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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询问法学达人:找不到尸骨就可以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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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5 07: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新闻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
广东顺德女子岑喜华亲口承认与丈夫梁国斌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斗,误伤丈夫后估计其已死亡,于是用菜刀分尸、用木炭焚尸、用硫酸溶尸、用胶桶抛尸。但法院认为,因为目前死者尸骨仍没找到,无证据证实其已死亡,宣判女子无罪。
相关链接http://news.163.com/08/1115/03/4QOQND4800011229.html

不太懂法律方面的问题,如果A杀了人,把被害人的尸体在荒山深埋,反正就是别人找不到了,或者是直接销毁的无影无踪,即便是所有的疑点都指向A,或者是A直接承认杀了人,但是他无法找出尸骨在什么地方了,难道法院就可以因为尸骨没有找到,无法断定其死亡而宣判A无罪?

第二个问题,案件中说因为没有找到尸骨,无证据证实其死亡,故宣判该女子无罪。我记得法律好像规定的是如果一个人失踪两年没有音讯就可以宣判该人死亡的吧?具体几年不太清楚了,问题是如果该事件发生2年之后,法律可以宣判该女子丈夫已死亡了,那该女子是否有罪?
发表于 2008-11-15 08: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保护犯罪人思想的恶果。我在这个论坛上说过这个话题,曾预言如果严格按照从西方泊来的证据规则和疑罪从无,有很多的案件将没有犯罪人,即使罪犯亲口承认。现在果然应验了,以后还会有很多这样的案子出现,可怜那些受害者啊。西方的这些东西害死人啊,在法学家和以北京、广东法院为代表的崇洋派司法界将使无数的受害者成为户天不应忽地不灵的冤魂野鬼。
发表于 2008-11-15 11: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像这样的基本确定的案件就应该使用疑罪从缓,判处死缓,然后等事情结果。受害人回来了就国家赔偿,回不来就让她蹲死,大不了损失国家一点钱,但是绝不能放纵 恶性杀人者,人命关天。
发表于 2008-11-15 12: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是像这个案子中说的那样,找不到尸体就只能判无罪,我想,结果就是刺激那些凶手杀人之后都采取毁尸灭迹的方式逃脱罪责了,如果真是这样,司法已经失败,正义已经死亡。我认为只要能找到其他有效、有力的有罪证据,并形成证据链,就可以判有罪。我不大理解楼主案例中的法官怎么会得出无罪结论的。至少他不能使我信服。

当然,楼上的解决方式也是绝不可行的。在目前的政治架构和司法体制大前提下,这样做的结果无疑是灾难性的。
发表于 2008-11-15 14: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面存在几个问题:是公安机关因为找不到她丈夫而找到她了,然后她招供的,还是她主动投案的。这是在我国刑法中避免出现所谓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的情况。再出一个佘祥林,谁也担待不起。不只是承办法官,中国司法也承受不了。
其次,该妇女交代的情况,如果除了她的口供,其他所有的间接证据都没有找到,那么只能判无罪。孤证不能定罪,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常识,除非是落后愚昧的国家。
所以正如3楼所说,如果能够形成证据链,则判处无罪便是错误的。2楼的那个人,我们无视他吧。口口声声说自己关心社会,然后总提一些放在现在司法环境下会造成大批冤假错案的所谓“方法”。
发表于 2008-11-15 14: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像这样的基本确定的案件就应该使用疑罪从缓,判处死缓,然后等事情结果。受害人回来了就国家赔偿,回不来就让她蹲死,大不了损失国家一点钱,但是绝不能放纵 恶性杀人者,人命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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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学生么????
如果国家真这么做,不出10年,中国土地上就真的一丁点司法公信力都没有了。
发表于 2008-11-15 14: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楼上的解决方式也是绝不可行的。在目前的政治架构和司法体制大前提下,这样做的结果无疑是灾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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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放在目前的政治架构和司法体制下,放在什么体制下,这种做法都是自寻死路。
发表于 2008-11-15 14:5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基本事实确定,完全可行。就如本案例一样,本人口供已经证实,而且是自愿说出的,海域哦墙上的血迹可以证明,为什么就不能判有罪?机械教条主义害死人。佘祥林怎么了?他的例子只能说明过去的方法不对,明显错误都看不出来,只能是法官的问题,与中国的法律没有关系。将佘祥林等案件铺天盖地宣传的基本上是一个阴谋,是一个法学家借机废除死刑阴谋论提出的 契机。我本人对佘祥林等案件嗤之以鼻,这些案件在哪个国家都会有,都会有误判现象,没什么了不起。
发表于 2008-11-15 15: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但依照岑的供述,尸体处理很繁琐,她通过雇用货车及搬运工对尸体进行处理,但是,公安部门用了很多警力竟然没有找到这些相关的人员,可见岑的口供的真实性无法得到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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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说明了到目前为止只有单独的口供。这在哪个国家都定不了案。
另外,某些人自称代表民意,难道从来不看新闻的评论版么?
发表于 2008-11-15 16: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家里的血迹如何解释?而且就是被害人的。还不能定案 那如何才能定案?
发表于 2008-11-15 16: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凶手把死者烧成了灰同样是找不到尸体,岂不是永远不能定案吗?那样的话 杀人罪直接取消好了,因为只要凶手把尸体销毁,无论你有什么证据都不能定案,中国就此成了真正的杀人犯的天堂。如此一来如此之多的漏洞被利用,这样的法律要之何用?
发表于 2008-11-15 17: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被“因为目前死者尸骨仍没找到”蒙蔽了眼睛,后面紧跟的是,“无证据证实其已死亡”,单取片面之意而夸大鼓噪吸引眼球,是媒体的一贯手法。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具有特殊性。

至于楼上一些论调,那回到封建人制最好了,只好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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