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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湖南法治在线辩论会 湘潭大学VS湖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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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6 12:5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湖南法治在线辩论会
第一场:“亲亲”当相隐/不当相隐
正方:湘潭大学法言社
反方:湖南师范大学法协会

主席:请双方辨手注意,建议双方首先对今天在百忙之中来到我们辩论会现场的评委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 [公告]欢迎大家的到来。

正方:感谢评委老师!感谢主席!
  
反方:感谢评委老师!感谢主席!

主席:现在正在进行的是辩论会的第1环节,双方立论.双方将准备好的 立论附上,字数在800字以内(以word为主,不含标点),发言完毕打“OK ”,时间为5分钟/队。由正方先立论。


正方一辩:
古今中外,一直存在 “亲亲相隐”一类的规定。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我们今天讨论的“亲亲相隐”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夫妻间,对彼此的犯罪行为有权不主动告发、不作有罪证明。 我方认为,亲亲当相隐。 “当”是一种应然层面上的价值提倡,我方并非主张照搬封建法律中的亲亲相隐,而是在合理借鉴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将其对亲情、人伦的重视吸收入现行法制,并作为一种立法精神加以提倡。目前,许多国家在法律中都选择融入更多的人性关怀,相比之下,我国现行法律却对伦理、亲情考量不足;面对这一立法缺陷,我们是否也应该更多地在法律中考虑亲情因素呢? 同时,“亲亲当相隐”有其现实意义。即使法律没有允许亲亲相隐,基于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亲情,也让亲与亲之间证实犯罪成为一件艰难而残酷的事。试问,谁能忍心将自己的子女作为犯罪嫌疑人向他人交出呢? 以下,我方将从必要性、可行性进一步论证: 从必要性看,亲亲相隐的思想自春秋战国萌芽,历经中华文明几千年世代相承,已融入民族血脉之中,在人们心中形成了稳定的信念。提倡亲亲当相隐正是注重对传统文化的承袭,珍视对法律信念的维护。 其次,提倡“亲亲当相隐”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基本组成单位,它的稳定直接关乎社会安宁。当至亲之间由于不能相隐而怨恨猜疑,由于不能信任而不再关爱,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又将去向何方? 再次,若法律能立足于人性亲情,更完善对人权的保护,民众则无论在情感或理智上都比较容易接受,从而有效保障法律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尊严。 从可行性看,“亲亲当相隐”主要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取证、作证两个环节。由于司法机关不能将追究犯罪的职责转嫁给嫌疑人亲属,因此,在取证环节,亲属有权不主动告发自己的亲人,即不告发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或犯罪;在作证环节,亲属有权不作针对自己亲人的有罪证明,但可作为辩方证人证明其无罪。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亲亲当相隐。

主席: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陈词,下面有请反方一辩开篇立论,有请。

反方一辩: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感谢对方一辩的精彩陈词。

一、法律调整社会当中的各种利益,但其最重要的一点是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社会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和一种公共正义。康德曾明确指出:我们并非把我们的判断放在概念之上,而只是根据情感,我们根据的这种情感不是作为一种私人的情感,而是作为一种共同的情感。这种共同的情感应是我们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亲亲”所追求的只是一种家庭成员、亲属之间的利益,这是一种极端狭隘的利益,更是一种私情的体现。如果为了一己私情而不顾社会公众的利益,那这样的法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如果可以对自己的亲属隐瞒、包庇,那么对受害人体现公平公正了吗?很显然没有。我们不应该只尊重和顺从对自己亲属的情感,却不尊重和维护受害人的情感。

二、有罪当罚是一条普遍有效的法则。如果坚持“亲亲相隐”,认为这一切行为是合情合理的,把亲情当作隐恶的根据,这实际上是一种鼓励犯罪的行为。既然偷盗可以默许和原谅,为什么杀人放火就不可以默许、原谅?不仅如此,既然出于父子真情可以隐瞒父亲的滔天罪恶,那么隐瞒兄弟姐妹的种种罪恶也是理所当然。任何人都可以这样的原则为借口而躲避法律的追究,隐瞒人也因此逃避自己的窝藏、包庇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为恶者就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而逍遥法外,法律惩罚犯罪和维护受害人正当权益的功能就荡然无存了。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亲亲”不应当相隐! 谢谢大家!
 楼主| 发表于 2006-6-6 12:57: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主席:下面是攻辩阶段,由双方二、三辩提出攻辩问题,并选择对方二、三辩之一进行回答,双方在提问或者回答完毕后打“OK”。 要求各辩手提问要明了、回答要简洁。发言的字数限制为200字以内,对于对方提出的问题,回答一方必须在3分钟内回答完毕,不能反问。本轮攻辩时间为10分钟。现在首先有请正方二辩提出攻辩问题。

正方二辩:首先强调我们的隐并非全面复古,而只是在立法中考虑到亲亲相隐的人文精神。只是享有不作为的权利。有请对方二辩 ,请问上世纪20年代美国大力推动的“禁酒令”最终是否成功呢?请回答是还是不是。ok

反方二辩:不是

正方二辩:请问,这是否因为一个法律如果没有人民的主动支持和认可,即使国家再怎样推动支持,都无法取得应有的威慑力?ok

反方二辩:任何事情都是有过程的 现在不支持,不代表它不对 而且,“禁酒令”和“亲亲不应该相隐”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根本不能类比 请对方注意

主席:正方二辩注意时间!

正方二辩: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来说,对方辩友说现在不支持亲亲相隐,不代表它不对,已经承认了我方观点。 陕西省的调查数据显示:有83%的家属为犯罪嫌疑人隐藏了不利证据或证言。这说明了大多数的民众在面对亲人违法时,选择的正是“隐”。那么对方辩友所主张的“亲亲不当相隐”是否能够得到人民的主动支持和认可呢?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的逻辑存在严重的混乱 我现在说的是,立法上规定“亲亲不应当相隐”! 在一定时间内恐怕不会被完全接受。 但是,我相信,随着国民法制观念的增强,他将会被中华民族所认可。 现在对方辩友只用陕西省的调查数据说明问题,属于典型的“一叶障目”。

正方二辩:立法上何时规定了亲亲不当相隐这一条?

反方二辩:中国现代的《刑事诉讼法》 这么基本的问题,对方辩友也要问? OK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注意我们讨论的是应然层面

主席:本轮结束,谢谢。反方二辩展开攻辩,时间同样为十分钟

反方二辩:请问对方二辩:若甲以故意杀人的罪状杀死乙,甲母是唯一可认定甲有罪的目击证人。 按照对方辩友倡导的“亲亲相隐”的观点,甲母是不是可以不作证?

正方二辩:当然可以。是因为国家机关追究犯罪的责任不能强加于犯罪嫌疑人的亲人身上,而且人证并不是唯一的证据形式。

反方二辩:不知对方辩友如何认为,至少在我看来,如果要甲母作证, 亲手使自己的骨肉遭受严惩,最终半生凄苦,显得太没人道, 没有充分体现人性。是不是这样?

正方二辩:再三强调,个人与国家机器相比,追究犯罪并不一定要亲属的作证才能实现,更重要的是,我们不能把国家对犯罪行为追究的责任强加与犯罪嫌疑人的亲人身上

反方二辩:请回答,是还是不是!

正方二辩:是。

反方二辩:那么还要请问,就因为甲母根据“亲亲相隐”不举证,乙的母亲将永远承受丧子之痛, 看到凶手逍遥法外,骨肉含冤九泉,这是不是很人道,很人性?OK

正方二辩:犯罪一旦做出,就一定会破坏一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如果我们再用司法去破坏另一个家庭的和谐,对方辩友岂能错上加错ok

反方二辩:倒要请问对方辩友, 对甲母的人道、人性建立在乙母的痛苦无辜之上,这难道是法律的人性化吗? 这难道是对方辩友的人性化吗? 这还不能说明“亲亲相隐”是多么荒谬吗?

正方二辩:我们再三强调,对方辩友的说法正是没有考虑人的亲情,虽然这样的法律使个别的犯罪得到了及时的追究.最终却是以牺牲人的善良的亲情为代价的,总体上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友一个十分奇怪的逻辑: “如果司法再去破坏另一个家庭的和谐”就是一个罪行造成了两个家庭的和谐被破坏! 那么倒要请问,我们还要“法”干什么! 因为,只要有法律的干涉,受害者就会增多!

反方二辩:我没有别的问题了,谢谢!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只是考虑了单个的家庭亲情,却没有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和谐。 法律应该惩罚犯罪,打击犯罪,但绝不能打击亲情,伤害人的亲属之间的爱。 绝不能以牺牲亲情的代价去阻止犯罪。

主席:本轮结束,下面有请正方三辩提问

正方三辩:犯罪是否必然破坏一种社会关系?

反方二辩:请问对方辩友问谁啊?

正方三辩:有请2辩

反方二辩:

正方三辩:亲亲不相隐是否会给家庭带来负面影响?

反方二辩:给受害者的家庭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谢谢对方辩友!OK

正方三辩:请正面回答犯罪嫌疑人家庭带来负面影响,回答是或不是,谢谢

反方二辩:对不起,“亲亲不相隐”是会给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带来负面影响。 那又怎样?

正方三辩:如果家庭都不稳定和谐那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会不会成了空中楼阁呢?

反方二辩:难道对方辩友希望,中国所有的家庭里都有犯罪分子吗? 那就不叫“礼仪之邦”了,叫“犯罪之乡”!!! 对方辩友要注意噢!

正方三辩:那请问礼仪之邦的礼体现在哪?

反方二辩:“亲亲不相隐”!

正方三辩:请论证一下,亲亲不相隐如何体现的

反方二辩:“亲亲不相隐”维护社会整体和谐,与时俱进的“礼”追求的也是社会和谐。 所以说“亲亲不相隐”既是法律制度,又是与时俱进的礼仪规范。 只能说,大哉“亲亲不相隐” OK

主席:本轮结束,谢谢。有请反方三辩展开提问,本轮时间10分钟。

反方三辩:请问对方三辩,如果你的亲友违法犯罪,你是亲亲为他相隐还是大义灭亲将他检举?

正方三辩:首先,我们的亲友是有一定范围的, 我们可以选择为他相隐,也可以选择大义灭亲。 在道德规范上我们不妨提倡大义灭亲,但不能把它作为法律义务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答得好,你为什么选择大义灭亲 ?

正方三辩:道德评价和法律评价是不同的概念,对方的亲戚犯罪了,您一下大义,把他给灭了,把他给杀了,您是“义”了,可刑事责任还是要担的啊 同时,大义灭亲是理想的道德规范,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人都象圣人一样来约束自己,超道德本身是不道德的。

反方三辩:请问对方辩友:“我几曾说过对方的亲戚犯了罪,我就要把他灭了?”对方辩友始终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你为什么选择大义灭亲?是不是说只有你一个人有高尚的道德,其他人都没有?OK

主席:本阶段结束,谢谢。下面是小结阶段,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字数不得超过800字。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小结。
 楼主| 发表于 2006-6-6 12: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主席:本阶段结束,谢谢。下面是小结阶段,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字数不得超过800字。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小结。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一个“应然”问题,对方显然只着眼在现实层面。在我方第一轮攻辩中,对方并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政府极力推行“禁酒令”时,美国法治已经达到一定高度。当时“禁酒令”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身心健康,可谓是一部“善法”。可是最后却因为人民的强烈反对而最终取消,极大地影响了美国法律的威信。反观现在中国对于“亲亲相隐”的讨论,中国现在法律的威信远不如当年的美国;而国家也更没有像当年美国一样全力反对“亲亲相隐”;更重要的是,聚众饮酒是一种人们公认的陋习,而“亲亲相隐”却是正如我方之前所说,是一个符合社会公众道德,有利社会和谐的“良俗”。当年美国“禁酒令”结果尚且如此,现在如果真如对方辩友所说“亲亲不当隐”,那后果恐怕不是有利于法治,反而会极大地损害法律的威信。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第二轮问题中,如果依照对方辩友的逻辑强迫人们为亲属的犯罪行为作有罪证明,从表面上看,嫌疑人的亲属只是牺牲了家庭利益,破坏了原来依靠血缘所形成的“和睦”状态,但却保全了社会的整体利益。然而,从实质上看,社会是由一个个家庭组成的,因此社会利益最终的归属还是家庭利益。当个体存在不稳定因素时,我们又何以奢求整体的稳定呢?我方并非反对司法,而是不赞成强迫亲属作证导致的家庭不和谐。 犯罪带来的后果必然是破坏一种社会关系。追究犯罪并不一定要靠亲属举报才能实现,与个人相比,国家应以一种积极的态度主动承担惩治犯罪的责任,而不是将这种责任转嫁给嫌疑人亲属。亲亲相隐以人情伦理为基础存在了几千年,其精神早已深入人心,尽管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当人们为保护亲属而触犯法律规定时,他们便会从传统道德习惯中为自己寻找正当的理由,从而形成法律逻辑与道德逻辑的对抗,酿成排斥和否定法律的契机。使人们对法律的合理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不利于法律的执行和维护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

主席:谢谢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小结。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字数不得超过800字。

反方一辩:谢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
下面由我为反方做攻辩小结。今天对方辩友在立论和攻辩阶段一直在强调一个词,那就是人性!好啊,那就让我们陪对方辩友好好谈谈人性,马克思主义人类学告诉我们真正的人性分为两个层次,一者在于维护最基本的人性也就是作为自然生物所共有的心理状态;二者在于提升人性的境界就是说更好的体现人的高尚社会性。这也正是我方两组问题目的之所在。

第一组问题,对方辩友首先一直强调如果不允许亲亲相隐就是摧残人性,但是当我们问到谁来呵护被害者时,对方辩友却无语凝噎了,不讲人性了!所以我们要替那些被害者的亲属问对方辩友一句:那些无辜的生命难道就不值得满口人性的对方辩友同情吗?法律应该首要保护已经被损害的受害者而不是从私人感情出发来认同“亲亲相隐”。如果本已经是受害者一方的利益还不能得到优先考虑,那么由此所造成的犯罪行为的加剧以及社会诚信的缺失的后果,将将远远超所谓的“伦理,道德”所诠释的那种狭隘的人性精神。换言之,没有任何理由让我们以摧残人性的办法来保护人性,如果有这样的法,那就是毫无疑问的恶法,人人得而唾弃之。

第二组问题,我们关注大义灭亲,其实质正是我们的社会所需求的,所倡导的人性提升,灵魂升华。对方辩友自己也委婉的表示作为法学学生会选择大义灭亲。了不起,对方辩友的人性要远比亲亲相隐者高尚。因为亲亲相隐者肯定不是什么高尚的人,甚至可以说不是一个纯粹的人。而对方辩友确是心系天下,心胸开阔的有志青年。想要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提高我们的社会伦理标准,也就必须抛弃亲亲相隐这种畸形的法律观念。也必须对方辩友这样的大义灭亲者挺身而出。这一点我们已经达成了伟大的共识。当我们在主张“亲亲互隐其恶”的时候,我们就为了狭隘的亲情而放弃了天理。这样通过蚕食与损害直至无视社会大多数人利益而建立起来的社会次序,只会走向灭亡。相信对方辩友也不会放任不管,那么对方辩友,那就让我们共同信仰我方今天的观点:亲亲不应该相隐。 谢谢大家!

主席:下面进入最精彩的自由辩论阶段: 双方交替进行,本阶段时间为30分钟.每方每次发言仅第一条有效,单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字数不得超过200字。超时或超字数均视为无效发言,对方继续发言。有请正方首先发言。
 楼主| 发表于 2006-6-6 12: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席:下面进入最精彩的自由辩论阶段: 双方交替进行,本阶段时间为30分钟.每方每次发言仅第一条有效,单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字数不得超过200字。超时或超字数均视为无效发言,对方继续发言。有请正方首先发言。

正方四辩:对方强调人性,人性是什么,人的天性在于“人谁无过,有过就改”,但现在犯罪破坏一个家庭,一错,而对方要用“亲亲不隐”破坏了另一个家庭,一错岂能再错啊 打击犯罪主要责任在司法机关,提倡人人有责,道德上无可厚非,但设为法律义务,就不当了,这不仅是亲人感情的维系,而是一个角色分工的问题。亲人的社会身份决定了其面对类似的问题必然选择维护家庭的和谐,将他们无法完成的任务给他们,对方于心何忍,于情何堪,于理何辩?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对"禁酒令"问题耿耿于怀,可是对方辩友自己说"亲亲相隐"针对的是刑事犯罪。 请问喝酒是不是刑事犯罪? 我只想大声说:"对方辩友,请让我看见逻辑!" 我还想请问对方辩友:“亲亲相隐”为一个家庭保护了一个犯罪分子, 还可能是一个可怕的犯罪分子,它怎么就能维护家庭的稳定?

正方二辩:个人与国家机器相比,追究犯罪并不一定要亲属的举报才能实现,更重要的是,我们不能把国家对犯罪行为追究的责任强加与犯罪嫌疑人的亲人身上。我们再三强调,被害者的呵护不应该由犯罪嫌疑人的亲人来承担,应该由国家来承担。请问对方辩友,国家追究犯罪任务的完成以及对被害人的保护是否必须要以牺牲家庭的和谐为代价?

反方三辩:刚才攻辩阶段对方辩友也承认应该大义灭亲,却又告诉我们超道德不是道德,那么多大义灭亲的共产党员就是没有道德的吗?请对方辩友说话三思。请问对方辩友,我们法律人所追求的是不是一个整体公正,依法治国的社会?

正方二辩:关于"禁酒令"既是民事问题也是刑事问题。

正方四辩:对方小结中也说了“亲亲相隐者肯定不是什么高尚的人,甚至可以说不是一个纯粹的人。”而中华传统美德告诉我们,百善孝为先,基本的亲情都不在了,哪里还有什么高尚啊?

正方四辩:请对方回答我们的问题

反方二辩:我们从来没有说必须要牺牲家庭的和谐,对方辩友还没有为我们论证,为什么“亲亲不相隐”一定会破坏家庭的和谐! “亲亲相隐”又怎么一定能保护家庭的和谐呢?

正方一辩:对方提出的“亲亲互隐其恶”并不等于“亲亲相隐”,显然是混淆概念。“亲亲相隐”正是“礼”的表现,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中,“亲亲相隐”正在“引礼入律”时被引入法律。那么请问对方,您方所主张的“礼”为何体现在“亲亲不当相隐”?

反方一辩:什么是和谐的家庭?一个隐恶的家庭是一个和谐的家庭吗?换句话说,有人认为,一个默许父亲盗窃,母亲诈骗,儿子杀人,女儿纵火的家庭是一个正常的家庭吗?父子不相隐而是相互告发,那是在仁本上出了问题,是一对“问题父子”。但是一个沆瀣一气互隐其恶的父子不更是一对伤天害理的问题父子吗?以“亲亲互隐其恶”为前提维系起来的人伦关系是一种正常的伦理关系吗?亲亲互隐其恶虽然维系了亲请,却伤了天害了理。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说,他们要维护社会整体和谐,那想请问,“亲亲相隐”究竟违背了和谐社会28字要求中的哪一点?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应该清楚,法律中的“应当”有必须的意思,也就是说,你们在强调亲属间必须相互隐 请对方辩友告诉我,世界上哪一国的立法是这样的?强迫别人不做证的法不是恶法是什么?

正方三辩:对方开始是说我们是在应然的层面上讨论这个问题,现在又说要在法律层面上必须,请先理清你的逻辑思维再来讨论这个问题。 对方说没有国家有,我们看到古罗马法、前《捷克斯洛伐克刑法》、前《波兰刑法》、前《保加利亚刑法》乃至现今日本、台湾、美国、德国等国的法律中都有亲亲相隐的规定。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也承认,你方观点停留在封建阶段,请问封建阶段的法律制度为什么还能在现代运用?

正方二辩:我方再三强调我们不主张全面复古。我们也从来没有承认我们停留在封建时代。我们主张“亲亲相隐”与时俱进。我方再请问对方辩友“亲亲相隐”究竟违背了和谐社会28字要求中的哪一点?请正面回答。

反方三辩:亲亲相隐,在小层次上侵犯了法律公平,大层次上危害国家安全与和谐相去甚远,对方辩友用古代的礼教吃现在的灵魂,用心何在,对方辩友所举的各国立法也都说可以,而没有说应该这足以说明各国立法采取 的是亲亲不应当相隐,对方辩友从论点到论证,错得一干二净

正方一辩:我方再次声明“隐恶”不等于“亲亲相隐”!我们提倡的“亲亲相隐”是不作证 不主动告发,“隐恶”是对犯罪的变相帮助,是不合法的。将“亲亲相隐”引入法律违背了“三个代表”的哪一点?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逻辑啊逻辑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一直说“亲亲相隐”大层次上危害国家安全与和谐相去甚远,我方第三次请问“亲亲相隐”究竟违背了和谐社会28字要求中的哪一点?请正面回答

反方三辩:爱国守法。对方辩友说不告发不检举,不等于隐恶,凡是学过语文的人都不会明白,更别说学法律的了。

正方一辩:有问有答才符合逻辑,对方同学大声感叹说逻辑啊逻辑,我们不禁感慨回答啊回答 我方强调的可告发也可不主动告发~请对方不要曲解~ 另外,我们并不主张将司法机关的职责强加给亲属对方同学连28个字都不知道,怎么来建设和谐社会啊?爱国守法是哪一点?

反方一辩:根据亲亲相隐使侵害人逃脱法律制裁,而使其继续犯罪,危害社会, 如果坚持不亲亲相隐,使犯罪人通过法律改过自新,一个母亲愿意接受一个犯罪的儿子还是一个改过自新的儿子呢 很显然是后者 通过纠正犯罪,不有利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吗?

正方二辩:我们已经无数次的强调亲亲相隐不是不追究犯罪。而是不主张将国家的责任强加于亲属身上。请问对方辩友国家追究犯罪任务的完成是否必然以牺牲家庭和谐为代价?

反方三辩: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等全违反了。请问对方辩友这里哪一条告诉我们应该亲亲相隐,对方辩友,其实我们当然知道二十八个字,出于人性的考虑没有提出这点 对方辩友既然苦苦相逼,下面请对方辩友为我们逐条论证亲亲相隐与二十八字的关系吧

正方四辩:亲亲相隐不是不打击犯罪,而是术业有专攻,国家的责任不要随意丢给人们,何况这还是以破坏家庭和谐为代价 亲人不作证就不能定罪了吗 那还有那么多犯罪没有目击证人,不照样在我们人民公安的努力下侦破了吗

反方三辩:也请对方辩友正面回答我们的问题,照对方辩友说,亲亲相隐是否需要专业知识,那么我们学法学就是为了以后亲亲相隐?

正方一辩:请对方同学找出一句我方认为说亲亲相隐就是不追究犯罪的话,如果没有,请别这样说我们了好吗?我们真想说,六月飞雪啊……

反方二辩:如果“亲亲相隐”使犯罪分子得不到惩处,这才叫“六月飞雪”! 对方辩友,如果想看这一奇观,就坚持你们的观点好了!

正方二辩:司法公正有国家权力来保护。如果亲亲不隐,那么我们脆弱的亲情又由什么来保护?对方辩友何苦一定要将国家责任强加于犯罪嫌疑人的亲人身上?

反方二辩:当然啊!靠法律来保护阿! 对方辩友,法制社会,匹夫有责! 何况我们这些法律专业的学生?! 我们并没有将国家责任强加在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身上,依法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我们对亲属作证的观点,鼓励但不强迫!
  
正方三辩:回应对方同学,我们学法学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追求社会和谐,为人民大众谋取更多福利 。 请问对方同学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什么是期待不可能?

反方四辩:国家之所以能够实现正义,必须是由于每个人认识到自己的天职,并且按照善的要求去做,这样才能形成国家整体的善和正义。倘若人人都因为这狭隘的“人情”而“亲亲相隐”而违背自己的良心背离诚实信用,使得犯罪者得不到法律的惩治,那怎么去实现道德的公正,怎么去伸张社会的正义,怎么去构建和发展真正和谐的社会秩序呢?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所主张的“亲亲不隐”恰恰损害了脆弱的亲情。请问对方辩友口里所说的“法制”就是这样来保障我们的亲情的吗?

反方一辩:亲亲相隐就能够使家庭和谐吗,请问对方辩友,是不是和谐家庭,必须有一名犯罪分子 那就糟糕了 中国没有几个和谐家庭

正方一辩:对方不要误解。前提是,当犯罪已发生,“亲亲相隐”可以更好维护家庭和谐。第二次请问:什么是期待不可能?

反方二辩:法律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平衡! “亲亲相隐”就是为了保护某一个家庭而扭曲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还是我方反复强调的,这是“恶法”!

正方二辩:“亲亲相隐”则是维护了家庭的和谐从而产生了和谐社会的基础——家庭。我方第三次请问何为期待不可能?

主席:自由辩论阶段到此结束。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对决和观众的支持 。谢谢!
下面由正、反双方的四辩进行总结发言,字数不超过 1200 字,发言时间不超过 10 分钟。有请反方四辩
 楼主| 发表于 2006-6-6 12:5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席:由正、反双方的四辩进行总结发言,字数不超过 1200 字,发言时间不超过 10 分钟。有请反方四辩

反方四辩: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 大家好! 首先,对方辩友犯的最大错误是把“亲亲相隐”阐释成“人情”的法律,作为一个应然层面的法理问题,“亲亲相隐”是一种本身有悖于社会公正的现象,其实质就是在鼓励情大于法。对方辩友,如果犯罪分子因为有亲属的隐瞒,从而安之若素,逍遥法外,或是有恃无恐,继续犯罪,危害社会,这样难道就更符合伦理、道德和人性吗?法律应该首要保护的是权利已经被损害的受害者的利益,还是首要保护从私人感情出发而加重受害者损害的一方的利益呢?黑夜给了我们黑色的眼睛,我们应该用它来发现和认识真理,而不是对亲属的犯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无可否认,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骨肉亲情是绝大多数人看重的,但我们坦言“亲亲不应当相隐”也不是说自己是冷血动物。可是,正如我方辩手在攻辩中提出的问题,你的某个亲人杀了人,难道故意隐匿其罪行,让他逍遥法外或是继续杀人就更符合伦理和人性,就更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和作为一个学法者崇法向善的秉性吗?隐匿杀人罪行固然能维护一个亲人的生命、一个家庭的稳定,可是你又如何正视那些被害者淋漓的鲜血,直面被害者支离破碎的家庭呢?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原则,其追求的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共的正义。“亲亲相隐”诠释的所谓“人情”表面上是维护了个体的某些利益,但实际上这种个体利益的维护是建立在危害他人的利益、践踏社会整体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怎能说是“关爱人性,尊重人权”并作为立法精神加以弘扬呢?如果“亲亲应当相隐”,实际上是宣扬一种狭隘的人性精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所追求的观念,所追求的社会公正的目标如何实现?

其次,“亲亲相隐”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的诚信原则,如果对方辩友认为“亲亲相隐”致使少数犯罪人群逍遥法外的代价尚且不够大,那么“亲亲相隐”使得整个社会普遍缺乏诚信的代价还不够大吗?国家之所以能够实现正义,必须是由于每个人认识到自己的天职,并且按照善的要求去做,这样才能形成国家整体的善和正义。倘若人人都因为这狭隘的“人情”而“亲亲相隐”而违背自己的良心背离诚实信用,使得犯罪者得不到法律的惩治,那怎么去实现道德的公正,怎么去伸张社会的正义,怎么去构建和发展真正和谐的社会秩序呢?

我方站在“亲亲”不应当“相隐”的立场上,并不是要把法与情对立起来。我们学法者追求的是法治社会的道德公正和社会正义,而不是“有法无情”。道德和法律之间有着各自的调整范围,本身就是平衡和协调发展的。良好的法律是包含公正精神、合乎正义原则、体现公民权利的准则和规范,追求的是社会公正和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应该被狭隘的“道德”、“人情”所左右,对“亲亲相隐”说不,就是从维护社会整体的道德、维护社会整体的公正和利益出发来避免法律与道德的天平向狭义的人情倾斜!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亲亲”不应当“相隐”。 谢谢各位。

正方四辩:对方所有观点都是建立在亲亲相隐是不追究犯罪的基础上,但我方一直强调犯罪的追究有司法机关,社会角色的分工告诉我们这样的责任不应必然落到人民身上,以破坏家庭和谐为代价,更不应当。 对方一直不知道什么叫期待不可能,它指在行为当时具体情况下,不可能期待他能够实施不是该犯罪行为的其他合法行为。 此刻,比赛接近尾声,我们需要的是对问题进行更深层的剖析。

“亲亲当隐”与“亲亲不当隐”这两种选择的关键在于其不仅仅是一个保证司法顺畅还是保障家庭和谐的问题,其背后隐含的是不同权益与不同价值的较量与权衡。 “亲亲当隐”是维系家庭和谐的因素之一,当家人触犯法律时,隐与不隐的矛盾已经开始尖锐化:如果“隐”则保了和谐而丢了司法的顺畅,如果不“隐”则恰恰相反。 既然司法上的难题与家庭的和谐发生矛盾的无法避免,那么通过价值、权益的较量怎么取舍则是今天问题的关键所在。 接下来分别解析,首先,从权益较量上看,的确,司法上的顺畅进行代表的是一种公共权力的需要,但是,公共权力的实现能以私权的损害为代价吗?这符合现代行政法的理念吗?

在强调人权的时代,家庭成员有权选择庇护自己的家人,这是他们追求家庭幸福的最起码的权利,如果保护人民权益的司法机关,它们打着为了维护了国家利益的幌子,要求人们证明他所深爱的父母有罪,要求人们亲自在可能已经成为定数的判决上再多加几点“有力的”证词,这或许于司法机关而言,使得判决的依据看来更具公信力,但却在犯罪人与其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上狠狠地扎上了一刀,撇开我们说了很多的这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不论,我们甚至可以猜想得出被家人指证的犯罪人如何再次建立对社会的信心,如何真正得到改造。这样的行为实际上是让司法机关背负着“保护人们权益”这一价值追求侵害个人的权利,这样的司法起到了服务人民的价值吗?

其次,从时代主题来看,我国现在的主旋律已从强调效率优先变成了建设和谐社会,家庭作为社会细胞,当然是和谐的首要因素,而“亲亲不相隐”显然与家庭和谐相冲突,与和谐社会这一时代主题相冲突。 再次,单从司法这一角度来看,追究犯罪是国家机关的任务,人们给予配合固然是好的,但是人们不配合司法机关也无权置喙,更何况它的实现要以家破人亡为代价,这样不合理的责任的转移与司法的正义追求完全是背道而驰。而从司法正义的实现来看,一个亲人的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定案究竟能起到多大的作用?还有待商榷。规定“亲亲不相隐”,得到一个效力待定的证据,失去了家庭的和谐与个人的私权,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成本收益权衡一下,究竟是否合理呢?

亲亲当相隐,不是让家人因为有人庇护了就肆无忌惮,也不是让大家因为心里有了底而对家人平时的行为太过纵容。而是从一个社会关怀的角度,从一个整体利益权衡的角度,从社会成本分析的角度,探讨哪种选择更加值得。 路径的选择似乎只有几个字,但作为一个法律人,需要的不仅仅是一腔热血,而需要更多的社会责任心、需要更多的冷静与深思。 选择还是交给大家吧。 谢谢!

主席:现在是专家点评准备阶段。在这段时间里各辩手可以自由交流。
 楼主| 发表于 2006-6-6 12:5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评判现场

王飞跃评委:今天的辩论很精彩,让我们领略了当代法律学人的风采。答辩过程中双方不时引经据典,也不乏珠玑之言;既有穷追猛打的勇猛神采,又有“曲线救国”战略艺术,让人留恋忘返。

“亲亲相隐”实际上是关乎“礼”与“法”、“情”与“理”的问题。正方在立论阶段对这一问题作了一定程度的分析与论证,并且对“亲亲当相隐”限定了一定的范围,应当说正方的立论是较为成功的。但正方的立论也有一定局限性,就是没有限定“相隐”包涵的犯罪危害程度的范围,实际上古今中外规定“亲亲相隐”的都将犯罪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如对危害国家社稷的犯罪、危害严重的犯罪如杀人等都不能相隐。这给反方一个“软肋”,后面反方不时提出“对杀人”等严重犯罪应否相隐的击打,而正方也不能作出强有力的回应。反方的立论显得有点准备不足,对正方可能亮出的观点只作了单一的假设:即“亲亲相隐”有害公共利益,是否应当对所有的犯罪都允许“容隐”。这样的立论显然不能有力针对正方的立论。

在后面的几个阶段,正方有一个较大的论点失误,即自始强调“亲亲相隐”关系到犯罪嫌疑人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就把这一问题仅限于个体亲情的感受,而没有考虑到“亲亲不相隐”对整个社会民众伦理情感的伤害,而伦理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在这一层面“礼”与“法”的选择实际上体现了立法者以及广大民众的价值取向,即是选择“法”作为唯一手段来规制社会,还是也应当考虑伦理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而反方正是利用正方的这一失误,将双方的争辩限定在正义与狭隘的“人情”的取舍之中,正方显得力不从心,即使到了最后呈词阶段也未能力挽局势。
   在我看来,正方应当作了不少资料准备,但在临场发挥上略逊一筹,不能抓住时机“痛打落水狗”(没有别的含义,请反方不要误解)。且正方几个辩手的观点没有完全统一,有自相矛盾之处。当然反方也有一些失误,如对“亲亲不相隐是否给家庭带来负面影响”这一问题的回答完全是“帮助了敌人”。

当然,双方的论辩也有一些值得提高之处,如双方的某些语言有人身攻击之嫌,有些问题和答辩并不能抓住要害。

总体而言,我认为反方较正方有一点优势。由于时间已晚,不能就一些具体问题阐述评论,望同学理解。谢谢大家给我这样一个机会。

唐东楚评委:双方的辩论很精彩。现在从各个环节谈一下本人的看法:

首先,立论部分。正方一辩一开篇就界定了“亲亲相隐”的“亲”的范围和“当”的层面,并且强调了这种“相隐”主要体现司法实践中的取证和作证两个环节,即对自己的亲属有权不主动告发和进行“有罪证明”。反方一辩则在立论部分从“公共正义”和“有罪当罚”的角度肯定了“亲亲不当隐”。双方的立论都较完备,尚无破绽。

其次,在攻辩阶段。双方开始抛出深入的论证观点,也正是辩论中“设套”和“防守”,寻找双方破绽的时候,这时必须小心翼翼,既攻又防,攻防结合。正方二辩提出了美国“禁酒令”的问题想让将对方“套住”,但反方二辩首先绕过了“陷阱”,指出“现在不支持,不代表不对”,而且指出“禁酒令”与“亲亲不应该相隐”存在本质上不同。接着正方二辩抛出了陕西的调查数据,反方二辩马上反驳正方存在逻辑问题,应当从立法规定来谈,而不是现实的层面,不想被正方抓住了“辫子”,正方问立法何时有此规定,反方虽然说“中国现代〈刑事诉讼法〉这么基本的问题”还用问,但始终没有给出正面回答,而且“现代”二字也不准确。这一关,反方没能绕过。后来,反方又提出儿子犯罪母亲目击是否可以不作证的问题,并且反驳了正方的“如果司法再去破坏另一个家庭的和谐,就是一个罪行造成了两个家庭的和谐”的所谓的“奇怪逻辑”。没想正方三辩又下了一个“套”,即:亲亲不相隐是不是会给家庭带来负面影响?并且追问“是或不是?”反方二辩回答非常机智“对不起,‘亲亲不相相隐’是会给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带来负面影响”,并且试图将正方引入另一个“歧途”,并且趁机提出了“礼仪之邦”和“犯罪之乡”的对照,反方的思路和逻辑是比较成功的,但有过激和霸道之嫌。双方后来又围绕“礼”的含义、“大义灭亲”的理解等问题进行相互攻辩。正方指出“超道德本身不是道德”。反方在攻辩小结阶段提出对亲属不隐“鼓励但不强迫”。双方都很具说服力。

再次,在自由辩论阶段,正方提出了“三个代表”、“和谐社会28字”,并且三问对方什么是“期待可能性”,对方没有给出回答,但正方的提问和解答也有欠妥当。

最后,在总结陈词阶段。反方从受害者权利保护、非狭隘人性、诚信、法与情的统一等角度,明确直接地论证了“亲亲不应当相隐”。正方则从司法顺畅和家庭和谐的不同权益、不同价值的较量和权衡角度,没有直接做答,将选择交给了大家。双方各有千秋。

总体而言,正方逻辑清晰、步步为营,给人的感觉是理性稳扎。反方则步步紧逼、语言犀利,给人的感觉是激情诡辩。正方的缺陷是过多使用了“三个代表”、“和谐社会28字”,“期待可能性”等论证方法,显得松散,针对性欠强。反方的缺陷是有强入人罪、得理不让。但从辩论的角度,反方略胜一筹。

许光耀评委:这次辩论总体来说十分精彩。双方都进行了较充分的准备,均有较坚实的立论,在辨论过程中基本能贯彻己方的意图,并有大量较机智的语言,既浓缩了己方的思想,又增强了辩论过程的趣味性。

就立论而言,正方显然是企图更多地考虑人性的关怀,强调家庭和谐对于社会的重要性,而亲亲不相隐却会损害家庭的和谐,从而损害社会的和谐。当然,他们也注意到,并且一再强调,他们的主张是,不应将亲亲不相隐作为一种法定义务,而并不反对道德上对此进行倡导。他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入论证:(1)事实上,多数情况下,亲属选择的是相隐,那么即使法律规定不得相隐,其实效是有限的。为此,他们举出美国的禁酒令为例,来说明这样的立法即使颁布了也起不到预想的作用。不过在辩论过程中,他们始终没有充分说明禁酒令与亲属相隐之间的关系,因而这一事例的说服力显得有点牵强。(2)家庭对于社会具有重要性,而亲亲不隐会对亲属间的信任与关爱造成损害,从而危害社会的和谐。(3)比较具有说服力的论据,是不能将惩治犯罪的责任转嫁给犯罪嫌疑人的亲属。(4)中国的传统文化历史悠久,人们已经习惯于亲亲相隐的思维方式。

总体来说,正方强调亲属间情感的价值,认为这种价值超过对方强调的公共利益的价值,而且维护家庭和谐多是从情感角度来说明。

本人以为,正方强调家庭和谐的角度是可行的,但应更加强调家庭的社会功能。家庭是人与人交往的基本单元,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外推到社会,也影响到整个社会人与人相处的信心。这要更多地从社会成本角度进行分析,而正方虽然注意到这一点,但辩论过程中,过往往只强调个体之间的情感与人性,而没有更多地分析亲亲不相隐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不是说他们没有注意到,但没有进行充分的说明,而关于社会成本分析,只是在四辩总结时才提到。既然对方的立足点是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正方就不应只以私人利益加以对抗,而应将视角更多地放在亲亲相隐或不相隐对于公共利益的影响,并加深分析层次。

古代文化及法律中提倡亲亲相隐,其关注的主要不是亲属间的感情,而是社会的稳定,即,也是关注公共利益。宗法社会下,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社会的秩序是家庭秩序的外推,因而维护尊长的地位有利于维护当权者的需要。而现代社会中,家庭对于社会的重要意义不再像以往那样突出,因而正方将家庭的和谐等同于社会的和谐,好像并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反方曾经指出过,“请问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为什么还能在现代运用?”但未能抓住这一突破口深入下去,可能有点遗憾。

如果家庭的重要性不再那么突出,则亲亲相隐的主要理由,就只余下了人性的关怀,因而论证就单薄了许多,因为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牺牲个体的某些利益,并不是绝对不允许的。尤其是不要把亲情的维护作为主要目的,比如“如果亲亲不隐,我们脆弱的亲情又由什么来保护?”这可能有点过头了。

反方的立足点,是强调指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而以亲属之间的私情来对抗社会公共利益是不适当的,同时情感分为两个层次,不能以私人的情感,来对抗公共的情感,来对抗受害人的情感。同时,在社会效果上,亲亲相隐会鼓励犯罪。并在加害人的亲属与受害人的亲属之间进行比较,认为即使进行情感损失的比较,受害人亲属也应该得到更多的抚慰,因而亲亲不当隐。

反方的主要障碍是,如果法律规定亲亲不得相隐,那么在亲属相隐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尽管该方某个辩手说到,“我们对亲属作证的观点,鼓励但不强迫!”我本人认为,反方不能采取这样的立场。反方一定要证明亲属作证是义务,而不是鼓励的问题。鉴于事实上亲属相隐的情况较为普遍,对于从事相隐行为的亲属一律追究法律责任,是不是应当进行一下社会成本的分析?正方本来也可以从这一视角展开攻势,可惜我没有这样的印象。

反方的立场相对单纯,因而论证的线索也相对可以清晰一点。而正方则既要以公共利益对抗公共利益,也要强调公私利益的平衡,他们对后者比较强调,归结起来,就是不能将社会责任转嫁给亲属。不过这一方面的分析还应当更深入一些,毕竟犯罪嫌疑人与亲属是两回事。对方举例中有缺陷时,应及时捕捉,比如对方举出一家四口都是坏蛋的例子时,应有针对性地强调这种角色的区分,对于父亲的行为,女儿当隐不当隐,应当从作为女儿的角度来判定,而不是将她作为一个纵火犯来对待。对此,反方曾注意到强调“依法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发挥下去,正方就必须说明,为什么与其他公民相比,亲属可以不作证。不过反方接下来也要说明,不作证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我对这种辩论方式有点不习惯,尤其是见不到诸位辩手的尊容,无法留下深刻印象。而在敲字的过程中,又把曾经产生的一些想法忘了,因而上述评语只能看作是观后感,不一定对,请大家批评。尤其是在引用某些辩手的辩词时,没有特别考虑到辩手的感受,在此必须声明,我认为大家的总体表现都不错,但也均有一些失误,比如正方说“百善孝为先”,实际上,忠效不能两全时,往往更强调忠。不过这些引用具有随意性,并不意味着这些辩手比其他人表现差一些。

陈锦红评委:这种形式很好,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也很感谢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湖南法治网为我们同学搭建了这样一个实践平台。

总体感觉双方准备认真而充分,辩论中水平高,对辩论的基本程序和技巧把握较好。双方各自观点明确,并能有效地与对方展开辩论,说理充分,言词精彩。

正方围绕立论始终坚持了“亲亲相隐”体现人性、亲情的追求和家庭和谐的保护。但“亲亲相隐”的法理基础分析有所欠缺,有些观点提出还值得商榷,如“聚众饮酒是一种人们公认的陋习”。

反方能在坚持自己的立论基础上,有条理地对正方观点进行辩论和反驳。但“亲亲不当相隐”的价值追求未能充分说明,辩论中有些用词和观点不够准确、精炼。如“中国现代的《刑事诉讼法》”、“人证”与“证人”的概念内涵之分;“在一定时间内恐怕不会被完全接受”等。

总之,很感谢同学们为我们提供了一场精彩的辩论赛。
 楼主| 发表于 2006-6-6 13: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评判现场
 楼主| 发表于 2006-6-6 13: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飞跃
 楼主| 发表于 2006-6-6 13: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唐东荣
发表于 2006-6-6 19: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我个人感觉……师大好乱,根本就没有逻辑在诡辩……

辩论不是诡辩,没有什么辩论技巧上反方更胜一筹的说法……诡辩就是诡辩,特别是湘大四辩已经指出来了……

同情湘大……
发表于 2006-6-6 19: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编辑了半天,把累死了 [s:6]
发表于 2006-6-7 01: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寒兄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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