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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冰森林

[法学院] [岳麓法律人] 讨论:爱心惹的祸--非公益募捐引起的纠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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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8 22: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捐赠者之所以捐赠是为了帮助受赠者解决生活难题度过难关,所以像受赠者家属为未得到的募捐款起诉之类的事发生只会使爱心寒心,在这一方面,我认为我们可以从洪占辉身上学到一些东西:我们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的募捐机构,负责发起募捐(这样可以避免使“爱心不放心”,每次遇到某些不知名的捐赠项或募捐者,虽想献爱心,却担心上当受骗),管理募捐款项,当特定受赠者已经不再需要募捐时,剩余募捐款纳入募捐组织基金(该基金可以为某些紧急事项在来不及发起募捐之前解决燃眉之急)。
发表于 2006-2-18 22: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捐赠者之所以捐赠是为了帮助受赠者解决生活难题度过难关,所以像受赠者家属为未得到的募捐款起诉之类的事发生只会使爱心寒心,在这一方面,我认为我们可以从洪占辉身上学到一些东西:我们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的募捐机构,负责发起募捐(这样可以避免使“爱心不放心”,每次遇到某些不知名的捐赠项或募捐者,虽想献爱心,却担心上当受骗),管理募捐款项,当特定受赠者已经不再需要募捐时,剩余募捐款纳入募捐组织基金(该基金可以为某些紧急事项在来不及发起募捐之前解决燃眉之急)。
发表于 2006-2-22 19: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募捐原本是一件好事,成立专门的的机构是可以,不过这种机构要非官方色彩才行.
这种非公益的募捐不能简单的看待,如果他带有欺骗的意思的话,那么就应该给他建立诚信档案,
受到社会的谴责.让他颜面扫地.象湖南电视台搞的那个过年基金就比较好,在电视上一公布,如果是假的话,她自己也无法在她生活的里继续生存下去.所以我个人认为我过应尽快建立诚信档案.而且这种档案的建立最好是民间发起最好.
发表于 2006-2-22 19: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募捐原本是一件好事,成立专门的的机构是可以,不过这种机构要非官方色彩才行.
这种非公益的募捐不能简单的看待,如果他带有欺骗的意思的话,那么就应该给他建立诚信档案,受到社会的谴责.让他颜面扫地.象湖南电视台搞的那个过年基金就比较好,在电视上一公布,如果是假的话,她自己也无法在她生活的圈子继续生存下去.所以我个人认为我过应尽快建立诚信档案.而且这种档案的建立最好是民间发起最好.
发表于 2006-2-23 20: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楼上的说得好!俺的确没考虑到这一点。。。
发表于 2006-3-2 20: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一来,有一种声音,那就是建立诚信档案,我也愿意,这是一个好事,但是我们想过没有,这个档案到底会有多大???想想中国的人口基数吧,就可以想像得到这个档案的人员非有多大,当档案建立,那么运作资金,人员管理,都会成为问题。
谢谢楼主提出这个问题,这应当是一种赠予关系。但他又不同于一般的赠予,这是一个有条件的捐赠,他是以受益者的处境为条件,才会有相关的捐赠。那么,捐赠者的意志和被捐赠者的处境对于捐款的使用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我觉得如果一个人对捐款的使用产生怀疑时,可以起诉的方式的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你可以起诉发起捐款的机构,取证,那就是证明发起机构所列举的事实存在虚假。诉的内容,那就是行使撤销权吧,就是撤销赠予行为就是了。
其实,这些问题正是中国这方面的东西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当受赠者人死了,而捐赠的钱没有用完,那怎么办????等等
我觉得,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基金,像全国青少年基金的那种,对于每个需要的人,在发起捐赠时,都成立分账户,所有愿意帮助他的人都把钱打入这个账户。同时告知捐赠人,如果当资金有多时,就把多余的资金划入总账户,当有别的需要帮助的人,无法得到别人捐赠的时候,可以从总账户拿出一部份资金来帮助他。同时对于没有针对性的捐赠人,那么可以把钱捐到总账户。同时我觉得很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国家应当做出了种资态,来支持捐款,那就是当人们拿了捐款凭据,国家对于捐赠的这部份免税。
发表于 2006-4-24 18: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介于政府与大众之间的第三种组织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法律人的使命不仅在于司法立法
更多的发挥空间在第三组织之中
以法治理念为依托,找到合适的舞台
当然,立法是必要的
但其滞后性促使人们在市场经济中追寻更为经济有效的方式
发表于 2006-5-3 18: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国家像这种事都由相应的慈善组织去做.而法律对这种公益组织的权利义务都有较为明确的设定.
吾国公益不彰,官方的公益事业又没有公信力.于是乃有私募之事.俺觉得没必要在太细节的问题上过于迷信法律.立法不妨留点空间让这种事物自然生长!至少是长成个什么摸样了再去整整.
那么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呢?不错!现实是提出了问题,但就现在出现的问题而言,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就能解决.大家更应该关注的是第三种权力-----社会权力,也就是各种NPO和NGO的成长.这才是问题的根子所在.
发表于 2006-5-3 18: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国家像这种事都由相应的慈善组织去做.而法律对这种公益组织的权利义务都有较为明确的设定.
吾国公益不彰,官方的公益事业又没有公信力.于是乃有私募之事.俺觉得没必要在太细节的问题上过于迷信法律.立法不妨留点空间让这种事物自然生长!至少是长成个什么摸样了再去整整.
那么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呢?不错!现实是提出了问题,但就现在出现的问题而言,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就能解决.大家更应该关注的是第三种权力-----社会权力,也就是各种NPO和NGO的成长.这才是问题的根子所在.
发表于 2006-5-5 14: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偶这为是属于目的赠予吧,捐赠人赠予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受赠人渡过难关,而不是说一旦赠予物到达受赠人手中所有权就转移。如果就这种目的无法实现了,或是不可能有实现了(如受赠人死亡),赠予人就有权力取回赠予物。
所以有些家属把这种款项当作受赠人的遗产来继承,显然是不当的。也是对受赠人家心的一种亵渎。
发表于 2006-5-14 16:26: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特殊人群太多,发起捐赠的毕竟是少数人,捐赠也就成为少数人的单方面行为,没有或较少有监督,至于其募捐的用途  目的  结果 很多都不为人知。为什么不专门成立一个组织,将募捐的权力收回,不允许私自募捐。该组织的功能在于规范募捐程序。广泛收集信息,将资金捐给最需要的人,同时程序上要为公众所监督,争取做到效率和公平兼顾。大概这就是慈善组织吧!我的意思是禁止非法募捐。
发表于 2006-6-14 13: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法律禁止募捐是不可取的,应该出台法律规范慈善募捐的程序,目的,权利,义务等。[p:1]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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