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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中,我们应当教授什么?ZZ作者湖大教授黎四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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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22: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学教育中,我们应当教授什么?(转自法学院网站老师个人空间)
2008-10-21 19:37:58

当作为一名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的工作者提出“在法学教育中,我们应当教授什么”这一问题时,似乎有一点显得滑稽可笑,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自我揭短”地表明自己的“无能”与“不称职”。是呀,在术业有专攻的今天,作为一名传道、授业与解惑的法学教育者竟浑浑然不知这“道”、“业”、及“惑”之何在,那这称职之论又从何谈起呢?可能也有人会对该问题表现得有些嗤之以鼻或不屑于回答。是呀,这还用问嘛,法学老师当然教授法律呀,这是一个三岁小孩都可能答得上的问题。然而,这世上的任何问题都怕较真,怕那较劲的人本着一种“讨个说法”的思维对某些本不是问题的问题进行打破沙锅问到底式的死打硬缠。

实际上,在这世界上存在着这样一个似是而非的“俗论”,即大凡简单的或想当然本应如此的问题都是最复杂与最令人头痛的问题。如人们都知道1+1=2,但要是有好事之人问起为什么1+1非要等于2,而不等于3或4……呢,那么这就成了一个常人解决不了而非要由数学家中的精英来了难的问题了。另外,又如作为从事法学教育的工作者理所当然地应该知道“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先决性的问题”,然而这样一个存在千万种答案的“浅显易见”的问题却又变得是那般扑朔迷离了,法学大师哈特曾借用了圣•奥斯丁的回答来展示了回答该该问题的困惑,他反问说:“那么,什么是时间呢?若无人问我,我便知道;若有人问我,我便不知道了。”因此,从这我们也会发现,若无人问“法学教育者应当教什么”时,我们可能会显得是那样的理所当然与从容,但是若当有人问起这一问题时,我们可能会感到有些窘迫与不自在了。客观来讲,若从知识考古的角度来看,界定大学法学老师的职责范围已是一个非常老套的问题了,然而若立于文化的“本土性”与“传统性”来看,这又是现代中国法学教育中作为每一个有民族责任感与职责感的教育者所必须直面、自问与自答,并且必须亲躬的问题。尽管时至今天,无论是作为一种国人的梦想,还是作为一种与人治对立的治国理念,“法治”至少已成为在形式上被人们接受,并慢慢地得以实践的观念。然而,我们又必须注意到,尽管以宪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为内容的法律制度被设计来调整现代中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且作为建构一个现代和谐社会的基础,它们同时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取向、一种终极的目标追求、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但是问题在于这种反映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与制度又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我们先哲们遗留下的“人之初,性本善”,及“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德礼之治传统正好与这种嫁接式的法治精神相悖。尽管“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是一个非常宏大性的,梦寐以求的不证自明之命题,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既然我们已确定了“依法治国”的目标,那么我们就必须考问这样一个问题:当下,附带有法治理念的法律如何在中国被信仰?教育是一个民族拓展自我生存空间与认识世界的利器,因为言传与声教可以最小的成本通过“传道、授业与解惑”的方式来整合与创新一个民族的思想与意识形态,从而勾勒一个民族的品性。古语亦云: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因此,作为职业的法学教育者,在我们的学生在前期的教育中已浸染了传统礼治文化(这里并不是要排除礼治,对于这一问题,笔者在以前曾探讨过)的前景下,当我们再次向他们传授另一套“规则之治”行头时,我们就必须在教育目标中圈定我们的职业范围。

尽管作为一种真理,知识具有普适性的特点,但是真理绝对的相对性与民族国家的多元性又决定了知识又具有地方性与局域性的特点。因此,教育也存在一个“看菜吃饭”与“到什么山,唱什么歌”的问题。比如,就西方的法学教育来说,在言传声教中,笔者认为,其大学的老师是没有必要对“法学教育应当传授什么”这样的问题多费口舌的,因为依规则办事本就是他们的传统与文化精神,君不见即使在凌晨三四点钟,在路上驾驶的司机依然严格遵循“红灯停,绿灯行”这样的交通规则(即便路上无一个行人)。然而,在中国,若法治作为一个才真正被推出不到30余年的理念意图与中国数千年的礼治文化进行抗争,并达到一种精神价值取向逆转性转换的效果,在缺乏有效举措的情形下,这就不失为一种蚂蚁与大象之间的抗争。因此,作为文化传承、播散与继受基地的法学教育就必须追问这样一个问题:法学教育中,我们应该教授什么,或者说什么是我们的职责范围?

笔者也并不否认法律的世俗性与功利性,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工具,法律必须解决社会中的问题,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法律实践的定分止争之结果,更多的是传播一种价值、理念与欲求。如学者Abraham Flexner就曾说过:“如果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机体的健康,从而使人民过上有价值和幸福向上的生活,那么就必须将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医生”。这一表述就说明,作为法官与律师园丁的法学教育者在授业中就不能纯粹地定位于刻板式的审判程序规则与实体法专门规则,相反,他们的目光应投射得更远,应看得更深刻,应在规则教育的同时进行一种打包式的价值教育、素质教育与文化教育。否则,我们所培养出的只能是“机器人式”的教育次品,一类完全被格式化的不入流的法律工作者。美国一位19世纪的律师David Paul Brown曾作过这样的评价:“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汉而已。”

之所以不厌其烦引经据典地说明法学价值与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其因有四:其一是法律自身的非确定性。尽管我们针对纷繁复杂的生活设计了成千上万的浩如烟海的法律规则,但是必须注意到作为一种社会秩序型构必须具有稳定性品质的法律永远是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的。因而,价值的识别、评估与确定不仅是立法的先导,更是法律无语时权利与义务判断、及社会秩序建构的标准;其二是对法律执业者素质的基本要求。德沃金先生曾说过:“判断是一门艺术而不是科学,好的法官把类推、技巧、政治智慧和他的角色意识融合到直觉判决之中,他‘领会’法律胜于‘解释’法律。”如此道来,法治价值的熏陶远比就事论事的规则教育重要;其三是价值教育、素质教育与社会秩序型构与稳定之间的关联。如果说在多元化的社会中,“纷争的出现与解决是一种常态,亦是法治的一种实践”的话,那么作为正义使者的法官是对社会的长治久安之作用是自不待言的。培根曾近乎刻薄地说:“对于法官来说,学识比机敏重要,谨慎比自信重要,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好比污染了水源。”德国法学家耶林亦曾动情地说过:执行法律的人如变为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最恶。尽管从个案来看,一个判决的影响范围是有限的,但是若将其置于整个社会正当秩序的构造之中,我们就会发现若某一个纠纷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那么在社会的有机体上就可能溃烂出一个伤口;若这种纠纷是以一种不适当的或显失公平的方式得以解决的,那么在社会有机体上就会落下一个警醒式的创伤,随着这种创伤的增多,不仅预期的社会秩序会成为水月镜花,而且既存的社会秩序也会难以为继;其四是法学的综合性。尽管经过数代法律人的努力,“法律乃是自给自足的原则或现象,为一门区别于伦理、政治、道德与社会学的独立学科”这一立论不仅为人们所共识,而且也形成一种实然,但是谁又能断然地否认法律学与伦理学、社会学、历史学、政治学等人文科学之间的一种似断非断的打断了胳膊还连着筋的关系呢?实质上,依笔者的拙见,虽说这种以法律规则为中心的法学教育的的确确是教育的关键所在,但是作为法学的专业人士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如果法律工作者在庭审时实在记不起一些实在的法律规则或条文,那么他们是可以随时查阅教科书、法规汇编或百科全书的,但是“有关政治、社会、经济以及道德等力量在法律秩序中如何发挥着作用,并决定着法律秩序进程”的知识获取,就不那么唾手可得了,因为它们必须通过对社会现实进行长期且敏锐的考察与思考后才能逐渐被据为已有,所以若一个法律工作者竭力于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并践行正义的使命,那么他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丰富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士。对此,美国学者E.博登海默亦表达了类似的洞见:“法律制度所应得的尊严与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责任感的性质与强度。”

当下,虽说中国的法学教育已呈现出一片繁荣昌盛的迹象,高等教育式的法学院系在全国范围内已呈现出遍地开花之势,但是若透过现象看现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本质,稍有良心的学者不难发现,我们法学教育虚假繁荣的背后隐藏的是一种“不中不西”的渐失自我与迷失自我的危机。尽管在普通的法学教育中,平等、正义、自由、与分权等代表法治的大词已成为学生们日常聊天与知识交流的法言法语,可在缺乏素质教育与可行性的价值教育的场景下,谁又能说芸芸学子们不是将这些抽象的辞藻挂在嘴巴上,而是实实在在地刻在心坎上呢?实际上,学生们对代表一种精神的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的轻视,及与此相对的,对民法学、经济法学等热门专业的趋之若鹜心态与“天然”优越感也在一定程度上事实性地解释了这一问题。客观来讲,要佐证中国法学教育的危机也并不困难,只要我们走进课堂了解一下学生们消费了什么就一目了然了。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一种规则对规则的教育,虽然说这种规则对规则的教育有利于解决问题,但是它存在不可克服的弊端,因为规则式的教育一般强调的是结果的唯一性与正确性,然而客观评判,任何法律问题都并不存在唯一的答案,法律上的结论只是一个彼一时或此一时的政治的、社会的价值识别、判断与取舍问题,而这一现象又回归到了前述的法学素质教育问题上。

总而言之,笔者的结论是:中国法学教育中,我们务实地需要规则式的分析与传导,但更需要法治精神的播散与生根式的价值教育;中国的法学教育不止是一种就法论法的教育,而更应是一种掺杂了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及伦理学等知识的综合教育;中国的法学教育不应只是一种西方文化、传统与理念的知识倾销式的填鸭,而更应是一种实事求是的“不忘本”的中西贯通式的教育,而这就是我们每个法律教育工作者的“路曼曼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伟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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