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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大家地开个帖子版聊药家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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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9 13: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死刑………只有死亡能让麻木的中国人在临终前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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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9 13: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这个话题,写了一篇评论。欢迎拍砖
http://www.wlzb.net/community/vi ... 4269&highl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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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9 18: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飞翔的鹰


     没看到,CCAV放的那些 人求情的视频,太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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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9 18: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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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9 21: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次 让中国人民的心都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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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9 22: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死刑,等大家都忘却时就会被放出来的,而且他在监狱不见得会过的多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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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9 23: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飞翔的鹰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形势政策。对于犯罪来说,无疑犯罪人自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不意味着社会不需要承担部分过失责任。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很出色,有的人可能在某些程度上是拖了社会的后退,从而被社会遗弃,进而人格扭曲导致犯罪。私有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生命同样神圣而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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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0 08: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飞翔的鹰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形势政策。对于犯罪来说,无疑犯罪人自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不意味着社会不需要承担部分过失责任。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很出色,有的人可能在某些程度上是拖了社会的后退,从而被社会遗弃,进而人格扭曲导致犯罪。私有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生命同样神圣而不可侵犯。笨鸟 发表于 2011-4-9 23:34



    我觉得不能脱离大环境一味的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比如说民事诉求,法院判决的财产刑是不是就无法执行了?因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啊?再者,如果说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的话,那么杀人者已然是侵犯他人生命在先。
    社会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讲到——任何人如果拒不服从公意,整个政治共同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也就是说,人们要强迫他实现自由。社会不是万能的,他只可能尽最大努力的为每个个体提供自由的空间,如果说把个人的罪恶归结为社会的责任,这本身就是社会不堪承受之重。
    至于说人各有异,法律是最起码的道德,是道德的底线,而道德也是公民自由缔结的契约,如果说有人突破了道德的底线,公意当然有权利去干涉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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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0 22:4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飞翔的鹰


     犯了罪违了法是应当受到惩罚,但是这个惩罚的标准到底是什么?为什么有的杀人犯在法庭上可以面带笑容?他们完全不惧怕死刑,为什么?惩罚的标准也不应该是千篇一律,有的时候那种对别人不痛不痒貌似没有什么变化的惩罚往往会使犯罪人更加痛苦,这样的惩罚才是行之有效。
     PS:其实这方面的观点还是受了王红兵老师的影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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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1 16: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笨鸟

      犯了罪违了法是应当受到惩罚,但是这个惩罚的标准到底是什么?为什么有的杀人犯在法庭上可以面带笑容?他们完全不惧怕死刑,为什么?惩罚的标准也不应该是千篇一律,有的时候那种对别人不痛不痒貌似没有什么变化的惩罚往往会使犯罪人更加痛苦,这样的惩罚才是行之有效。
     PS:其实这方面的观点还是受了王红兵老师的影响吧。笨鸟 发表于 2011-4-10 22:49



    我认为惧怕死亡的人比不惧怕的人是多的,惩罚的标准不应该千篇一律是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而不应该针对不同的人,倘若同样的行为发生在不同人身上得到了不同的判决,我觉得这才是不公平的。作为刑法,他的基本功能就是惩罚犯罪,警示他人,靠威慑力来阻止他人犯罪。如果说大部分人是惧怕死刑的,并因此而减少犯罪行为,那么我觉得死刑的意义也就到了。当然,如果说道德约束能够取代刑法发挥作用的话,这是再好不过的,只可惜,这在现实社会是无法实现的。

      再者,你说对别人不痛不痒的惩罚往往使犯罪分子更加痛苦,可是我们为什么要让他更加痛苦呢?如果说废止死刑是尊重人权,那么这种让犯罪人更加痛苦的行为是不是对人权的践踏呢?法律不是万能的,他不可能为每个人量身定制一套法律,而只能是根据大多数人的行为和认知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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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1 23:5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飞翔的鹰


    我觉得刑法的主要作用还是惩罚,而不是威慑。刑法能不管的就不管,能留一条命的就留一条命。杀人者偿了命,就一定可以减少受害者家属的痛苦么?我看也不见得。相反,倒是又增添了一个痛苦的家庭。至于人权,怎么说,如果惩罚就等于侵犯人权的话那世界上到处都没有人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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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11: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飞翔的鹰


    我觉得刑法的主要作用还是惩罚,而不是威慑。刑法能不管的就不管,能留一条命的就留一条命。杀人者偿了命,就一定可以减少受害者家属的痛苦么?我看也不见得。相反,倒是又增添了一个痛苦的家庭。至于人权,怎么说,如果惩罚就等于侵犯人权的话那世界上到处都没有人权了。笨鸟 发表于 2011-4-11 23:57



    惩罚当然是刑法的作用,但他更重要的目的应该是威慑吧,倘若人人都遵守法律,因为忌惮而不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那么照你所说的刑法的主要作用是惩罚,刑法岂不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然而正是因为刑法的存在,公民有所忌惮,才不去违反刑法的规定。
    “刑法能不管的就不管”,这句话我不太赞同,刑法不同于作为私法的民法,可以不告不理。刑法更多的是国家公权力为社会伸张正义,如果说公权力不能够行使职权审判犯罪分子,如果刑法不管,那么必定会迫使受害者近亲属采取私刑加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私刑横行当然不是法治社会的特征。“能留一条命的就留一条命”这句话我赞同,但并不是说一概不杀,罪刑法定,如果说法律现在有规定,那么就按照法律执行。之前讲过的,死刑的废止问题目前是学理界的争论,如果有一天死刑废止,那么我必然支持。
    最后一个问题,如果杀人者不偿命,难道可以减少受害者家属的痛苦吗?杀人偿命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我不评论这个在法理上合适不合适,至少相当一部分中国人还是这个想法,如果说杀人者不偿命,有多少人会不同意,由此引发的社会仇恨和动荡会有谁负责呢?
     “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杀人者,我不认为是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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