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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帖----何为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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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3 17: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就像上课时我举的例子,对于恋爱的主观心理态度,有些人可能是直接故意(即追求,对于此种心态我国最早的诗歌总集《诗经》有相关记载。《关雎》有言: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有些人可能是间接故意(即放任,即如奉旨填词的柳永“今宵酒醒何处,杨柳岸晓风残月”),而至于谁会出现在你生命里成为你的唯一,则几乎是个意外事件(因为没有预见的可能性,如孙燕姿《遇见》,向左向右向前看,爱要转几个弯才来。。我等的人他(她)在多远的未来。。),在两个人的心路历程中则存在着太多的不可抗力。
  而既然有些同学已经“着手”恋爱的实行行为,就应该积极努力以达爱情的最终目的(恋爱应属于目的犯的范畴,不具有此目的的不配冠以爱情的字眼),在此过程中,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如果发现你的选择是不适合的(对象错误的情形,已不可能达到既遂,属于典型的对象不能犯未遂),就该尽快“中止”,力求避免随后可能出现的当断不断的混乱“未遂”状态;在此过程中,双方都负有先行行为而引起的义务(指恋爱的实施之先行行为),即对自己与他人负责(其内容似民法中之公序良俗原则),力求避免对他人(尤其是对于女孩子)种种危害行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的发生(特殊之处在于,恋爱过程中的“冲动犯”的发生机率偏高,且几乎不成立“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中止”,因为感情中的伤害一旦形成即无法挽回,类似于刑法中“行为犯”或者“举动犯”的情形;而对于恋爱中可能造成的危害来讲,实践中发生的因爱成恨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又颇具“危险犯”的外观)。
——结论:两人的亲密程度应与两人的感情基础及双方的责任能力相适应(基于此,早恋是不合法的,因为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无实施恋爱的责任能力);而一旦恋爱即应恪守“一事不再罚”的衍生原则“二女不再理”(坚决鄙视脚踩几条船的无赖行为)及对于女生保护的“属人主义”原则(无论她在天涯海角),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女生的“普遍管辖”。
恋爱的成立以明示(爱慕要以对方“明知”,不同之处在于此处的“明知”以对方确实知道为内涵,而不仅仅是知道的可能性时始成立)为要件,若仅有暧昧表示而没有对方的“确实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但书”,属于恋爱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恋爱。
发表于 2008-7-23 19: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属感吧。
发表于 2008-7-24 12: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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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4 12: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ywwxbmxzg于2008-07-24 12:25发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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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话
废话
废话
偶是学刑法的吗?
猪............
发表于 2008-7-24 21: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学啥的?先声明,我不是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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