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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聂资鲁老师针对杨玉圣教授污指"抄袭"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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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2 21: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法学院的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今天,我才从广州开会回家就有同学告诉我,论坛上有关于杨玉圣教授指控我“抄袭”的转发贴。为让大家对事实真相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我把我在11月4日答复杨玉圣教授的信贴在此,相信大家会有自己的判断。
                                                      聂资鲁

   
附: 对杨玉圣教授2005年10月12日信的回复


杨玉圣教授:

我刚从英国访学归来,就收到了你的来信。看后,我感到极度震惊。现答复如下:

一、你在信中说我抄袭你的论文、严重侵犯你的知识产权,这完全是违背事实的污蔑和诽谤,致使我的社会评价降低

你在信中煞有介事、危言耸听地称我在《XXXX》2005年第5期上发表的论文“《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美国宪法〉在清末民初的传入及对民初中国立宪的影响》的有关段落(第110页倒数第二段第4-8行、倒数第一段第1-5行;第111页第三段第1-2行有关文字、第四段第5-6行、倒数第一段第3-5行;第112页第二段第4-14行;第113页第三大部分第一段第8-10行、第12-14行)完全抄袭自拙文《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清末迄今我国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与研究》(原载《美国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期;收入《美国历史散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严重侵犯了笔者的知识产权”。这是违背事实的污蔑、诽谤。而真相究竟如何呢?

《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是我多年来研究的成果,全文17个版面,约27000字。为了搞好这项研究,我曾跑遍了大半个中国,查阅了数百种原始档案、文献。在文中,我恪守学术规范,严格按照教育部2004年颁发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作好引文的注释工作。该《学术规范(试行)》第七条明确规定:“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因而,我在文中对所引用的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全部标注的是原始出处。但不料我的这一规范之举,却被你诬陷为抄袭了你的论文,严重侵犯了你的知识产权。我真不知道你安的是何心?你有什么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也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知识产权是指作品人对其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诚然,你对《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一文拥有知识产权。但这并不等于你对该文中所有的文字都拥有知识产权,你只是拥有文章中那些属于是你的独创性的文字的知识产权。其他部分,如你在文中所引用的魏源等人的文献资料,以及一些常识性的知识、历史性的知识,等等,你并不拥有知识产权,不能理所当然地把它们窃为己有。

下面我将逐一对比说明,看我是否“剽窃”你的文章?是否严重侵犯了你的知识产权?(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更好地分清是非,原来在《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和《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两文中的尾注和页下注,我现在通通把它们放在引文后面。)

1.《XXXX》2005年第5期第110页倒数第二段第4-8行的内容如下:
又如,在50卷本《海国图志》的卷39及100卷本中的卷59分别介绍的“国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美国宪法》。他介绍美国总统制和议会制道:“公举一大酋”’“匪惟不世及,且不四载即受代,一变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盒然,可不谓公乎!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循同,即在下预议之入,亦先由公举,可不谓周乎!”(《海国图志》,第59卷)在《海国图志,后叙》中,魏源发表感慨说,《美国宪法》“可垂弈世而无弊”。

再来看看你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中的相关内容:
在50卷本《海国图志》的卷39及100卷本中的卷59分别介绍的“国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美国宪法。他介绍美国总统制和议会制道:“公举一大酋”’“匪惟不世及,且不四载即受代,一变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盒然,可不谓公乎!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循同,即在下预议之入,亦先由公举,可不谓周乎(《海国图志》,第39卷,《外大西洋墨利加洲总叙》)!”在《海国图志,后叙》中,魏源发表感慨说,美国宪法“可垂弈世而无弊”。

两相比较,可知,你我引用的都是魏源的原文,按照学术规范的要求,当然都必须标注原始出处。这是最正常不过了的事。何来侵权?为什么你在文章中可以标注《海国图志》?而我在文中标注《海国图志》却构成了对你的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呢?莫非你拥有魏源《海国图志》的知识产权?否则,你有什么资格说侵犯了你的知识产权呢?

2.第110页倒数第一段第1-5行的内容如下:
梁廷枬1844年在广东刊印了《合省国说》,《合省国说》是《海国四说》的一种,这是中国人撰写的第一部专门介绍美国的著作。梁廷枬对美国的民主制度极为心仪,在书中,粱廷枬详叙美国“新定‘条例’十有七款”,“凡事无大小缓急,必集议而后行,议必按‘例”。(梁廷枬:《合省国说》卷2, 第13—15页。见《海国四说》,清道光二十六年刻本)另涉及宪法鼓励贸易、鼓励发明诸项。梁氏感叹说:“未有统领,先有国法;法也者,人心之公也,统领限年而易……终未尝以人变法。既不能据而不退,又不能举以自代。其举其退,一公之民”。凡此等等,皆“创一开辟未有之局”。(梁廷枬:《合省国说•序》,见《海国四说》,清道光二十六年刻本)这表明梁氏对《美国宪法》的钦羡与推崇。

再来看看你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中的相关内容:
与魏源同时代的梁廷木丹1844年在广东刊印了《合省国说》,这是中国人撰写的第一部专门介绍美国的著作。在该书卷2第13—15页中,粱廷木丹详叙美国“新定‘条例’十有七款”,“凡事无大小缓急,必集议而后行,议必按‘例”。另涉及宪法鼓励贸易、鼓励发明诸项。梁氏感叹说:“未有统领,先有国法;法也者,人心之公也,统领限年而易……终未尝以人变法。既不能据而不退,又不能举以自代。其举其退,一公之民”。凡此等等,皆“创一开辟未有之局”。

同样的道理,你我引用的都是梁廷枬的原文,当然都必须标注原始出处。又凭什么说我抄袭了你的文章,构成了对你的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呢?难道你也拥有对梁廷枬《海国四说》的知识产权?
3.你说第111页第三段第1-2行抄袭了你的观点。为了说明问题,我特把1-5行有关文字全部照录如下:
概括而言,以上诸位先贤对《美国宪法》的介绍,是相当粗糙的,在当时不曾,也不可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但终究是开风气之先,大大开阔了国人的眼界。然而,这些并不表明著作者已在要求按照美国的模式改良中国政治的结论。他们对美国政治制度的推崇,更多的是寄寓对现实政治的不满情绪和对理想社会的向往情怀,而不是对《美国宪法》的真正认识。但他们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为后来维新变法思潮的兴起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再来看看你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中的相关内容:
概括说来,上述叙论仍是相当粗糙的,但终究是开风气之先,意味深长。
这两段文字相比较,能说明我抄袭你的观点吗?“相当粗糙的”、“但终究是开风气之先”,这样的话语是你的原创性或独创性成果吗?更何况,我在第111页第三段第1-5行的文字所要表达的意思并不是你要表达的“意味深长”的模糊含义。我相信任何一个人都能分辨出这两段话的意思。

4.你说第111页第四段第5-6行抄袭了你的观点,为了说明问题,我同样把1-9行有关文字全录如下:
洋务运动兴起后,随着中外交往的增多,一批出使或随使人员的日记与游记纷纷出版,有关美国社会政治学说的书籍也不断面世,其间,对于《美国宪法》,时有记载和评述。如1847年至1849年,福建人林鍼曾在美国工作。回国后,他把赴美旅程和在美国的游历观感记述而成《西海记游草》,1867年付印。这是迄今所见中国人所写的最早的一本美国游记。在书中,他介绍美国的选举制是“土官众选贤良,多签获荐”。他还推崇美国的总统制“统领为尊,四年更代”。(李力:《以蠡测海:林鍼眼中的美国法制》,载张生编:《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68~169页)又如,李圭1876年游历美国、参加费城世界博览会之后,于翌年撰成《环游地球新录》,其中也介绍了与《美国宪法》有关的议会、总统制等。由于考察者多是士绅,记录的又是他们的真实心得,因而不难想像游记的内容对当时社会的影响。不过,这些记述大多止于客观介绍所见所闻的《美国宪法》及反观国内的对比感受,尚不曾明确地从制度上提出具体的改革主张。

再来看看你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中的相关内容:
李圭1876年游历美国、参加费城世界博览会之后,于翌年撰成《环游地球新录》,这是迄今所见中国人所写的最早的一本美国游记,其中介绍了与美国宪法有关的议会、总统制等。

对比这两段,我们会发现什么问题呢?你把李圭游历美国后撰写的《环游地球新录》当作是中国人所写的最早的一本美国游记,这是对基本史实的误判。更何况我的观点与你的观点截然不同,我认为最早的一本美国游记当属林鍼的《西海记游草》。这何以构成了对你的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此外,“李圭1876年游历美国、参加费城世界博览会之后,于翌年撰成《环游地球新录》,其中介绍了与美国宪法有关的议会、总统制等”,这是你的原创性或独创性观点吗?这句话只不过是对一本游记的客观描述,属于历史常识性的东西,何来知识产权之说?

5.第111页倒数第一段第3-5行有关文字如下:
1901年5月出版的《国民报》曾载有《20世纪之中国》一文,作者指出:“世界万国,以有民权而兴、无民权而亡者,锺相接,背相望;是故我今日即不会亡国为奴之惨,亦当外鉴当世,而蹶然兴起矣”。(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三联书店1977年,第1卷,第70页。)

再来看看你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中的相关内容:
1901年5月出版的《国民报》曾载《20世纪之中国》一文,它写道:“世界万国,以有民权而兴、无民权而亡者,锺相接,背相望;是故我今日即不会亡国为奴之惨,亦当外鉴当世,而蹶然兴起矣(张木丹、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三联书店,1977年,第1卷,第70页)”。

你说《20世纪之中国》一文的部分观点是否也是你的原创呢?我在文中如实地标明引文出处,你又凭什么说构成了对你的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呢?

6.你在信中称“第112页第二段第4-14行”有抄袭你的文章之处,为了分清是非,我特把第112页第二段第1-14行全照录如下:

不仅资产阶级革命派,改良派对《美国宪法》也是持赞赏态度的。以梁启超为例更具说服力。梁启超曾称誉美国是“世界共和政体之祖国”。1903年,在游历美洲时,梁启超亲眼目睹了美国的联邦制,他对美国政治制度的许多方面都有所批评,但对联邦制褒奖有加,认为联邦制是美国政治的一大特色,“共和政体所以能实行持久之原因也”。(参见董世礼著:《晚清巨人传--梁启超》, 哈尔滨出版社1996年, 第450页)在《新大陆游记》(1904)中,他对1787年的制宪会议、宪法作了夹叙夹议的评介,并把“开宪法会议于费城”视为各州“联合之第三着”,“自兹以往,而美国始得谓之一国矣”。(《新大陆游记》,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62页)1905年,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同年秋冬间,梁启超撰写《代五大臣考察宪政报告》,建议设上议院时,他说,“考美国之制,其下议院代表人数,其上议院代表省份……不问省之大小,人之多寡,而每省总以两议员为额。夫苟有代表省份者,而无代表人数者,则大省之权利必为小省所压,而势不均;苟有代表人数者而无代表省份者,则小省之权利又为大省所压,而势亦不均。故美国以两院各代表其一,诚斟酌调停之妙用,法至良,意至美也。中国政体虽与美国殊,幅员则与美国等,以大国而行立宪政治,欲求餍举国之望,舍此末由”。论司法权以独立为宜时,梁氏也以《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节为据。(李华兴等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42~443页)论及地方自治时,他认为:“为今日计,必有腹地一二省自治,然后中国有一线之生路”。(梁启超:《上陈宝箴书》,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第2册,上海: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第533页)他主张除日本外,“势不可不兼采美国”。(李华兴等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47页)这表明,梁启超已深刻地认识到《美国宪法》值得借鉴和移植。

再来看看你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中的相关内容:
在《新大陆游记》(1904)中,他对1787年的制宪会议、宪法作了夹叙夹议的评介,并把“开宪法会议于费城”视为各州“联合之第三着”,“自兹以往,而美国始得谓之一国矣(《新大陆游记》,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62页)”。1905年,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同年秋冬间,梁启超撰写《代五大臣考察宪政报告》,建议设上议院时,他说,“考美国之制,其下议院代表人数,其上议院代表省份……不问省之大小,人之多寡,而每省总以两议员为额。夫苟有代表省份者,而无代表人数者,则大省之权利必为小省所压,而势不均;苟有代表人数者而无代表省份者,则小省之权利又为大省所压,而势亦不均。故美国以两院各代表其一,诚斟酌调停之妙用,法至良,意至美也。中国政体虽与美国殊,幅员则与美国等,以大国而行立宪政治,欲求餍举国之望,舍此末由(李华兴等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42页)”。论司法权以独立为宜时,梁氏也以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节为据(李华兴等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43页)。论及地方自治时,他也主张除日本外,“势不可不兼采美国(李华兴等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47页)”。

对比这两段,我抄袭了你的观点或独创性的成果吗?梁启超对美国宪法的认识和评价怎么都变成了你的原创和知识产权了呢?难道你先引用前人的文献,便自动获得了对这些文献的知识产权吗?其他人便不能再引用这些文献,否则便是抄袭你的文章了?试问,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7.更有甚者,你居然说第113页第三大部分第一段第8-10行、第12-14行也抄自你的论文,这就令我不得不怀疑你的动机和用心了。否则,你为什么会故意对我所标注的注释视而不见呢?为了说明问题,我特把第113页第三大部分第一段第1-14行全录如下:

国内学界对《美国宪法》的翻译和研究大约始于20世纪初。据学者杨玉圣考证,1902年上海文明书局出版的由章宗元翻译的《美国宪法提要》是中国最早的《美国宪法》的全文汉译单行本。(杨玉圣:《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清末迄今我国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与研究》,《美国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期)章宗元在译书中高度评价《美国宪法》,称它为“各国成典宪法之祖也”。除“确依原文,逐句详译之。附以案辞,则采诸他书,录诸讲义者”外,章宗元还以按语的形式,或作解释,或发议论,向国人全力介绍和推荐美国的宪政制度。(章宗元译:《美国宪法》,上海文明书局光绪28年(即1902年),第9页。转引自杨玉圣:《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清末迄今我国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与研究》,《美国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期)1902年,上海广学会也出版了由范槿翻译的美国学者培特曼的《美国治法要略》,书中有不少笔墨介绍《美国宪法》及美国的民主政治。(〔美〕培特曼:《美国治法要略》,范槿译,上海广学会光绪二十八年)1906年在《新译界》杂志第2号上发表了范熙壬翻译Burgess所著《论英美德法宪法之成立》,从比较的角度对《美国宪法》进行了述评。江南制造局刻印的海丽生著、舒高第口译、由郑昌炎笔述、经陈洙润色的《美国宪法纂释》,出版于1907年,是关于《美国宪法》的解释较为完整的一部专著。凡21卷,涉及宪法渊流、国会、总统、内阁、度支部、陆军部、邮政部、水师部、内务部、农部、大理院,并附有《美国宪法》及其续增修正案的中译文。《美国宪法纂释》还成了戊戌变法和20世纪立宪运动的参考书。(转引自杨玉圣:《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清末迄今我国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与研究》,《美国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期)这之后,上海商务印书局于民国2年(1913)出版的美国人卜布尔著《美国宪法释文》一书。除宪法本文及第一至十五条修正案译文外,还有解释性说明文字,译者沈允昌最后总结说,“此为世界最古之成文宪法,而宪法于今日之强有力,更为历史上所未有,因此宪法遂建立一世界所未曾见之共和政体,且能不背近世各国一世纪前所发生之自由精义”。((美)卜布尔:《美国宪法释义》,沈允昌译,第87页,上海商务印书局民国2年(1913年)。转引自杨玉圣:《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清末迄今我国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与研究》,《美国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期)

试问这是抄袭吗?有这样的抄袭吗?如果说在你看来这也是抄袭的话,只能说明你颠倒黑白、捏造事实;只能说明你有非法侵占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只能说明你为了达到敲诈勒索1万元人民币的卑劣目的,可以置公理、良心、人格于不顾,极尽诬陷、诽谤之能事。
总之,你在信中对我的污蔑、诽谤,完全违背了《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致使我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我的名誉的侵权。

二、你多处散发捏造事实、诬陷、诽谤我的信,对我的人格造成了贬损,已经构成对我名誉的严重侵权
从以上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并没有抄袭你的文章,更没有侵犯你的知识产权。但你却多处散发捏造事实、诬陷、诽谤我的信(如去信《XXXX》编辑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湖南大学法学院),已经构成对我名誉的严重侵权,给我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使我的社会评价降低,对我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并给我本人和亲属带来了精神痛苦,我要求你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向我赔偿精神损失。否则,我将向法院提起侵犯名誉权的诉讼。

三、你的要挟信涉嫌敲诈勒索
鉴于我并没有抄袭你的文章,更没有侵犯你的知识产权,而你却在信中称“保留在网站、报纸公开披露上述抄袭事实以及向阁下工作的湖南大学、就读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反映上述事实的权利”来要挟我,要我赔偿你一万元人民币,这已涉嫌敲诈勒索,我保留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究你的刑事责任的权利。

最后,我期待着你能从学者的良知出发,谨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以对事实、法律、公众和我负责的态度,于2005年12月1日前作出明确的回复,否则我将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


                                                            聂资鲁(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005年11月4日


(说明:此件抄送《XXXX》主编XXX教授)
发表于 2005-11-22 22: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ING~
发表于 2005-11-22 22: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说的很清楚了,大家自己判断吧
发表于 2005-11-23 08: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listen哥觉得谁对呢??
发表于 2005-11-23 10: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看差不多了
发表于 2005-11-23 13: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北群空于2005-11-23 08:51发表的:
listen哥觉得谁对呢??
呵呵,你自己也知道那么多了,怎么不评评啊?!
发表于 2005-11-23 19: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聂老师!!学术打假也应该有标准,有操守,不能为打假而打假,为炒作而打假,扑风捉影,肆意而为!
发表于 2005-11-23 19: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聂老师的到来,希望您常有时间能拨冗与同学们进行一些学术上的探讨与交流。
发表于 2005-11-23 20:4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象是有麻烦鸟~~~~
listen说得对,事实已经说明鸟~~~
发表于 2005-11-23 20: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天聂老师的课~~~装做偶啥也不知道
发表于 2005-11-23 22: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支持你,聂老师!支持你用法律武器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你沉着冷静,认真分析事实和理由,我们相信你,聂老师!   03级法学一个上你双语课的学生
发表于 2005-11-23 22: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相信聂教师决对不会做出那种事的,我们会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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