATM机吞卡等了7-15个工作日才出结果,“为什么同样是占了对方的财产,银行那里不用负任何责任,到了个人就要判重刑!”不少网友调侃地表示,”银行多给了就说储户盗窃,那哪天银行给少了,我们能不能告银行诈骗呢?“

专家说法大PK

赞同重刑 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黄娜

●判盗窃罪并无不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娜认为,许霆利用ATM机漏洞多次盗取款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从主观方面来看,许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漏洞多次进行盗取。如果他第一次取款是偶然错取的话,那的确仅构成不当得利。但在本案中,得知出错后,许霆反而告知朋友,二人更多次返回取现,其非法占有的想法毋庸置疑。

●ATM机是银行延伸

对有关专家提出ATM机为金融机构的延伸,黄娜表示赞同。她说,从现实上来看,盗窃金融机构并非把机构盗走,而是盗窃其拥有的财产。ATM机虽然不是银行的营业场所,但其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因此说其为延伸并不为过。

●许某行为“情节恶劣”

在本案中,许霆不仅一再盗取,还将其告知他人犯罪,随后更在潜逃中将巨款挥霍一空,被抓获无一追回,整个过程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其不仅仅是盗窃数额巨大符合法定范围,其犯罪和悔罪等方面也存在情节恶劣,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判决并无不妥。

反对重刑 广州知名律师 朱永平

●充其量是不当得利

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认为,本案中许霆不构成盗窃罪,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与银行只存在民事关系,充其量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盗窃罪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两大构成要件,朱永平认为,许霆主观上并非非法占有,甚至可以说是合理占有。他认为,正是银行出错,创造了合理占有的机会,给储户送钱。另外,许霆在提钱的时候是公开进行,并非秘密窃取。因此,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许某并无主动恶性

同时,朱永平认为,在犯案手段方面,许霆也只是用自己的借记卡进行合理操作,并没有像不法分子那样用假卡吞卡、读卡器等主动方式盗取,因此并无主动恶性。因此,朱永平认为,许霆并不构成盗窃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建议银行自行追回。即便成立盗窃罪,以经济发达的广东来说,10多万的数额尚算不上特别巨大,判罚无期徒刑畸重。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8 14: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news.163.com/07/1218/05/3VVL40VM00011229.html

相关连接
网易安徽淮南网友 [feibiaozhang]: 2007-12-17 05:56:49 发表是银行自己的取款机出了问题还怪别人偷窃?太他妈无耻了!
如果我碰到这样的事情我也会取钱的,兄弟们如果是你,你会不取吗?
那如果我在取款机取出假钱银行你会不会赔我??
如果我只取100却扣了我1000,银行你能不能也把自己判个几年????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8 14: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易广东深圳网友(116.25.*.*) 的原贴:
我是律师,我认为这根本就不是盗窃,属于不当得利,他在取钱时,柜员机完成了所有的既定程序,是银行自己的失误,不同于有的网友所比喻的忘记锁门了,别人进你家里拿走了钱这种情形,因为他在柜员机上取钱时,并没有违反任何从柜员机取钱的既定规则,更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而且至少从理论上说,一个人有可能不记得自己帐户里有多少钱了,这样他多次取钱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对的,如果他的帐户里没有钱,那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交易失败,既然能取出钱,那就和取款人无关,是银行自己的错误,发现这样的错误后,只能按民法上的不得得利追回这笔款,但不能追究取款人的刑事责任,现在居然判无期实在是荒唐,这样的话,人人都有可能被判刑了,因为我前面说过了,从理论上说,人都有可能不记得自己帐户里有没有钱了(我自己就发生过这样的情况),如果一个人去取钱时,恰好银行柜员机出现这样的错误,那你多取了钱岂不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人人自危了,这是违反法律的原则的!这种情况就是不当得利,返还就是了,即使最后取得的钱无法追回,也最多只是构成侵占罪,根本和盗窃罪无关!如果当事人愿意,我愿意无偿为他提供法律援助!我是深圳的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8 14: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讨论下,
我觉得真的是不应该的,
发表于 2007-12-18 15: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院的来研究一下啊
发表于 2007-12-18 16: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专业课一学期不到。。。。
我反对重刑,这应该是银行的过错。但是其将所得欠款进行挥霍动机不良,应以不当得利判刑。
不过再怎么判,无期就太严重了吧~~~~
发表于 2007-12-18 17: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会上诉
肯定会减刑
肯定是小案子 [s:252]
发表于 2007-12-18 19: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扯了...
发表于 2007-12-18 20: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不忍乱大谋
发表于 2007-12-21 22: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ATM全部下岗,太不和谐了
发表于 2007-12-22 23: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几万就成了,人出来混,迟早都要还滴~~~
发表于 2008-1-12 20: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hehe 中国的法律已经被这帮广东法官和北京法官为代表的实务人事搞的乱七八糟,杀人分尸的可以缓刑,没有人命的恶意取款却无期,没有人命的受贿案也可以杀无赦,我都不明白现在的中国怎么了》判刑还有没有标准?不怕法律修改,就怕判刑不公平啊。轻刑重判 重型轻判 简直是一群混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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