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死或是不死,对我来说都不重要,法律不屈服于权贵,不盲从于舆论,最终给出一个公平正义的判决,对我来说很重要。 ——题记 每一年都会有一个有关车祸的案件演变成公共案件,每一个案件都会给公众留下一个让人啼笑皆非的话柄。从杭州三菱飙车案中,我们认识了“欺实马”;从河北大学“李刚门”一案中,公众感受到了“我爸是李刚”的猖狂;时至今年,我们又在药家鑫一案中学习到了原来还有“激情杀人”这么一说。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从胡斌到李启铭再到药家鑫,从富二代到官二代再到所谓的军二代,究竟是什么让这样的案件弄的满城风雨,引起全民大讨论呢? 如果说非要找出一个词语来解释民众为何如此积极参与这些案件,那么我认为是“公平”。纵观这三起案件,在民众看来,受害者与加害人之间是完全不对等的,无论是权势还是财力。而对于无权无势的普通民众,在他们眼中,法律是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如果他们心里对法律还有那么一点信任的话),然而就是这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在强大的权势一方面前也岌岌可危,摇摇欲坠。民众渴望法律能够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与此同时,民众又不完全相信法律,于是不满演变成了愤怒,甚至有人放话说“如果法律不能解决问题,那么就让私刑去解决吧”“若药家鑫不死,除非中国法律尽亡”。诸如此类。 药家鑫一案,民众所关注的焦点不在于药能判什么样的刑罚,而在于死还是不死,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定罪的依据是犯罪行为。驾车撞人后担心追偿而连捅伤者数刀致死,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较大,属事实清楚证据明确的杀人行为,而药家鑫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应当判处死刑。对罪的认定既是刑法的具体施行,也是社会正义在具体个案里的体现。“人”与“罪”或许有交集,但始终行走在不同的逻辑轨道上。在定罪上,法律的归法律。一旦把“人”和“罪”的概念混淆,就会得出好人杀人不偿命,坏人因罪不得好的谬论。而一旦如此,建设法治社会也将成为一张空头支票,成为一纸空文。着眼于药家鑫一案,药家鑫的犯罪行为已足以构成死刑,如果单凭这些判决死刑不为过。然而法律同样规定了减刑的事由,如果有法定减刑的情况出现,依法应当减刑。 3月23日,在庭审现场。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3份证据,以证明药家鑫确有悔过态度。第一份证据是两份报纸。第一份报纸上有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第二份报纸上有其父母向受害人家属下跪的报道,证明被告有悔罪态度。第二份证据是他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证明案发前在社会上表现一直良好。第三组是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就是这三份证据,让民众哑然失笑,也让民众更加愤慨。如果说上学期间的奖励会成为犯罪的免死牌,那么学生用功读书岂不是为将来犯罪免死积累资本?于情于理于法,荒谬至极。至于激情杀人,我想有必要在这里科普一下。所谓“激情杀人”,是指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受害者走在马路上,没招谁没惹谁,难道是因为她婀娜多姿的身躯加速了药家鑫雄性荷尔蒙的分泌,以至于药家鑫认定受害者是在挑逗他?如果说药家鑫因为激情杀人一说而捡回一条命,我想马加爵定会从棺木拍案而起,怒斥不公。 当然我有听到反对判决药家鑫死刑的声音,然理由并不是因为这起个案,而是从死刑存废争议来讲的,他们将药案看做是死刑废除的起点。死刑存废是现代刑法理论广为关注且备受争议的问题。从效果角度看,死刑本身的威慑力有多大,死刑对恶性犯罪能否形成有效制约;从法理角度看,人是否有权决定另一个生命的存亡。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会给出不同的解释。死刑制度的存在是否合理,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药家鑫一案显然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起点。法院不应当以将来可能出现的法律为依据进行判决,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一个凶残杀人的人判以死刑,合理合情合法。而事关刑法体系整体变动的死刑制度的存废,则应以现实为依据,待学理界达成广泛共识,待社会广泛接受后再做定夺。 说句题外话,有些民众对于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提出的那些荒谬辩护理由表示不可理解,以至于爱屋及乌,恨屋也及乌,其实在我看来,大可不必如此。律师没有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责,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全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律师是保护私权利的斗士,而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是公权力加以维持的。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理由在旁人看来无论多么荒谬,他也是在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无论多么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在国家审判力的强权下,他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连罪大恶极的四人帮主犯都能够得到刑法界泰斗马克昌的辩护,奈何一个小小的药家鑫呢? 温总理说过: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有些人认为央视给予了药家鑫太多可怜楚楚的机会,却没有给受害人哪怕一丝的安慰,这句话我不太赞同。无论是论坛还是微博,铺天盖地的是声讨药家鑫的文字,有唾骂、有仇恨、有愤慨。我不知道央视的举措是不是在平衡这种舆论的倾斜,毕竟给法院的审判创造一个平衡良好的环境也是媒体的责任。这早已不是那个媒体一支独大的过去,在微博无所不入的年代,每个人都是媒体人,无数人的声音足以改变舆论的导向。而作为国家电视台的央视,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的意思,但民众的声音同样是一股不可小觑的力量。如果这时候没有公众的围观,大家都沉默了,那如何祈求会有公平的由来?可怕的社会,不是喜欢围观的社会,而是大家都选择沉默的社会。 药家鑫一案跟之前的胡斌案和李启铭案一样,判决的结果不仅关乎法律本身的威慑性和公正性,更关乎到社会的伦理道德。我们当然希望看到合理公正的判决结果,因为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保护强者,更能有效保护弱者,维护每个人的合法利益。当然,更多的时候,我们的法律其实是没有问题的,出问题的,只是掌握实施法律的人而已。 所以,药家鑫死或是不死,对我来说都不重要,法律不屈服于权贵,不盲从于舆论,最终给出一个公平正义的判决,对我来说很重要。因为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够被人所信仰,法治社会才有可能实现。 文末,引用欧阳修《纵囚论》中的一段话: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毕竟,从感情上来讲,我多么希望法律能够发给药家鑫一张通往地狱的通行证!
20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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