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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手上的一个案子,高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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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8 16: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接了一个案子,案情是:一个农民的妻子,怀孕了(怀的是健康的婴儿,有医院的检查为证),在生产的那天,农民把妻子送到乡卫生院进行生产,在生产的过程中,卫生院的医师和护士,有着重大的过错,最后转到镇医院时,产出的是死婴。
现在要问的是,做为他的律师,我们应当如何主张赔偿,我查过了相关的法条,以及一些案例,对于这种情况,赔偿方面,是有利于医院的。因为,产出的是死婴,不能主张要求死亡赔偿,能够要求的是只有精神赔偿这一块,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对于精神赔偿的数额进行了规定,是上年人平可支配收入的六倍。
希望高人进来指点一二,要的是能有支撑你的主张的法律。不要谈理论的东西,理论对于这个案子没有用。
发表于 2006-3-28 16: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不了解……
发表于 2006-3-28 20: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道义上谴责他们,让接生的医生和护士生女孩没有小鸡鸡!
发表于 2006-3-28 21: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SORRY,偶对民事不了解~
发表于 2006-3-28 22: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重大医疗事故处理 有证据最好,
发表于 2006-3-29 02: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律师楼咨询一下比较准确!
 楼主| 发表于 2006-3-29 11: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我自己就是律师,我现在问怎么拿赔偿比较好。
重大医疗事故是肯定的,现在是赔偿那一块怎么做???
事实的认定是没有问题,就是赔偿对于这种生出来是死婴的状况下,太少了。
发表于 2006-3-29 12: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楼主已经把答案说出来了。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既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对于精神赔偿的数额进行了规定,是上年人平可支配收入的六 倍,那么这个案子还有什么难的呢?
  偶认为不能因为这样的状况少,没有案例可以借鉴就觉得没有办法。有相关法律就可以适用,毕竟我们不是英美法系
发表于 2006-3-30 09: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年,省人民医院发生一起医疗事故,为孕妇开的补药中有一支有个苍蝇,这是其极度的恐慌,几个月后产一死婴,提起诉讼,经过两审,最后只有几千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这两个案子很不一样
发表于 2006-3-30 09: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年,省人民医院发生一起医疗事故,为孕妇开的补药中有一支有个苍蝇,这是其极度的恐慌,几个月后产一死婴,提起诉讼,经过两审,最后只有几千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这两个案子很不一样
发表于 2006-3-30 09:2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能说要赔偿,很难。
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先和医院协商吧,看医院愿意出多少。
真的告起来未必就合算些。
 楼主| 发表于 2006-3-31 10: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下,提精神赔偿,没有问题,但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精神赔偿的数额很小,像我前面说的,才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在益阳地区,一年的可支配收入才5000多,六倍,也就三万,全部支持就是这么多。而面对一条小生命来说,这点钱算得了什么?而中国向来对于在肚子里的成形婴儿又是不以我们法律上的人来保护的,所以计划生育才敢说,要你去打胎就打胎。
我现在考虑的就是,如果按医疗事故来做这个案子,只能提起精神赔偿,钱是一定可以拿到,但是数额很小,大约三四万块左右。
如果按侵权来做这个案子,却找不到相关的法律做支持,因为生出来就是死婴,算不上法律意义上的人,所以死亡赔偿,以及精神赔偿都无从提起。
如果按合同之诉呢,我考虑了一下这个问题,是不是可以提起死亡赔偿呢?如果可以,那当然按这个,因为死亡赔偿可以补二十年,那就可以上十万了。但是我发现我的这个意见不被我爸所采用,所以我也希望能够讨论下,给我一个按合同之诉,然后生出来的死婴可以提起合同之诉的理由。
其实,我觉得民法要多变,在这种情况下的案子,对受害者来说极不公平,不构成犯罪,又不用赔多少钱。对于一个活体来说,真的难受。
他奶奶的,我都想给最高院提建议了,希望能出台一个司法解释,来保证这种特殊情形下的个体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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