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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卧石水

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引发的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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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6 09: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看看嘛
发表于 2009-6-26 15: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Re:回 9楼(wainong) 的帖子

引用第11楼sking于2009-06-25 19:48发表的 回 9楼(wainong) 的帖子 :
赞一个,wainong变得这么理智了
你的观点都是根据案件的描述 ,本来没错。
可是,案件描述是什么人?
70码上飞啊
你的帖子有个特点就是叫人看不懂,这次我又不懂你的意思了
发表于 2009-6-27 23: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3楼(wainong) 的帖子

看来以后回你的帖子要说清楚
你的观点是根据案件的描述分析的,本来这是对的
可惜,从事案件描述的人是什么人?为什么前后事实差距这么大?
那杭州交通案描述70码撞飞一个人,这邓玉娇案如出一辙,
事实是存在的,但我们看到了是被加工后“描述”的事实
发表于 2009-6-28 00: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4楼sking于2009-06-27 23:47发表的 回 13楼(wainong) 的帖子 :
看来以后回你的帖子要说清楚
你的观点是根据案件的描述分析的,本来这是对的
可惜,从事案件描述的人是什么人?为什么前后事实差距这么大?
那杭州交通案描述70码撞飞一个人,这邓玉娇案如出一辙,
事实是存在的,但我们看到了是被加工后“描述”的事实
如果抛开行政干预这种中国国情不论,这个涉及法理学中对于法律事实的定义问题,是说不清楚的
所谓“事实”的叙述性就涉及整个人文学科的后现代转向,就是超大题目了,我一般会选择避谈

其实邓案早就应该中止诉讼了,因为刑侦流程明显有不合法的地方(这个只要仔细看看公诉书里的一些细节就可以看出来,对邓的公诉在关键证据的取证上是有重大程序漏洞的),取证流程不合法,那么公诉人提出的诉讼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所以进行审判本身就不正确

最后的结果很和稀泥,其实应该驳回公诉,或者转为民事,或者重新侦查,但鉴于强奸案的特殊性,其实已经不太可能了,所以中止诉讼是最合理的选择。由头至尾,强奸事实的认定,防卫过当的认定都缺乏关键证据,原来以为会因为证据不足当庭释放,结果为了显示法律权威,又不能驳大众的面子搞了这么一个判决。

这个参见辛普森案,国内在刑侦阶段不规范,所以这方面的判例似乎不多。从这点看,司法考试改三阶段说还真是很有道理的。
发表于 2009-6-28 00: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5楼(品钦) 的帖子

呵呵,看到希望了。
发表于 2009-6-28 02: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9楼(wainong) 的帖子

老实说,你的观点不敢苟同。
1、网络民意支持弱者。个人以为,在此案中,网络民意支持的是事实真相而非简单的弱者;
2、与犯罪相关的不想说了,哪怕邓贵大是个太监,他的行为也构成了强制猥亵罪;
3、法律从来没有规定正当防卫必须一招制敌,在三个男人全部倒下前,威胁终究存在,一刀和十刀没有区别;
4、对“在当时环境下,邓等人认为其是小姐的情况下也不存在强奸故意”十二万分不敢苟同。a、你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对事实描述中邓玉娇多次拒绝视而不见,一味强调环境实不应该;b、犯罪人在特定场所的主观臆断可以掩盖其犯罪意图,那你有没有想过假如你就是主审法官,你这样的言语出现在最后的判决书中会导致什么样的恶果?
5、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你可知“人命关天”的潜台词是什么?你可曾认识到人格权和生命权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法律的知识你已足够,可对法律知识的运用,个人感觉在你还是有缺陷的。建议你如果有时间,可以去杭州灵隐寺住上一段时间。
发表于 2009-6-28 02: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情来来回回改说法改的太多了
让群众如何信服
发表于 2009-6-28 03: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素质的官员,真的,我真希望他们死
发表于 2009-6-28 09: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民意个人想象和道德审判的味道太浓了
其实在这个案子里起到了很不好的作用
比起当年的孙志刚案,说实话网民群体整体上议事的素质在下降
发表于 2009-6-28 09: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7楼(河西三叔) 的帖子

说实话
按照现在对外公布的侦查过程和所收集的证据,我觉得你的前三条都是缺乏关键证据支持的
无论是强奸还是杀人,都是最严重的暴力案件,如果判决就肯定是从重,其实应该秉持疑罪从无原则,这时没必要去表现法院的法律权威与道德角色,倒不如强调法律的程序正义。邓案在我看来就是疑案,邓的所谓强奸指控还真不是特别牢靠,而且因为侦讯初期的行政干涉和其他乱七八糟的因素,其实构建完整的刑事证据链已经不太可能了,应该根据已有的人身伤害情况转为民事诉讼,才是最合理的结局。
发表于 2009-6-28 09: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20楼(品钦) 的帖子

确实。
http://french.2007afdb.org/GB/shehui/44/20030609/1012813.html
上面的连接是当年人民网的消息,现在看来还真如文章作者所言,有那么一点依法治国的味道。
发表于 2009-6-28 09: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21楼(品钦) 的帖子

你的意见很合理,可是不合情。
如果依你所言,那站着的第三人是无论如何也藏不住了的。如此和稀泥,才可以转移大部分的网络视线,同时也可以避免网络对本案其他一些前提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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