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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望麓法语”创始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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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8 21: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望麓自卑法学版从5月20日成立至今,已经历了近7个月的风风雨雨,有初期的荒芜,有定位的迷茫,但不管怎么样,到了今天,我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学是望麓自卑最活跃、最精彩的版面之一!更重要的是,她依然在成长,她注定还会给我们更多的惊喜。

为了发展,必然要有一定的载体和基础,作为湖南大学的论坛,我们的目光自然投向法学院,我们深信在这片土地上,有一群为了中国法治未来而思想着的人们,所以我们与法学院学生自己创办的学术刊物《岳麓法律人》建立合作关系也是水到渠成。在这里我要感谢LISTEN和《岳麓法律人》编辑们为我们合作的达成所做出的努力。

《岳麓法律人》每半年出版一期,我们将从法学版中选取优秀的主题文章或跟贴评论发表在这本杂志上,栏目名称暂定为“望麓法语”。既然是学生自己的,就少了一些老气横秋,多了份青春飞扬;既然是网络的,就少了一些固定套路,多了些天马行空。我们无意对文章的体裁、内容等做硬性的要求,我们相信,自由着的思想最美丽。

我一直认为,法律要深深根植于大众才能获取生存下去的价值。除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社会生活中人们关于法律的思考、行动也是值得倾听和重视的。法律人必须拥有必要的傲慢,但这种傲慢是对法律的信仰而言的,如果愚昧地对非法律职业者也抱有知识、资历上的傲慢,那无疑会让法律走入死胡同。所以我们同样欢迎其他院系、专业的朋友们发表你关于法律理论、现象、事件的看法,也许你们的独特视角正是我们所缺乏的。

岳麓山是个神奇的地方,借用一位学者的说法:从这里走出的人似乎都有种仙气,通过四年的接触、感觉,我能体会到。有了这么丰厚的人才资源,我仿佛已经看到了法学版和《岳麓法律人》的美好明天!

“望麓法语”,期待您的参与!
 楼主| 发表于 2005-12-8 21: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编者按:《岳麓法律人》首度联手“望麓自卑”BBS推出 “望麓法语”栏目,为岳麓法律学子提供一个说法的网络平台。本栏目所有帖子均引自“望麓自卑”BBS,这里有对法学家们的拷问与鞭笞,有对法学学科的深刻反思,有为法学院学术建设的献计献策,更有师兄对师弟师妹的深情厚谊。它们真实地再现了岳麓山下思考的群居者灵光的闪耀,思辩交锋之于无形中。也许我们还很稚嫩,但在这里,你看到的是一颗颗年轻、火热、赤诚的心,“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不只是古人的鸿鹄之志,它也是我们现代岳麓法律学子身体力行的信念。本栏目得以顺利出炉,离不开我们的校友,现北京大学法学院2004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李晟同学的鼎立相助,从栏目策划到帖子挑选,无不倾注了他大量的心血,特致以诚挚的谢意!
 楼主| 发表于 2005-12-8 21: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家为什么与民众渐行渐远?

作者:北群空

中国在不断地走向法治,民众也越来越习惯于接受用法律讨说法的行为,在诉讼体制并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仍然不断涌现的“小额诉讼”、公益诉讼,让我们在反思民众诉讼心理的同时也多了一点欣慰。
但是,最近随着对法律问题、社会法律现象的更多关注以及参与各大论坛、门户网站新闻留言的深入和频繁,我突然发现,法律或许已经被部分甚至大部分国人接受,但是法学家却仍然被视为异类,甚至在一些极左的论坛和网站里,许多我们耳熟能详并深受其影响的法学家,甚至是大部分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社会学家,被划分在人民之外的“精英”里。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刘涌案是我见到的第一个法学家被作为众矢之的的情况。法学家们的理智用错了地方,最起码用错了案件。他们错误地认为矫枉必须过正,认为在这样的一个全国关注的案件里确定独树一帜的规则会给全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带来影响,做出典范。然而他们没有想到,民众对于黑社会的恐惧,对于社会不安定的恐惧,远远高于对于警察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等问题的恐惧。不是说后者不需要,如果是佘祥林案,民众自然会在情感上倒向刑讯的受害人一边。但是当两害之间相互碰撞的时候(都知道权利冲突,没想到还有危害冲突……)民众的概念很自然地转向“以毒攻毒”和“恶人自有恶人磨”。所以我们便不用困惑那些在刘涌案中大声叫好说对于刘涌这样的人就应该刑讯逼供的人,在佘祥林案中一样理直气壮地声讨刑讯逼供的警察。

可见,我们的法学家过于理智,以至于没有考虑到民众的思维方式。

法学家和民众的另外一个冲突在于死刑和人民法院名称问题。法学家们的理智是没有错的,但是他们又忽略了民众的接受能力与习惯。对于死刑的宣传一直突出在“保障人权”,总给那些没有法律基础的人一种“保护犯罪的人权,不保护老百姓的人权”的感觉,于是把法学家与犯罪分子,甚至与财、权联系起来,与人民对立起来。但是对于死刑在实际效果上的弊端,以及取消死刑是否意味着刑法整体幅度的减轻等问题,我们的法学家却总是吝于笔墨,而这却恰恰是解决民众心理担忧问题的关键所在。

最后一个原因,恐怕就在于媒体不负责任的引导和官方若有若无的指引了。这个东西,不可说,不可说,大家自己看一下多半就会明白了。

在中国,法律仍然不完善,制度仍然不健全。虽然这些话从我小时候就听到了。但是我们接受的教育仍然是中国的法律要比西方不虚伪,要比西方如何如何……普遍教育中的“唯马至上”与实际中的中西差别巨大,这样一对矛盾的结果就是民众对于引进西方法学概念的反感和法学家引进西方法学弥补中国法治缺陷热忱之间的巨大矛盾。

我们无法纠正和消除这一对矛盾,我们更不应该激化这一对矛盾。法学家们应该用自己的智慧来寻求西方法律文明与中国传统文化、民间强势亚文化之间的契合。毕竟,法律的信仰是不能凭借话语霸权强行灌输的,而要让民众自发的接受。

回复:
beatles
实践中,不少法学家已经陷入脱离实际的怪圈,是该反思了。

listen
虽然面子上过不去,但明智的法律人还是应该认识到这一点而不是做一个把头埋入沙丘的鸵鸟。只有正视社会转型的中国对法律人的实际要求,以及从这种要求出发的制度设计,我们才不会陷入自己编造的“法治乌托邦”的意识形态迷雾之中无法自拔。

从人治走向法治,固然是中国社会的一大进步,但这首先是社会转型的一个部分,而不是一种理念推动的“观念的革命”。中国提出了要建设法治,并不意味着法律人可以“给点阳光就灿烂,给点洪水就泛滥”,按照自己所建构的那个世界来要求现实世界,而仍然必须老老实实地参与到中国的社会转型中去,逐步地从现实出发改造现实世界。

一名优秀的法律人,不仅要善于从法律的视野来看待法律问题,更要能够从政治的视野来看待法律问题,真正伟大的法律人总是一个伟大的政治家(lawyer/statesman)。

北群空
其实不是脱离实际。如果真地按照法学家的设计,未必会怎么样。观念的变革中阵痛是少不了的。法学家希望脚步放快,最好一步到位。而民众则依然按照自己的习惯出牌,并且网络的发达也给予了他们痛斥不按自己习惯出牌的人的权利和渠道。矛盾的凸现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矛盾的浮出水面提醒我们,法制走向法治,如果只是官样文章,自然可以法学家走自己的路让民众说去吧。但是如果是要确立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则必须反思推行法治的方法和态度。我的本意是检讨这种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方向和目标以及基本理论上我仍然坚定地站在一个稍有一点法律意识的法律人的立场的。

寒武纪
这种现象的发生也和我们了解信息的方式有密切关系,在学术不自由的情况下,通过主流渠道得知的信息往往已经是过滤过,能迎合掌权者口味的,而那些在某些人看来是异端的论述则是不见天日的。所以,这里的问题似乎换成“御用法学家为什么与民众渐行渐远”更合适。
这里的“御用”不是从法学家们的主观心理倾向角度来说,而是说他们的学术成果被客观利用而在事实上成为工具。

beatles
很赞同楼上的看法。其实在这些法学家的努力下,原来在公安机关盛行的刑讯逼供已大面积减少,法院对死刑的判决也慎之又慎。不过各位要明白,美国黑帮泛滥,治安形势也好不到哪里去。如何在保护人权的同时又能有效打击犯罪,这是一个很大的课题。有时候照搬外国经验不一定好。中国的法学家只会提出问题,却不会解决问题,还是脱离实际的表现。

寒武纪
不是不想解决问题,而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目前掌权的理工技术官僚的思维方式和法律人的思维是截然不同的,等哪一天政治家阶层大多都是学法律的出身了就可以又提出问题,又解决问题了。当然,这里的法学家是指接受了良法教育的人,不是那些挂羊头卖狗肉的恶法学人。

北群空
呵呵,我说的恰恰是在学生那里比较受欢迎的比较异端的贺卫方、邱兴隆,还有被打击得要死的陈兴良……

民众对于法学家的欢迎与拒绝都是此一时彼一时,比如孙志刚案时站出来说话的贺卫方那时还是民间力量的代表呢,转眼就成了去人民化的工贼了,呵呵。

其实法学家要检讨自己的思维,并不完全是批评,也是自保的需求。因为网上的舆论有一种特别有意思的趋势:党反对某个人的时候,一定认为这个人代表着这个群体,比如陈兴良就代表法学家站在权贵、金钱和犯罪分子那里……而赞同或欢迎这个人的时候,反倒认为就是这一个人如何如何,典型的是贺卫方在孙志刚案,左大培在经济学家……认为这些认识反主流的,而主流仍然是人民接受不了的等等……
这些就是网上舆论了,与主帖无关。
 楼主| 发表于 2005-12-8 21: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职业走精英化还是大众化道路?

作者:刘丹

今天很荣幸能做这个主题发言。

首先,我想对一些基本概念作出我个人的界定。提到法者,我想大家对它的理解见仁见智。在我看来,法者就是所有在法律领域工作的人,既包括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也包括进行理论研究的法学家以及致力于培养法律人的法学教育者。而法律职业则是指专门从事法律适用、法律服务的特定职业。可以说,法律职业是一种具有复杂游戏规则的“智力游戏”,它对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要求非常高。

我们知道,法律是一种认知的理性,只有经过长期专门训练的人才能从事这种职业以确保法律得以正确适用。在国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被称为“法律人”,他们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了解美国本科法学教育后的人都相信这个事实:美国的法律职业者都曾是各学科的精英。再看日本,不管从事哪种法律职业都要经过大学本科的法律学习,并参加统一的司法考试,据统计,从50年代中期80 年代初期,通过这一考试的人数从来没有超过600人,一般仅为参考人数的2%,即便通过了考试,也并非人人都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真正做到了法律职业精英化。

反观我国现状,虽已有了统一的司法考试,但法律职业者来源仍五花八门,参差不齐。以法院为例,有军转干部,有社会上的“招干”、“调干”人员,有各类大学毕业生。但从总体上讲,我国法律职业者仍以法律专业人员为主,可以说,我国法律职业尚处于专业化阶段。法律精英较之国外是少之又少。也许有人会这样反驳:我们现在那些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他们可都是专业人士啊,难道你就能说他们不是精英吗?那我可就得反问一句:“难道你就能说他们一定是精英么?”比方说,修水龙头,接保险丝,很多人都会,甚至还很专业,可与我们维修工相比又如何呢?其实,前者的专业是基于对水龙头、电路的了解,而后者的专业则基于对相关原理和技术的精通。了解和精通是认识的两个层次,因此专业化和精英化也是一种职业发展的两个不同阶段。

那到底什么是专业化呢?专业化不应理解为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优势故弄玄虚,自作深沉,弄出一些匪夷所思,无人理解并无实益的东西来。专业化更不是垄断的别名,不能借口专业化把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变成只有法律人才知晓的学问,而其他人只能出钱购买才能“消费” “专业知识”。我是理解为把外行人做不了的事情做得准确到位,为外行人束手无策的问题想出千方百计,比外行人更内行。我想,在座的各位经过一定时期的专业学习,也将堪称专业人士。至于是否为精英,我相信虽不是现实的已然的精英,但肯定是未然的潜在的精英。所以,我认为,专业化不等于精英化,专业化是精英化的准备方向,是为精英化培养和储备可持续性发展人才。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人才是精英呢?从社会学角度分析,精英就是那些在社会上具有卓越才能或身居显著地位并有影响作用的杰出人物。所谓精英至少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精英是社会分层的产物;二是精英必须具有卓越的才能或身居显著地位;三是精英须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相联系并有重要影响作用;四是精英必须获得社会的高度评价和合法地位。根据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的观点,可划分为跨界型精英,例如:影响广泛的政治人物或领袖;联络型精英,例如:杰出的律师、银行家;须被考虑和被游说型精英,即,虽不参加直接决策但有实质性影响人物,例如:议员、社会组织或地方领导人物。

而法律精英则是指那些适应现代法治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在职业群体结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人文精神等方面具有卓越性,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并因此获得高度社会评价和尊重的法者。他们不仅要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还需对法的价值有深刻的认识。法律职业精英化就是指从事法律工作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的人员,都是社会精英,要求“小家”出类拔萃成为“大家”。当然,我一直强调法律精英,但并非贬低一般的法者。毕竟精英是社会分层的产物,他们也是从一般法者成长分化而来并自成一个阶层。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法者结构仍呈金字塔结构,各种层次的法者都是专业人士,有各自的社会责任,正如蓝领、白领和金领的分层。法律职业中的蓝领就是进行法律技术性工作的小工,白领就是执行法律的中工,金领就是决策和管理的大工。不论是大工、中工、小工,本质上都是为人民打工的打工仔。所以,社会精英不应理解为以精英自居,自命不凡,自绝于民,藐视百姓,他们应利用自己卓尔不群的精英品质帮助百姓明辨是非,评论曲直,主持公道,捍卫正义。由此可以看出,精英绝不可能脱离群众,他们是大众的一员,他们也绝不是高于大众的,他们源于大众,受大众之托。精英的作用不是为了精英的统治和自身的利益,而是服务于人民大众利益。天使之所以飞得高,是因为他把自己看得轻;精英之所以出类拔萃,是因为他同平民血肉相连。只有这样的精英才有光法的群众基础,并与百姓打成一片。所以,精英化不等于贵族化。

对于法律职业精英化,我国的许多学者也极为倡导,尤以贺卫方教授、强世功教授为代表。强教授在《法律人的城邦》一书中写到:“这些人(律师、法官、法学家之类)在不断的聚集起来形成一个独特的共同体,那就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共同体——法律共同体。”他还强调这个共同体应从一个职业共同体转变为知识共同体。贺先生提出“人民法院”前应丢掉“人民”二字,他认为:“我们建议这一改变是考虑到法院是一种专门化的裁判机构,法官是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司法是一种以专门知识和经验裁断涉及生命财产、国计民生纠纷的国家行为,因此不宜使这样的机构和行为给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一面在国际交流方面和认知中,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两位先生的法律精英思想。同时,他们的激昂也引来了不少非法律专业人士的“声讨”,人民大众疾呼法律职业应该大众化。而大众对“大众化”的理解也千奇百怪。首先,请看一下以下几种“大众化”的理解:

第一:随着法律的普及和法律宣传,法律日益成为人们的维权利器。当法律这把保护伞撑满整个大街时,就有人拿着法律手册高呼:“法律就在我们头顶,为我遮风挡雨!”他们将这种与法律条文的亲密接触称之为“大众化”。的确,法律离人们的生活越来越近了,这得感谢我们“法治国家”的大力宣传,看看我们的普法活动,请来的几个警察法官之类的人拿着法条在上面激情澎湃地大肆宣读,任学生群众在下面睡觉聊天。我很难想象这是哪门子的“大众化”?

第二:随着高校扩招,法律人数量直线攀升,几乎每个阶层都有人踏入了这个领域。它早已像早市上卖豆浆油条的生活性工作一样被人们所接受。物以稀为贵。1985年,哈尔滨第一届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90%的女性被教育行业招走,所有的男性无一幸免地被抢到各大机关,成为未来的公安局长、检察长、审判长、院长。而如今的法律人,却在为赖以糊口的工作东奔西跑,白了少年头!是不是法律人多了,法律职业就大众化了?

第三:一些爱党爱人民的人士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从群众来,到群众去”,“一切为了群众,为了群众的一切”,大力宣扬广大群众的作用。他们提出这样的理论:那些经济不宽裕的家庭主妇们,是由于她们一分钱当两分钱用,斤斤计较,所以才成为一支物价上涨的主力军;而不是那些连价都不会问,根本犯不上讨价还价的有钱人。我国的法治也如此,是那些各个阶层的普通群众,他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他们的权益常面临侵害,所以对法治的实现有更强烈的要求和更理直气壮的叫嚣:“法律职业要多元化”,他们认为这即“大众化”。那么,敢问诸位,舞女法官,三盲院长作何解释?

第四:陪审制的复杂支撑了另外一些人的法律职业大众化的理念。他们认为:不论懂法,还是不懂法,只要是人民,就应当参与司法。在他们看来:平民等于大众,平民参与即为大众化,并且是地地道道,绝对正宗的大众化!作为人民中的一分子,我绝不敢与人民为敌,但我斗胆问一句:就连法律人也无法通晓全部的法律游戏规则,我们怀着朴素社会正义感的人民如同窥探?

我们仔细分析可以发现: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普及即为大众化,但这是讲法律应大众化,而非法律职业应该大众化。第二、三、四种观点是从法律职业者来源角度出发,主要强调平民参与法律职业,尤其是平民司法。

下面,我将粗浅地分析以上四种观点。

一般认为,大众化即为平民化、普通化。基于这种解释,我承认法律应该大众化。原因如下: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其外的民众。因而法律需要得到社会的信仰才可以发挥他的约束、规范效力。法律形成的初期是习惯。作为公众的普通认识,大众的意志,习惯人人皆知,并且人人信仰。习惯上升到法律以后,仍需要大众的遵行,因而法律源于众、行于众的社会属性要求法律必须普及,晓之以大众,法律语言、法律知识要平民化。这种法律的大众化也就要求每一个常人都具有健全的名利观念、法制意识,用耶稣的话说就是每个人都能够自觉的得意识到名利的神圣性和重要性并切实的“为权利而斗争”。我相信这种法律的大众化对于法治而言可谓是高天乐土,中流砥柱。但是,从大众化即平民化、普遍化角度讲,若主张法律职业大众化,则意味着法律职业之门向每一个人开放,不论素质高低,专业是否对口,任何人都可以跨入这个领域,我想这种大众化是任何一个法律人都不希望实现的。因为,若当真如此,我们的法律专业人士还能干嘛呢?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不得不否定这种法律职业的大众化。

再看平民司法,我认为法治的实现需要平民参与,但平民参与的主要意义在于民主和监督,其本质上是为了使法律工作者更好的为法治的实现服务,为社会服务,同时也迫使法律工作者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有利于实现法律职业者的精英化。首先法治需要平民大众参与。耶林说:法律的生命在于斗争。正是广大民众勇敢的以法维权的行为,使法律富有生命,使法律日益公平、自由、民主、平等、博爱。其次,从程序正文上看,诉讼程序体系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的场合。

在这样的场合并不是每次都会产生正当的结果:比如说刑事审判,无论程序如何完备也不可能完全避免错案冤狱。为了弥补这种“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的缺陷,必须迫加一种“权利的半纯粹的程序主义”,平民参与,人民审判就是一种弥补方式。平民参与,以他们的非专业化知识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形成一种制衡,有利于一直“专业法官囿于专业视角或行业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向”,他们根据自己的正义感、公平感、阅历、情感以及对人情世故的了解来评价司法过程的正当性,在本质上表现了反司法垄断的特质,是法治与民主的协调,体现了“法权不能专断”的理念。这也使司法盲的产生成为必须公正适法的司法的压力和动力,这些都说明司法过程须让大众参与,接受大众监督即司法民主要求司法过程大众化,但这不等于说司法职业须向大众开放。

诉讼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掌握了生杀予夺的大权,其办案就像外科医生动手术,关乎性命,让不懂法的人去执法,就如同让不懂医术的人给人去治病,无疑同于取人性命。法律职业者作为社会冲突的最后防卫者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判者,必须由专业精英来担任。随着立法越来越技术化、精密化,越来越专业化、体系化,法律对以上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法治社会化,追求的就是一种精细化的统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不具有非常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术,一般是无法担任法律工作的。

综上分析,我可这样说:法律的社会属性要求法律的大众化,而法律的精密性、技术性以及法治社会的精细要求法律职业精英化。因此绝不可以放低“专业食槽”,让那些非经严格专业训练的人也可以随便伸近来吃上一嘴。

作为法律学子,我们是将来的法律工作者,促进法律知识、法律观念的普及,效力于法律的大众化是我们的责任。同时,我们也应努力提高自身素养,适应法律职业精英化的要求,成名真正的法律精英!
最后,我想提出我对“大众化”的一种粗浅认识。因为任何词语在不同的语境中,它的内涵和外延会是弹性可以伸缩的,所以,我提出将“大众化”限定在“法律共同体”这个群体内。那么,这种情形下的“大众化”就是要求:法律工作领域内的不同层次的法者全都能成为“精英”,每个人达到精英水准。这也就等于说大众化即普遍的精英化。只是,此时的精英已非彼时的精英。因为:当法者都达到精英的水准,就不存在分层问题,也就不存在原始意义上的由于社会分层而产生的社会精英了。所以,这时的精英法者也就没有了与之相比较而言的一般法者了,每个人都是以平均状态的、类型化的面目存在,这也类似于社会学上关于“大众化”的特征。社会学上的“大众化”即大众生活普遍化,这种大众化淹没了人的个人特质,人即趋向同一化、同质化。因而,我就将这种法律职业人员的普遍精英化称之为“大众化”。自然而然,我这时所提的精英化与大众化已不再是一对矛盾的概念,相反,这时精英化是大众的前提,大众化是精英化的高级阶段。也许,这种大众化带有理想主义色彩,但我认为正如共产主义一样,虽然遥远,但总是一个目标,有了目标,也就有了实现目标的动力。至于这种理解到底有没有道理,我等待大家的批评和指教。谢谢!

回复:
listen
法律职业是社会分工的一部分,其运作不是封闭的。并不是想让他精英化就精英化、大众化就大众化。法律人要看到社会的需要,尤其是中国社会的需要。不然,就好像冯象批评吴经熊一样,聪明但没有智慧。

狮心王
关于吴经熊我到现在还想不通他最后为什么皈依宗教。许章润的标题是“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他那篇又写得有点玄,把他都上升到哲学家的层次了,其实像他这种少年得志而名磨灭者,中国历史上都不知道有多少啊! 多他一个不多,少他一个不少啊!历史,弄人啊!

寒武纪
法律学问和现象博大精深、纷繁复杂,如果要走大众化就必然如大炼钢铁那样整出一批次品和半成品,如果要走精英化道路,则必须要有社会的整体大环境的改善。
 楼主| 发表于 2005-12-8 21: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的坦白——什么是所谓的“法学方法论”?

作者:光复菜菜也

站在这个校园,一切都是那么快,我也成了快走的人了,真的有必要说些什么了。

经常会想起宋功德博士在其《法学的坦白》一书中的一句话:“法学悲悯于‘燕雀安知鸿鹄之志’之际,却常尴尬于‘想飞,却怎么也飞不高’;法律学人仿佛成了笼中的小小鸟。”这本书虽然让很多法学人的自信心乃至自尊心受到打击,但却发人深省。明智的法律人只要不是做一个把头埋入沙丘的鸵鸟,陷入自己编造的“法治乌托邦”的意识形态迷雾之中无法自拔的话,就必须正视这个问题,看到底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学方法论。

初入大学,可以说自己是一个纯粹的“法盲”,不知自己所学的专业到底为何物,当然对于第一堂专业课(法理)是毫无准备,稀里糊涂地听了几节课后,通知我们换老师了,而这位老师的第一堂课让我猛然惊醒。头一回发现自己竟是如此无知,第一次感觉其实法学不是那么枯燥。后来又读了很多书,才感觉自己选择法学不是一个错误的,而是一件很有趣味的事情,这才没有像王绍光教授所说的成为“法学的逃兵”。

但是,仅仅留住法学圈内的人不作逃兵,绝不是一个学科值得高兴的事情。法学作为一个学科,长期以来被认为学术上殊少贡献、智识上殊少挑战,即使如今成了显学,仍然让“法律人的城邦”中的人们很没有面子。于是,诸如苏力教授这样极具责任感的学者就发出了这样的问题:“什么是你的贡献?”由此引发法律人的深入反思。那么,法学到底如何做出自己的贡献呢?

一次偶然的机会读了麦乐怡教授的《法与经济学》,从此认识了波斯那知道了原来法律也可以经济分析,学科之间的联系是如此有趣,就连人类的行为也可以“经济分析”。但是惊喜之余最大的收获就是发现法学其实是一门最宽容的学科,它需要百家知识的融会,而每当自己学会了解一门外学科知识反而会更喜欢自己的专业——既可以在传统自由的殿堂中寻找真理,又可以在严密的逻辑分析中思辨,还可以在自然科学中探求奥秘——如此的博大精深。完全可以从自己的兴趣入手去了解它。法学是一个如此具有开放性的“下游学科”,以至于可以把几乎所有学科作为它的“上游学科”来加以吸收。正是通过对其他学科营养的吸收,法学自己得到了长足的进步。

在中国,法学的进步同样与对其他学科的吸收联系在一起。即使不追溯更远到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那些充满意识形态色彩的论战,仅仅是在我们这批人进入大学之前的九十年代,中国法学仍然缺少学术色彩,而成为政策与法律的附庸。直到新的世纪,中国法学开始了一次范式转化,从苏力教授所说的“政法法学”、“注释法学”发展到“社科法学”,一批学者开始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进路来分析法学问题,从中得出了许多具有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的学术成果,法学才开始能够不再继续幼稚下去。

然而,面对社科法学的浪潮,不少学者喜欢用“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来自我标榜,并且进而主张所谓“正宗的法学”拒绝法学。然而,所谓古老并不意味着仅仅用修辞学与决疑术就能够组织起一个现代的学科体系中的学科,如果光是这样的话,法学始终都不会成为一门科学。何况,即使在法学的古老传统中,神学、伦理学、政治学与法学就始终是不可分离的。

而进入到现代之后,随着社会的变迁,霍姆斯大法官指出:“理性地研究法律,时下的主宰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法学必须回应社会的这种需要,哪怕是面对所谓的“经济学帝国主义”。

那么,面对“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殖民,吸纳了社会科学的法学还是真正的法学吗?答案是肯定的。什么是法学,最主要是取决于所解答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社会影响。法律较之其他社会规范是独特的,运用了其他学科知识之后的法学,通过解决关于法律的问题来服务于社会,同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来帮助其他学科来理解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正是在交叉融合中,才产生了法学方法论和法学的贡献。

以上所述,是自己接触这门学科后的一些感受,也许是因为没有好好地去读“正统法学”,尤其是那些欧陆风格的宏大精密的著作,特别是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所以说了这么多,到底什么是法学方法,我还是不能很好的概括,我只是深刻的体会到——法学的天空一望无际,我们都不是笼中的小小鸟,只是我们需要走出自己的“围城”。
 楼主| 发表于 2005-12-8 21: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的视界,你们的世界
                   ——给法学院的新生

作者:listen

师弟师妹们,衷心欢迎你们成为湖南大学法学院的一员。

你们或许是如愿以偿地走进了曾经梦想已久的岳麓山下的这座校园;或许是还有点懵懂和不知所措地跟着感觉来到了这里;或许甚至是带着冲击一个更高的目标失败的失落与彷徨“落入”了这里。但所有的这些,都已经成为过去,你们要隐去昨日的光环,也要抚平昨日的伤口,重新体味“在路上”。在这里,世界将前所未有地展开,生活将前所未有的涌来;在这里,你们将分享一个共同的精神家园,“湖大人”将成为你们共同的名字。

五年前,我亦曾茫然地走入这校园。而今天,岳麓山下、湘水之滨的记忆已经刷新了我的生命,融入了我的灵魂,这座千年庭院已经成为生命中不可走出的背景。而在今后的多少年中,你们也都会感慨,本科四年是最美好的青春年华,是最重要的生命记忆。这是一段阳光灿烂的日子,但也正因为其美好而容易溜走,因此需要紧紧地抓住。

如何抓住这一段阳光灿烂的日子?来到这里之前,你们或许都有着自己关于大学的青涩梦想,但来到之后,你们会发现,生活会嘲笑那些幼稚的梦想,大学生活是平凡的,你们则将在这平凡的生活中成长。然而平凡绝不意味着平庸,在这里,我想要以一个比你们提前几年走进湖大、走进法学的老生的身份向你们建议:打开你们的视界,你们今天的视界将决定你们明天的世界。

我一直这样认为,如果把北大的学生与湖大的学生替换,湖大将会成为北大,而北大则成为湖大。而如果把老师对调,并不会有同样的效果。之所以这么说,不是说湖大的学生差距更大,而是因为“皮格马力翁效应”,北大的学生们因为头顶的光环而打开了一个更宽阔的视界,从而相互影响创造了一个更有激励的世界。同样,我也不是说北大的老师就“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并非如此,但是在今天这个法学知识转型的时代,相当一部分在过去非常优秀的法学者的知识并不能够有效的回应今天学术市场与实务市场的需求。

正因为我们今天处在这样一个知识转型的时代,当你们或许会觉得在湖大法学院遇到的老师们不是那么有名、课讲的不是想象中那么好、学到的东西不多的时候,不要茫然、更不要失落,因为这并不重要。大学学习本身就是强调自学的,而法学这个学科在今天表现的更为强烈。你们将会在法学院遇到很好的老师,但并不是因为他们向你们传授了一套能够被你们熟练记忆之后用于学术或实务的知识体系——这种知识体系还并不存在,而是因为他们将会吸引你们走进法学的殿堂,激发你们探索法学的兴趣。而在这种兴趣被激发之后,你们将会在自己去领略无限的风光。

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法学职业将会是一个精英职业,这是一个从目前来看正在发生的趋势。因此,作为湖大的法律人,希望你们能够有这样的意识,而不是满足于作一个平庸的“法律工匠”。湖大虽然还有很多很多的不足,但至少为她的学生提供了一个自我完善与发展的基础性平台,因此湖大的学生应当要敢于做梦,敢于规划一个相当灿烂的未来。“取法其上,得乎其中”,当大家都打开视界、设定了一个宏伟的理想的时候,你们的潜能将会更多的被自我与相互的激励所激发,在这个充满激励的世界中,你们将取得更大的成功。我期待着,四年之后,有更多湖大法学院的毕业生进入到中国乃至世界一流的法学院中。请相信,永远不要为梦想划定僵硬的边界,世事沧桑心事定,胸中海岳梦中飞。
 楼主| 发表于 2005-12-8 21: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法学院如何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的一点想法

作者:sagar

那天晚上本打算提提这个问题的,但因为会后要采访王全兴老师,怕耽误了时间,自己砸自己脚,现在提提也好。

都说要读书,几乎每个老师都为我们开了一大摞的参考书目,可真真能在上课的同时读一本的人几乎没有(有点夸张) ,我将从以下举几个方面分析原因:

一、缺乏相应的读书激励机制和评价机制:我们要拿奖学金,因为奖学金体系是我们主要的评价机制,关系到金钱、名誉、保研、甚至工作的好坏,而要拿奖学金就意味着要考高分,要考高分你就除了认真读那几本湖大为我们发的书以外,再也没有别的好办法了(有的科目还行)。我们班有个兄弟,大一大
二挺喜欢问问题的,属于那种喜欢思考“针尖上可以坐多少个天使”这样问题的人,可就是爱挂科,而且有些还是他所热衷的专业课,挂科的经历让他太受打击了,他现在几乎消沉了,不再有学术冲动了。
对策:建议每份考题(专业课)有10-20分的扩充题,比如说该门课的相关理论热点、学术争议等,让喜欢读书的人有所发挥,而又能照顾大多数。

二、缺乏一个读书的思想交流平台。这方面相比我入校时已有所发展,比如零星的读书交流会,再就是在《岳麓法律人》了,但这远远不能满足我们一两千号人的这样一个强大的思想阵容。造成一部分有思想的人形成一种思想郁积,久而久之便产生一种学术孤独。我上面说的那同学就有这方面原因
对策:建议尽快建立一个读书交流的网络平台。当初在法学大楼前打出“为建国内一流的法学院而奋斗”的条幅遭到众多人的非议,我也很反感,为啥?一个一流的法学院必须有一个具有容量可观的思想交流平台,人大法学院之所以算一流,除了名牌大学、师资阵容等其他条件以外,我想还在于它有一个全国性的思想交流平台,就说中国民商法网BBS吧,2005年3月10日 17:00同时在线峰值高达843,我想整个湖大的在线峰值未必能突破这个数,再看看别的像样儿的法学院,几乎都至少有一个专业的法学网站,有的还有法学专版的BBS。

三、当继续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学术香火不能像今年一样长期中断。
以上几点,妥否,请讨论!
 楼主| 发表于 2005-12-8 21: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几篇是第一期预备发表的文章。
发表于 2005-12-8 21: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恭喜小寒和法学板块,在站务大力改革之后,原来发展得比较好的法学,电气和设计艺术三个院系板块只剩下法学一支独秀而且越来越好.这和版主的努力以及法学有一帮铁杆的支持者,以及法学偏向文科专业性质决定的,希望法学能够一代一代的坚持下去.
发表于 2005-12-8 21:5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虽然我只能精神上
发表于 2005-12-8 22: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我也支持~虽然我对理论而严肃的东西很不感冒挖
发表于 2005-12-8 22: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zhichi zhichi zhi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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