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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ster

美国国务院谈“民主的原则”(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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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4-3 19: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独立
  
  独立的、职业化的法官是使法庭系统──即司法体制──做到公平、公正和有宪法保障的基础。这种独立性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根据个人主张做决定,而是表明,他们可以自由地依法裁决──即使他们的裁决违背政府或涉案的权势集团的意愿。
  
   在民主体制下,法官不受来自民选官员和议员的政治压力,从而使他们的公正性得到保障。司法裁决应该公正,以事实真相、法律依据、司法论证以及有关法律为基础,不受任何限制或有关方面的不正当影响。这些原则确保所有人都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 法官有权审核公法并宣布某项公法违反国家宪法。这是防止政府──即便是由多数民众选出的政府──滥用权力的一项重要机制。但这项权力要求法庭必须独立,并具备依照法律而不是政治因素做出裁决的能力。
  
   法官无论经选举还是通过任命产生,都必须享有法律保护的职位稳定或享有终身制,以使他们在做出裁决时不必担心可能受到当权者的压力或攻击。公民社会认识到职业法官的重要性,因此为他们提供充份的培训和薪金。
  
   法庭系统的权威及合法性主要来源于人们对其公正性的信赖,即它被看作是一个“不带政治色彩的“政府分支。
  
   但国家法庭同其他机构一样,不可避免公众的评论、监督和批评。所有人都享有言论自由,包括法官及对法官持批评态度的人。
  
   为确保法官秉公执法,司法系统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退出(或称回避)审理同他们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 在民主制度下,不能因法官受到无足轻重的投诉或受到政治批评而将其解职。只有在他们有严重罪行或违规行为时,才能通过由立法机构或特别法庭进行的冗长复杂的弹劾(提出指控)和审判程序将其解职。
  
   独立的司法系统使人民相信,法庭的决定是基于国家法律和宪法,而不受制于政治风云的变幻或一时的多数派压力。这种独立性使民主制度下的司法体制成为对人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楼主| 发表于 2005-4-3 19: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政
  
  
  
  一个国家的文字宪法包含该国公民同意遵守的最重要的法律,并规定了这个国家政府的基本结构。因此,基于个人自由、社群权利及有限政府权力的民主宪政,构成治理民主国家的框架。
  
  
   宪政民主认识到,一个民主、负责的政府必须同时受到宪法对其权力的限制。
  
   宪法确定出一个社会的基本目标和理想,其中包括人民的公共福利。
  
   一切法律条文都必须符合宪法。在民主制度下,独立的司法体制允许公民对他们认为非法或不符合宪法的法律提出质疑,并要求法院下令纠正政府及政府官员的非法行为。
  
   宪法制定出政府权力的框架,包括政府的权限、行使权力的机制以及通过新法律的程序。
  
   宪法确立公民资格,并确定享有投票权的基本条件。
  
   宪法确定一个国家的政治、行政和司法基础,包括立法机构和法院的结构、担任公职的条件以及民选官员的任期。
  
   宪法列出政府各部的职责,并授权政府收税及建立国防军队。
  
   在联邦制度下,宪法划分各级政府的权力。
  
   由于宪法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因此必须可被修正,以便适应未来人们需要的变化。由于宪法必须具备灵活性以应对无法预测、无法预见的未来挑战,因此宪法所阐明的通常是政府的总体原则。
  
   宪法通常包含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被动权利和主动权利。
  ° 被动权利指的是政府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限制政府,不让政府干涉公民的某些行为。例如,政府不得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不得非法关押任何人。
  
  ° 主动权利指的是政府必须提供保护和公民享有的权利。这些“法定权利“可包括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它们通过政府对各项社会指标的保障而得到体现。例如:对所有男女儿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的保障,退休后的福利保障,或让所有公民得到就业和医疗服务的保障。
 楼主| 发表于 2005-4-3 19: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言论自由
  
  
  
  言论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特别是就有关政治和其他公共事务发表言论和意见的自由──是所有民主制度的生命线。民主政府对大部份文字和言论都不加控制。因此,民主国家往往有表达不同、甚至相反观点和意见的多种声音。
  
  民主理论家认为,自由、公开的辩论通常导致形成最佳意见,并更可能避免重大失误。
  
   民主制度依赖于有文化、有知识的公民,他们掌握信息,因此能最充份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批评不明智或专制的政府官员或政策。公民及民选代表懂得,民主制度有赖于人们能够最广泛地接触到未经审查的观念、观点和信息。
  
   要使自由的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使他们有表达意见的自由──以坦率、公开和反复不断的方式;既用言论,也用文字。
  
   言论自由的原则应该得到民主国家宪法的保护,防止政府的立法或行政部门施行审查。
  
   保护言论自由是一种所谓被动权利,即仅要求政府不对言论加以限制;相对于此的是所谓主动权利,它要求政府采取直接的行动。民主国家政府基本不介入社会上的文字或言论内容。
  
   抗议活动对任何民主国家说来都是一种检验;因此,和平集会的权利对促进言论自由必不可少,同时也是其中的一个自然部份。公民社会允许对问题有严重分歧意见的人进行激烈辩论。
  
  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但它不是绝对的,不能被用作暴力、言语文字诽谤、煽动颠覆或淫秽言行的理由。坚固的民主国家一般只有在面临高度威胁的情况下,才有理由禁止可能会激起暴力、妄害他人名誉、推翻合宪政府或鼓动淫荡行为的言论。大多数民主国家也禁止煽动种族或民族仇恨的言论。
  
   民主制度面临的挑战是,要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在捍卫言论和集会自由的同时,抵制确实鼓动暴力、威吓或颠覆行动的言论。
 楼主| 发表于 2005-4-3 19: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对民负责
  
  
  政府对民负责指的是公职官员──包括民选及非民选官员──有义务向公众解释他们作出的决定及采取的行动。政府对民负责是通过政治、法律、行政等多种机制实现的,目的是防止腐败,确保公职官员始终对民负责、让作为他们服务对象的民众能够与他们接触。没有这类机制就可能滋生腐败。
  
  
   对民负责的主要政治机制是自由、公正的选举。固定的任期及选举使当选官员必须对他们的表现负责,并让竞争对手有机会提出不同的政策供公民选择。如果选民不满意某些官员的表现,他们可以在其任期期满时不再选他们。
  
   公职官员在政治上负责的程度取决于他们担任的是民选还是任命职务,也取决于他们任期的长短以及他们可以连任的次数。
  
   法律责任机制包括通过宪法、立法、法令、规章、规范和其他法律手段,规定出公职官员的行为准则,并说明公民可以对表现不佳的官员如何采取行动。
  
   司法独立是使法律责任机制发挥效力的关键条件,是公民申诉政府的渠道。
  
   法律责任机制包括:
  ° 公职官员的道德守则与行为规范,其中列出被禁行为;
  
  ° 有关利害冲突和公开财产状况的法规,要求公职官员公开他们的收入及财产来源,以便让公民判断这些官员的行为是否可能受到物质利益造成的不正当影响;
  
  ° “阳光“法案(Sunshine laws),为媒体及公众提供查阅政府档案及了解政府会议内容的渠道;
  
  ° 公民参与规定,要求政府在作出某些决定时必须徵求公众的意见;
  
  ° 司法审查权,使法庭有权审查公职官员及公共机构的决定及行动。
  
  
   行政责任机制是设在机构或部门内部的办公室及有关行政程序措施,旨在确保公职官员的决定和行动对公民利益负责。
  
   行政责任机制包括:
  ° 各机构内的监察员,负责听取和处理公民投诉;
  
  ° 独立审计员,负责检查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以防滥用;
  
  ° 行政法庭,听取公民对部门决策的申诉;
  
  ° 保护政府内部勇于揭露腐败或滥用职权现象的人不受打击报复的规定。
发表于 2005-4-3 21: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介绍的很系统,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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