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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本人对于“可悲户达法学院:一研究生系请人代考考上的!”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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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5: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偶然得知自己已然成为新闻人物,震惊与悲哀并交心头!
首先我想申明本人是湘潭大学法学院九九级的学生,就我个人而言,我真的不知道给我写新闻的那位“法学院研究生”出于何种目的,我在此只能表示遗憾!
由于自己在读研究生阶段参与了协助管理本科生教务的工作,的确我耽误了一些学习时间,但是我认为这是对我社会工作经验的一种培养,所以我认为我的付出是值得的!至于那位所谓的“法学院研究生”你对我的看法,我认为你可以保留,不过你在网络上恶意攻击他人的行为是有违社会道德的,同时也是违法的,如果你真的懂点法律我相信你会知道后果的严重性!
其次,就你提到的我是请人代考进入湖南大学法学院的事,我想希望你能够拿出确凿的证据,不过我可以提醒你,可以向湖南大学研究生院提出申请,查询我当年的考试试卷是否与我现在的字迹吻合,再次你可以去湘潭大学研究生办查询当年的考场纪录是否有任何违纪现象,之后再发表言论,仅凭几句闲话来恶意中伤一个人我想也不是君子所为。
最后,我想提醒你,你现在的所作所为已经构成犯罪,我希望你作出公开道歉,我将保留对你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湖南大学2004级民商法学研究生:黄山
                                      2006年7月27日
发表于 2006-7-27 16: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运用侦查手段追查ip明确犯罪嫌疑人,以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
道歉?便宜那小子了。造成的影响是潜在的阿,要知道现代人都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阿

换成他,你捏造一段有损他名誉的虚构事实,造成影响后再道歉,他会干?
现在的鸟阿,我呸!还自称“法学院研究生”,作为法律人起码的法律思维和素质都不具备,我再呸,呸呸呸!
发表于 2006-7-27 16: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真相
发表于 2006-7-27 17: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linkjazz2006-07-27 16:28发表的“”:
建议运用侦查手段追查ip明确犯罪嫌疑人,以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
道歉?便宜那小子了。造成的影响是潜在的阿,要知道现代人都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阿

换成他,你捏造一段有损他名誉的虚构事实,造成影响后再道歉,他会干?
现在的鸟阿,我呸!还自称“法学院研究生”,作为法律人起码的法律思维和素质都不具备,我再呸,呸呸呸!
             这有个鸟用,人家肯定在网吧上的啊!  肯定是湖南大学的垃圾学生,想不到你们湖大人比师大的素质还要差!!!
发表于 2006-7-27 19: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是毁坏一个人名誉最快的方式。。。
同情楼主
发表于 2006-7-27 19: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花花公子2006-07-27 17:05发表的“”:

             这有个鸟用,人家肯定在网吧上的啊!  肯定是湖南大学的垃圾学生,想不到你们湖大人比师大的素质还要差!!!

你素质很高????
发表于 2006-7-27 19: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linkjazz2006-07-27 16:28发表的“”:
建议运用侦查手段追查ip明确犯罪嫌疑人,以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
道歉?便宜那小子了。造成的影响是潜在的阿,要知道现代人都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阿

换成他,你捏造一段有损他名誉的虚构事实,造成影响后再道歉,他会干?
现在的鸟阿,我呸!还自称“法学院研究生”,作为法律人起码的法律思维和素质都不具备,我再呸,呸呸呸!


我不知道楼上的是否也是法学研究生,如果是,那么,我觉得你的法律素质以及功底都不怎么样。首先,对于诽谤罪来说,要确认的是,那个人所说的事实不是真的。那样才告成诽谤,如果那个人说的是真的,黄山如果真如他所说的一样是请人考上的,那么根本就不存在诽谤行为,又哪来的诽谤罪。那么如何才能确认是不是真的呢,那当然就请湖大的研究生招生考试院出来证实就好,笔记比对,还是什么别的都行。第二点就是诽谤行为,要造成严重后果才可能构罪,并非有诽谤行为就会有诽谤罪的出现,所以也希望你能明白这一点呢。至于是不是造成严重后果了,那当然要你来证实,但就我来看,现在的情形好像本件事情流传范围并不广,也并没有给楼主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要以罪来论,那像还不至于。

我们在这里就事论事,至于这个事情是不是真实的,我无法判断,两边看样子都挺有理的,当然希望的是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来公布真相就好,谁对谁错就明白了。如果真是诽谤,建议那个“法学院研究生”首先撤了那个贴子,然后就是道歉。
发表于 2006-7-27 19: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linkjazz2006-07-27 16:28发表的“”:
建议运用侦查手段追查ip明确犯罪嫌疑人,以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
道歉?便宜那小子了。造成的影响是潜在的阿,要知道现代人都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阿

换成他,你捏造一段有损他名誉的虚构事实,造成影响后再道歉,他会干?
现在的鸟阿,我呸!还自称“法学院研究生”,作为法律人起码的法律思维和素质都不具备,我再呸,呸呸呸!


我不知道楼上的是否也是法学研究生,如果是,那么,我觉得你的法律素质以及功底都不怎么样。首先,对于诽谤罪来说,要确认的是,那个人所说的事实不是真的。那样才告成诽谤,如果那个人说的是真的,黄山如果真如他所说的一样是请人考上的,那么根本就不存在诽谤行为,又哪来的诽谤罪。那么如何才能确认是不是真的呢,那当然就请湖大的研究生招生考试院出来证实就好,笔记比对,还是什么别的都行。第二点就是诽谤行为,要造成严重后果才可能构罪,并非有诽谤行为就会有诽谤罪的出现,所以也希望你能明白这一点呢。至于是不是造成严重后果了,那当然要你来证实,但就我来看,现在的情形好像本件事情流传范围并不广,也并没有给楼主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要以罪来论,那像还不至于。

我们在这里就事论事,至于这个事情是不是真实的,我无法判断,两边看样子都挺有理的,当然希望的是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来公布真相就好,谁对谁错就明白了。如果真是诽谤,建议那个“法学院研究生”首先撤了那个贴子,然后就是道歉。
发表于 2006-7-27 20: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管它呢..真是的....
搞来搞去有什么意思么??? [s:8]
发表于 2006-7-27 22:0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湖大的法学院研究生,嫉妒黄山,或与他争夺女友
发表于 2006-7-27 22: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s:2] 搞来搞去就是有意思嘛,爽啊,这还用说~~~
发表于 2006-7-28 10: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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