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湖南法治在线辩论会
第一场:“亲亲”当相隐/不当相隐
正方:湘潭大学法言社
反方:湖南师范大学法协会
主席:请双方辨手注意,建议双方首先对今天在百忙之中来到我们辩论会现场的评委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 [公告]欢迎大家的到来。
正方:感谢评委老师!感谢主席!
反方:感谢评委老师!感谢主席!
主席:现在正在进行的是辩论会的第1环节,双方立论.双方将准备好的 立论附上,字数在800字以内(以word为主,不含标点),发言完毕打“OK ”,时间为5分钟/队。由正方先立论。
正方一辩:
古今中外,一直存在 “亲亲相隐”一类的规定。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我们今天讨论的“亲亲相隐”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夫妻间,对彼此的犯罪行为有权不主动告发、不作有罪证明。 我方认为,亲亲当相隐。 “当”是一种应然层面上的价值提倡,我方并非主张照搬封建法律中的亲亲相隐,而是在合理借鉴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将其对亲情、人伦的重视吸收入现行法制,并作为一种立法精神加以提倡。目前,许多国家在法律中都选择融入更多的人性关怀,相比之下,我国现行法律却对伦理、亲情考量不足;面对这一立法缺陷,我们是否也应该更多地在法律中考虑亲情因素呢? 同时,“亲亲当相隐”有其现实意义。即使法律没有允许亲亲相隐,基于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亲情,也让亲与亲之间证实犯罪成为一件艰难而残酷的事。试问,谁能忍心将自己的子女作为犯罪嫌疑人向他人交出呢? 以下,我方将从必要性、可行性进一步论证: 从必要性看,亲亲相隐的思想自春秋战国萌芽,历经中华文明几千年世代相承,已融入民族血脉之中,在人们心中形成了稳定的信念。提倡亲亲当相隐正是注重对传统文化的承袭,珍视对法律信念的维护。 其次,提倡“亲亲当相隐”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基本组成单位,它的稳定直接关乎社会安宁。当至亲之间由于不能相隐而怨恨猜疑,由于不能信任而不再关爱,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又将去向何方? 再次,若法律能立足于人性亲情,更完善对人权的保护,民众则无论在情感或理智上都比较容易接受,从而有效保障法律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尊严。 从可行性看,“亲亲当相隐”主要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取证、作证两个环节。由于司法机关不能将追究犯罪的职责转嫁给嫌疑人亲属,因此,在取证环节,亲属有权不主动告发自己的亲人,即不告发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或犯罪;在作证环节,亲属有权不作针对自己亲人的有罪证明,但可作为辩方证人证明其无罪。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亲亲当相隐。
主席: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陈词,下面有请反方一辩开篇立论,有请。
反方一辩: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感谢对方一辩的精彩陈词。
一、法律调整社会当中的各种利益,但其最重要的一点是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社会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和一种公共正义。康德曾明确指出:我们并非把我们的判断放在概念之上,而只是根据情感,我们根据的这种情感不是作为一种私人的情感,而是作为一种共同的情感。这种共同的情感应是我们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亲亲”所追求的只是一种家庭成员、亲属之间的利益,这是一种极端狭隘的利益,更是一种私情的体现。如果为了一己私情而不顾社会公众的利益,那这样的法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如果可以对自己的亲属隐瞒、包庇,那么对受害人体现公平公正了吗?很显然没有。我们不应该只尊重和顺从对自己亲属的情感,却不尊重和维护受害人的情感。
二、有罪当罚是一条普遍有效的法则。如果坚持“亲亲相隐”,认为这一切行为是合情合理的,把亲情当作隐恶的根据,这实际上是一种鼓励犯罪的行为。既然偷盗可以默许和原谅,为什么杀人放火就不可以默许、原谅?不仅如此,既然出于父子真情可以隐瞒父亲的滔天罪恶,那么隐瞒兄弟姐妹的种种罪恶也是理所当然。任何人都可以这样的原则为借口而躲避法律的追究,隐瞒人也因此逃避自己的窝藏、包庇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为恶者就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而逍遥法外,法律惩罚犯罪和维护受害人正当权益的功能就荡然无存了。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亲亲”不应当相隐! 谢谢大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