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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众议]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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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4 14: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再所谓专家门的鼓噪下,死刑复核权终于收回了,一个个死刑犯的命保住了,人权呀,得到了尊重,这些专家们洋洋自得了。

说到人权,我始终不解,被死刑犯夺取生命的那些受害者 有没有人权????他们的人权由谁来保护的呢?我们在未征得死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饶恕加害者,(当然不可能征得他们同意),又有何法律依据呢?仅仅是因为 执行死刑也是杀人的行为吗?这个理由太牵强 难以服众。如果说是出于保护人权,可是受害者的人权怎么没有人提起过?

由此看来,少杀、慎杀,甚至废除死刑只不过是那些吃西方屎,和西方人的小便长大的“专家们”的一种意淫罢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1-4 14: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回之后,复核程序及其烦琐,往往一件案子要拖延很长时间,劳民伤财,二 这样会使下级法院不敢判死刑案件,使得该杀的罪犯不杀,又有何好处?三再中国还未接受杀人不偿命的 洋观点之前,如何平息百姓的愤怒?如何化解潜在的 同态复仇?如果多年以后,犯罪率大副上升,民众的要求恢复的呼声日高,我们的专家是否厚着脸皮不敢说话?如果民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感,是否还悔不当初?最后,如果有人杀了 这些 支持废除死刑者的家属,是否他们还会义正词严的要求挽留凶手的性命?如果谁能正面回答这些问题,我将率先支持专家意见,否则都死去吧!!!!
发表于 2007-1-4 15: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利也有弊吧,可以讨论讨论~~

值得一论~
发表于 2007-1-4 15: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LZ想过被枉杀的人的权利吗?  枉杀的不是也属于受害者吗? 他们的人权又该怎么保护?

收回复核权跟废除死刑不是一个概念吧 收回复核权是让复核权能更好的执行以达到设立它的初衷 中级法院一审判死高法终审然后再让高法来个象征性的复核 复核不就显得多余了?

最后收回复核权只是让死刑犯暂时能保住性命 犯了该杀的罪一样跑不了

PS:这2年冤案平反太多 不得不让人开始怀疑死刑的判罚公正性
发表于 2007-1-4 18: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期徒刑和死刑让你选,你选那个?死反而显得简单了事,而活着既是背负,背负惩罚,背负罪责...是选择剥夺他的生命,还是让他活者背负惩罚更有意义了...到底是生命可贵还是意义可贵了?西方重人权重生命,  中国意义至上,为了意义付出生命在所不惜,而却有死刑,这在我看来是悖论,活者的意义大,那还要死刑干吗?西方人认为活着是让你赎罪,让你心灵忏悔和实践赎罪,任何人没有擅自剥夺生命的权利.也许中国人认为赎罪没有意义,没有贡献,还是让死刑犯死了懒得他痛苦..这也许就是社会主义的唯物观吧.
   
     要么我们更民主点,让死刑犯来选择..给你两个选择,死刑和无期徒刑.哈哈..那岂不是两全齐美?
发表于 2007-1-4 19: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句话:lz混淆了死刑犯与杀人者的区别,如果不复核,意味着存在更大的替罪羊替真正杀人者去死的“可能性”,复核是为了减少可能性!!!

司法成本提高问题:中国每年GDP增长的13%因腐败而消耗,据海外报道,陈良宇受贿金额达三亿,多抓几个贪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就有钱了!!!
发表于 2007-1-4 19: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楼主一篇关于疑罪从无的讨论帖,觉得您的观点很有连贯性.

若我没记错的话,死刑的复核权本就是属于最高法的吧?收回只是回到"正确"的路上来,至于办案成本,以前是花少了,现在花多了是应该的.对你别的论点可以一样的论证.

5楼很有道理,但关于司法成本的说法欠恰当,有些牵强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1-5 20: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枉杀的毕竟是少数 这是其一,其二,综观全部枉杀案例,都是由于警方和法院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的结果,如果他们严格执行程序,旧不会出现枉杀,因此控制好下级法院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旧可以防止错杀,完全没有必要劳民伤财的动用最高法院,其三,死刑收回,如果是简单的收回 我不反对,但是现在已经被法学专家们搞成了废除死刑的前奏了,因为连肖扬都已经 妥协了。这样搞下去  没有多久  废除死刑就要实现的。其四:中国的无期徒刑实质是什么 相信每一个人都知道,一般长的十多年 短的 十年就出来了 再加上假释  保外就医,之类的,中国的犯人简直是太逍遥了,这样一来 在中国还有什么威慑力的刑罚?刑法的威慑作用丧失 还叫什么刑法?
4楼的 请记住 这是在中国 ,请不要和那些吃西方屎长大的专家们一样实行拿来主义。!!!!!!!!!!!!!!
发表于 2007-1-6 12: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刑复核收回并不等于就不杀啊!而只是在决定杀时更慎重一点罢了!毕竟人头不是韭菜,割了还能长出来。有最高法院收回原本属于它的死刑复核权,这是完善刑事审判程序的需要。以前的中级判,高院二审并复核自己做出的判决,你觉得这不是很可笑吗?自己会轻易推翻自己的决定承认自己的错误吗?这不过是为了弥补程序设计上的疏漏罢了,并不意味着收回了就会极大地减少死刑适用。而只是换作那些素质水平相对更高且没有参与审判的中立局外人来对整个审判过程作一次仔细检查。

如果审判是完全公正和合法的,难道还怕被检验吗?真金不怕火炼,没有什么问题的死刑判决大可不必紧张,因为最高院与高院都是适用的同一套中国法律啊!最高院的法官并不会就比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官仁慈些!这从这批死刑复核的法官都是从下面的各省高院和中院上调就可以看出来。人还是那批人,难道换换位置就变了理念?我想不会,只不过他们脱离了审判过程完全站在案外用相对客观的眼光来审视案件罢了!

因此我并不认为最高院复核就会对死刑犯网开一面。只要案子判的没问题,他们难道还敢枉法不成?至于你说的司法成本问题,我想相对于人的生命而言,这点经济花费还是微不足道的,不能为了效率就不顾公平了啊!何况还可能是罪恶的效率(枉杀的话)。毕竟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你说“综观全部枉杀案例,都是由于警方和法院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的结果,如果他们严格执行程序,旧不会出现枉杀,因此控制好下级法院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旧可以防止错杀”。这我基本同意,但你的前提是“如果”,可是现实不能假设,现在的现状是做不到那样啊!因此我们才要想从程序上完善它,做到对生命的充分尊重。制度的设计要体现出生命的价值才行。

至于你说的受害者的人权,我们确实应该更加重视,但什么事都不能走极端,我们从来就不能忽视也没有忽视受害者的权益,但我们要保证我们惩罚的确实是真正的凶手,那样受害者权益也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至于你说的这是废除死刑的前奏,我倒不这样认为。这个问题太大,我们可以以后详加讨论。但我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现阶段的中国不可能废除死刑,在可预见的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它将长期存在。一个问题是要允许不同的观点存在,让其争鸣,让其存在与发展。因此,社会既需要激进派,也需要保守派和中间派,这样社会才会平衡才不会走极端。
发表于 2007-1-6 12: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wainong2007-01-05 20:31发表的:
枉杀的毕竟是少数 .......
4楼的 请记住 这是在中国 ,请不要和那些吃西方屎长大的专家们一样实行拿来主义。!!!!!!!!!!!!!!

枉杀的毕竟是少数............................你怎么知道?
如果他们严格执行程序,旧不会出现枉杀,因此控制好下级法院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旧可以防止错杀,完全没有必要劳民伤财的动用最高法院,.....................幻觉.中国多少事情是你说的这样?"如果...那么...",意淫!
被法学专家们搞成了废除死刑的前奏......................这个不知道,但据我所知,收回的目的是最大限度控制不恰当判罚的出现,这是你从哪儿得来的消息?貌似中国主流的声音还是不要废除吧?
中国的无期徒刑实质是什么...............如果一个犯人的罪行就该判决无期,而且该罪犯的表现很好,那有什么道理不给其减刑?因为你不爽就不给他减?
这是在中国 ,请不要和那些吃西方屎长大的专家们一样实行拿来主义。!...............这里有明显的个人感情色彩,那也请吃中国什么东西长大的你记住:不要盲目的排外,中国现在的政体就是按照一个德国人的构想建造的,你准备怎么办?
发表于 2007-1-6 12: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8楼,专业的,蜘蛛侠啊!
发表于 2007-1-8 15: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过奖了!只是说一下自己的个人见解罢了!理性的讨论我想是应该欢迎的。
   
  社会上一般人都痛恨犯罪,理所当然的一般都痛恨罪犯,但让他们罪当其罚就足够了,不一定非要赶尽杀绝,那样太不人道,也不是文明社会所应存在的。难道我们还要让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严打”运动重演吗?中国现在再也经不起大的运动的冲击了!刑法惩罚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才是其威慑力之所在。


  我明白楼主是替受害者不平。这一点我们国家确实做的不好。记得以前南方周末上有一篇关于一个女孩为反抗强奸而跳楼摔成重伤,家里没钱治疗,犯罪人虽被抓但称判缓刑才会给数十万赔偿,否则没有。法院却强制执行不来钱。父亲无奈之下应女儿要求亲手用毛巾勒死了女儿,最后父亲也被判刑。这是一个人间悲剧,如果我国的刑事受害人补偿机制设计的完善,这样的事情完全可以避免。这里你就是把罪犯枪毙了,仍然不是维护被害人的权益的最佳方法。现在好了,我们国家也开始借鉴西方国家经验,这两天最高院也在研究制定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应该说这是向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防线迈出的一大步。因此,我认为,保护受害人的人权的方法有很多种,这种把死刑复核收回最高院的改革及不会减少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又增加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完全符合帕雷托改进的条件,有益而无害,增加了社会福利,何乐而不为呢?   

   另外,最高院肖扬院长也表示:“决不能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而放松惩罚犯罪的力度。”这在预料之中,也符合常理。因为收回本身就不是以此为目的的。我也相信中国现阶段不可能放松惩罚犯罪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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