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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群空

[法学院] 歪谈毒树之果、非法取证与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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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4 22:5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才发现,wainong独立思考的结果一方面要求打击没什么犯罪能力,需要专门立法保护的未成年人(他更主要针对的是不到14岁的,还处于小学6年至初中3年之间的这些人),同时另一方面又纵容本身就具备强势公权的公安机关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
这种“为了独立思考而独立思考”,你自己想想并没有错,写文章出来也没有错,但是到处给人扣帽子说别人不独立思考,就大错特错。
仅此回帖。
本文写成的时候思维还不是很清晰,语句结构之间有很多语法错误,不是很好理解也不利于阅读,感谢诸位仍然能或多或少的关注。呵呵
发表于 2006-9-5 13: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呀  西猛猫说的不错,可惜漏洞很多
wainong独立思考的结果一方面要求打击没什么犯罪能力,需要专门立法保护的未成年人(他更主要针对的是不到14岁的,还处于小学6年至初中3年之间的这些人),同时另一方面又纵容本身就具备强势公权的公安机关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
  漏洞一:没什么犯罪能力,这句话旧有点玩笑大了.如果照这位猫先生的话,那么未成年人犯下的杀人,强奸等罪行的难道不是能力???????你们的逻辑就是 对这些罪行可以视而不见,只看年龄????如关这样的话,未免也太形而上学了吧?年龄是谁定的?还不是人为定的?既然可以定在14岁,当然可以定在12岁,这里没有什么大是大非的问题,因为世界上的责任年龄 都是不一样的,有的国家 甚至将7岁定为刑事责任年龄界限,至于定在12-14岁的国家多了去了,难道14岁在我国旧一定是不可逾越的鸿沟?
   漏洞二:猫先生说 这样纵容强势机关的滥权行为,鄙人不敢苟同.猫先生还是没有理解我的意思.证据可以利用,违法的人必须惩罚,两者并不矛盾,刑法明确规定,刑讯逼供按犯罪处理,这就已经给警察敲想了警钟,犯法自然有法律等着,本声就是震慑,使大多数警察不敢犯法,但是对于少数的暴力取证,既然起取得的证据有用,为什么不用?何必浪费?这不是纵容,而是一种务实的态度,至于犯法的警察 自会受法律惩处,.试想,泼洗澡水的时候,何必将澡盆里的婴儿一起扔出呢?如此浅显的道理,如此双赢的 做法,难道就比不上那种不分三七二十一的一刀切来得好吗?
发表于 2006-9-5 13:3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猫先生 继续 狡辩
发表于 2006-9-5 14: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请问,在侦查期间的“犯罪嫌疑人”,他的身份是什么?依然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仅仅是受到怀疑罢了。
为什么刑讯?
wainong就是典型的先知型人才,直接看到刑讯后的结果有的是真证据有的是冤案。
突然想起wainong曾经的高论:冤枉比放纵好。
另外,对于何为行为能力,您的常识恐怕太差了一点,建议你回去补补。
发表于 2006-9-5 14: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我是否“狡辩”您说了不算。在我看来,狡辩的恰恰是您,呵呵
发表于 2006-9-5 17: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花花公子2006-09-04 09:27发表的“”:
这样的贴子也是精华,看来斑主也是违背法理性,体现兽性哟!!!
事实上,帖子的确不怎么滴,不过理论上,精华还是可以加的,
发表于 2006-9-7 22: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7楼事实上2006-09-05 17:40发表的“”:

事实上,帖子的确不怎么滴,不过理论上,精华还是可以加的,
哈哈,痛快。
事实上,这个帖子我重看的时候也看不忒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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