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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望麓最高网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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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6: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望麓最搞网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麓高初字第138号)

……

  部分网友起诉歪弄扰乱网络秩序罪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定,被告人在2008年11月上旬,屡次在湘江、法学等版面兴风作浪,言论幼稚粗暴,浑身带刺,已严重干扰了其他网友的正常讨论。无奈根据望麓自卑宪法(草)精神,自由乃立站之本,无法对其定罪宣判。

  但是,本院为了保持法学版面的健康有序,从保护最广大网友利益出发,根据疑罪从疑原则,避免该人危害继续扩散,决定剥夺歪弄在法学等版面的发言权。

  本院拒绝上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甄澈单

                                         审判员:肖斯妮

发表于 2008-11-20 18:3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差一个审判员……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0 18: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从简……
发表于 2008-11-20 19: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haha哈哈严重抗议侵犯人权的行为
发表于 2008-11-20 19: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抗议真扯淡 和笑死你 两位法官
发表于 2008-11-20 19: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剥夺发言权?可操作性如何?
发表于 2008-11-20 19: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是谁?
发表于 2008-11-20 19: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wainong于2008-11-20 19:19发表的:
haha哈哈严重抗议侵犯人权的行为


————————————————————

是歪弄一个人利益重要还是 多人利益重要?是某个网民的利益重要还是广大网民利益重要?如果你想保护一个,必然损害另一个,绝不可能有折中。问题在于,到底要保护那一方?这是很简单的数学题。

楼主代表了广大群众的意愿,他的决定非常贴近网民群众的意志和感觉,故而就是绝对正确的,也是完全符合“思辨”的论证原则的,因为楼主法官的论证目的在于驳倒对方的错误理论,只要能达到这个目的,一个能让眼明人看出其中荒谬之处的例子就可以解决问题,未必一定要长篇论证。所以,被告只需要接受判决,而绝对不能给他上诉的机会,如果给他上诉的机会就会陷入使法庭成为法轮功分子的道场,而这是严重背离人民、背离实践、背离社会主义司法原则,因而就是严重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叛党叛国叛网行为。

综上,坚决支持楼主,坚决顶贴~~
发表于 2008-11-20 19: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搞了,呵呵
发表于 2008-11-20 20: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小学习wainong的风格一下~~~~~ 归谬法,归谬法,嘿嘿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0 20: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乃太强大了…… [s:327]
发表于 2008-11-21 00: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群S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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