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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还是死亡,这不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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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9 11: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药家鑫死或是不死,对我来说都不重要,法律不屈服于权贵,不盲从于舆论,最终给出一个公平正义的判决,对我来说很重要。

                                                                            ——题记

每一年都会有一个有关车祸的案件演变成公共案件,每一个案件都会给公众留下一个让人啼笑皆非的话柄。从杭州三菱飙车案中,我们认识了“欺实马”;从河北大学“李刚门”一案中,公众感受到了“我爸是李刚”的猖狂;时至今年,我们又在药家鑫一案中学习到了原来还有“激情杀人”这么一说。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从胡斌到李启铭再到药家鑫,从富二代到官二代再到所谓的军二代,究竟是什么让这样的案件弄的满城风雨,引起全民大讨论呢?

如果说非要找出一个词语来解释民众为何如此积极参与这些案件,那么我认为是“公平”。纵观这三起案件,在民众看来,受害者与加害人之间是完全不对等的,无论是权势还是财力。而对于无权无势的普通民众,在他们眼中,法律是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如果他们心里对法律还有那么一点信任的话),然而就是这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在强大的权势一方面前也岌岌可危,摇摇欲坠。民众渴望法律能够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与此同时,民众又不完全相信法律,于是不满演变成了愤怒,甚至有人放话说“如果法律不能解决问题,那么就让私刑去解决吧”“若药家鑫不死,除非中国法律尽亡”。诸如此类。

药家鑫一案,民众所关注的焦点不在于药能判什么样的刑罚,而在于死还是不死,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定罪的依据是犯罪行为。驾车撞人后担心追偿而连捅伤者数刀致死,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较大,属事实清楚证据明确的杀人行为,而药家鑫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应当判处死刑。对罪的认定既是刑法的具体施行,也是社会正义在具体个案里的体现。“人”与“罪”或许有交集,但始终行走在不同的逻辑轨道上。在定罪上,法律的归法律。一旦把“人”和“罪”的概念混淆,就会得出好人杀人不偿命,坏人因罪不得好的谬论。而一旦如此,建设法治社会也将成为一张空头支票,成为一纸空文。着眼于药家鑫一案,药家鑫的犯罪行为已足以构成死刑,如果单凭这些判决死刑不为过。然而法律同样规定了减刑的事由,如果有法定减刑的情况出现,依法应当减刑。

3月23日,在庭审现场。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3份证据,以证明药家鑫确有悔过态度。第一份证据是两份报纸。第一份报纸上有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第二份报纸上有其父母向受害人家属下跪的报道,证明被告有悔罪态度。第二份证据是他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证明案发前在社会上表现一直良好。第三组是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就是这三份证据,让民众哑然失笑,也让民众更加愤慨。如果说上学期间的奖励会成为犯罪的免死牌,那么学生用功读书岂不是为将来犯罪免死积累资本?于情于理于法,荒谬至极。至于激情杀人,我想有必要在这里科普一下。所谓“激情杀人”,是指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受害者走在马路上,没招谁没惹谁,难道是因为她婀娜多姿的身躯加速了药家鑫雄性荷尔蒙的分泌,以至于药家鑫认定受害者是在挑逗他?如果说药家鑫因为激情杀人一说而捡回一条命,我想马加爵定会从棺木拍案而起,怒斥不公。

当然我有听到反对判决药家鑫死刑的声音,然理由并不是因为这起个案,而是从死刑存废争议来讲的,他们将药案看做是死刑废除的起点。死刑存废是现代刑法理论广为关注且备受争议的问题。从效果角度看,死刑本身的威慑力有多大,死刑对恶性犯罪能否形成有效制约;从法理角度看,人是否有权决定另一个生命的存亡。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会给出不同的解释。死刑制度的存在是否合理,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药家鑫一案显然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起点。法院不应当以将来可能出现的法律为依据进行判决,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一个凶残杀人的人判以死刑,合理合情合法。而事关刑法体系整体变动的死刑制度的存废,则应以现实为依据,待学理界达成广泛共识,待社会广泛接受后再做定夺。

说句题外话,有些民众对于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提出的那些荒谬辩护理由表示不可理解,以至于爱屋及乌,恨屋也及乌,其实在我看来,大可不必如此。律师没有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责,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全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律师是保护私权利的斗士,而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是公权力加以维持的。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理由在旁人看来无论多么荒谬,他也是在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无论多么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在国家审判力的强权下,他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连罪大恶极的四人帮主犯都能够得到刑法界泰斗马克昌的辩护,奈何一个小小的药家鑫呢?

温总理说过: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有些人认为央视给予了药家鑫太多可怜楚楚的机会,却没有给受害人哪怕一丝的安慰,这句话我不太赞同。无论是论坛还是微博,铺天盖地的是声讨药家鑫的文字,有唾骂、有仇恨、有愤慨。我不知道央视的举措是不是在平衡这种舆论的倾斜,毕竟给法院的审判创造一个平衡良好的环境也是媒体的责任。这早已不是那个媒体一支独大的过去,在微博无所不入的年代,每个人都是媒体人,无数人的声音足以改变舆论的导向。而作为国家电视台的央视,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的意思,但民众的声音同样是一股不可小觑的力量。如果这时候没有公众的围观,大家都沉默了,那如何祈求会有公平的由来?可怕的社会,不是喜欢围观的社会,而是大家都选择沉默的社会。

药家鑫一案跟之前的胡斌案和李启铭案一样,判决的结果不仅关乎法律本身的威慑性和公正性,更关乎到社会的伦理道德。我们当然希望看到合理公正的判决结果,因为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保护强者,更能有效保护弱者,维护每个人的合法利益。当然,更多的时候,我们的法律其实是没有问题的,出问题的,只是掌握实施法律的人而已。

所以,药家鑫死或是不死,对我来说都不重要,法律不屈服于权贵,不盲从于舆论,最终给出一个公平正义的判决,对我来说很重要。因为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够被人所信仰,法治社会才有可能实现。

文末,引用欧阳修《纵囚论》中的一段话: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毕竟,从感情上来讲,我多么希望法律能够发给药家鑫一张通往地狱的通行证!


                                                                                                        2011.4.9

评分

参与人数 2威望 +20 叶子 +70 收起 理由
苦茶七分甜 + 10 + 50 我表示,马加爵只是少了个军人爸爸
步微月 + 10 + 20 希望楼主继续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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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9 12: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不愧愧学法律的,难得看见一个这么相信中国法律的人。
法律是不公平的,无论是哪个国家的。
在一个平民和一个非平民之间的官司中,注定是不公平的。辩护律师在一场官司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罪大恶极的四人帮主犯在一般律师的辩护之下的判决能和在马克昌的辩护之下的判决一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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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9 13: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楼主文中的几点,我有以下观点:
①央视早已不是代表民众的意见了……而成为统治者宣言自己政治理念和所谓的社会主义社会主流价值(可我们有谁真正知道主流价值是什么?)的政治工具……李刚案时,也是央视侧面地在为李启铭“辩护”开脱……新闻媒体应是站上第三方的角度看到事件,而央视一开始就不是个第三方……所以客观公正只是他们叫嚣的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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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9 13: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②为什么我们要纠结在那些同情药家鑫的声音,给予他们这么多关注呢?这只能说明我们对这个社会的法律、公平、人权还没有太多的自信,太心虚了……没有强大的法律和人权保障,民众的声音永远是弱势的,无任何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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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9 13: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③律师应该在社会正义的大前提下做所谓的“保护私权利的斗士”,任何社会都不应该让私权凌驾在公权之上,否则亡国亡党不远 了……话说,如果律师都不去维护社会道义,而是为了自己的生存去违背正义维护给自己律师费的人,为他们开脱……那律师还有存在的价值吗?律师难道是有钱人的玩弄法律的工具吗?难道律师的宗旨和职业道德就是为给自己钱的“上帝”逃避真正的上帝的谴责吗?如果这样,那么法律真的是一纸空文,法治社会永远是镜中花水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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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9 13: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不愧愧学法律的,难得看见一个这么相信中国法律的人。
法律是不公平的,无论是哪个国家的。
在一个平 ...
馥雅 发表于 2011-4-9 12:12



    那是律师业务能力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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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9 13: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楼主文中的几点,我有以下观点:
①央视早已不是代表民众的意见了……而成为统治者宣言自己政治理念和所谓的社会主义社会主流价值(可我们有谁真正知道主流价值是什么?)的政治工具……李刚案时,也是央视侧面地在为李启铭“辩护”开脱……新闻媒体应是站上第三方的角度看到事件,而央视一开始就不是个第三方……所以客观公正只是他们叫嚣的噱头……恰同学少年 发表于 2011-4-9 13:01



    央视作为国家电视台,本来就不代表民众的意见,代表的是党和国家的观点。我也从没有说央视代表民众的意见。在这个大环境下,我们没办法苛求媒体去充当这个第三方。民众能做的是拿起微博等其他媒介来与主流媒体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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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9 13: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③律师应该在社会正义的大前提下做所谓的“保护私权利的斗士”,任何社会都不应该让私权凌驾在公权之上,否则亡国亡党不远 了……话说,如果律师都不去维护社会道义,而是为了自己的生存去违背正义维护给自己律师费的人,为他们开脱……那律师还有存在的价值吗?律师难道是有钱人的玩弄法律的工具吗?难道律师的宗旨和职业道德就是为给自己钱的“上帝”逃避真正的上帝的谴责吗?如果这样,那么法律真的是一纸空文,法治社会永远是镜中花水中月……恰同学少年 发表于 2011-4-9 13:10



    私权和公权孰轻孰重,跟亡党没有关系,党是什么?在法律面前,不应该有党这个说法的。
维护社会道义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然社会赋予了律师另外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我说了,无论你多么有权势,在国家强制力面前都是处于弱势的,为了防止国家强制力肆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才有了法律救济,而诉讼制度和辩护制度正是救济制度的体现。律师所提出的观点也必定要被代表公权力的检察机关所认同,如果不能认同,检察院一样可以驳斥。如果说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倒戈,那才是真正的悲哀。至于社会正义,正如你前面讲到的,什么是主流价值,那么社会正义是什么?也许药家鑫认为他就是正义。我认为的社会正义就是让每个人平等的被对待。哪怕再罪大恶极也有权获得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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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9 13: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②为什么我们要纠结在那些同情药家鑫的声音,给予他们这么多关注呢?这只能说明我们对这个社会的法律、公平、人权还没有太多的自信,太心虚了……没有强大的法律和人权保障,民众的声音永远是弱势的,无任何意义的……恰同学少年 发表于 2011-4-9 13:04



    我倒要反问一句,为什么不关注那些同情的声音呢?我不认为关注这些声音能够说明我们队这个社会没有太多自信,而在于为什么你认为他死他就该死呢?人与罪不同,同样的法与情同样不同。公平正义的社会应该给每个人以发声的机会,哪怕是恶贯满盈的杀人犯。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就算我无比的希望药家鑫死,我认为那些同情的声音都是无稽之谈,那么也应该聆听这些声音。只有聆听这些声音,我们才能够去分析这个社会怎么了,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为杀人犯辩解?是社会正义感的缺失还是确有隐情?在法院的判决没有出来之前,必须要倾听各方的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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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9 13: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不愧愧学法律的,难得看见一个这么相信中国法律的人。
法律是不公平的,无论是哪个国家的。
在一个平民和一个非平民之间的官司中,注定是不公平的。辩护律师在一场官司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罪大恶极的四人帮主犯在一般律师的辩护之下的判决能和在马克昌的辩护之下的判决一样么?馥雅 发表于 2011-4-9 12:12



    其实我不是相信,而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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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9 16: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马加爵死的太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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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9 19: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马加爵死的太早了
libefra 发表于 2011-4-9 16:08



    如果激情杀人成立的话,马加爵会诈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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