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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inong

[法学院]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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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8 16: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年龄的改动没有太大的必要,因为你改到十二岁,你不能排除,有十一岁的人懂得这个法条,而去大肆杀人,如果因为一个个案而去改变一个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没有多大的意义。那就是真正为了立法而立法了。
我们应当鄙视那个人,同时我觉得法律的最终目地是要让人心生敬畏。
发表于 2006-3-28 16: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下老傅。
毕业了你现在在哪混呢?经常看你上来也不知道你在哪儿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06-3-28 19: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楼上的口口声声说李步云老师所说,恰恰是证明了起自己的盲从呀。诚然,李老可敬,人权问题也很重要,但是不是李老所说的就一定正确?千篇一律的认同 是否就是真理?一再说那是个案,可是对你来说是个案,对受害者家属呢?那是百分百的天塌地陷啊,如果只考虑未成年人利益,而不顾受害者的想法,那也只能列入帮凶,从犯之列了,也就是泯灭良心,如果这样能成为法律高手的话,我想老百姓是决不答应的。我是一个法学三年纪研究生,我之哦所以没有用我们法律人惯用的语言,是因为我对当今的这种潮流深恶痛绝,拒绝使用。我知道我的力量是很弱的在当今的环境下,但是我相信 时间会证明真理再哪里!!!!!!!!!!
发表于 2006-3-28 20: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研究生?

那还真高看你了阿。

对不起,我说李老说过,代表盲从?

那么听你说的,不同样是盲从?

你这个东西真的是……历史的倒退……

时间已经证明了大部分的真理在罪犯有人权的一方,你再等下去又能如何?别以为你这么说了你就真理了。

真不知道你除了扣帽子之外还说了什么。老傅刚才的问题你还没有解释。你定到12岁又如何?11岁不还是能知道自己现在干什么事情不受法律制裁然后犯罪?除非你定到1岁吧。

谁用法律人惯用的语言了?什么叫法律人惯用的语言?别以为你说你站在老百姓那里就站在那里了。

喊喊口号你就正义了?拜托,这里不是文革,你喊口号没有用,你正义不正义,还是需要论证的。

别以为反对你的就没有天良,其实,你有没有天良还不知道呢。

中国落入你这种人手里?早乱了。
发表于 2006-3-28 20: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知道我的力量是很弱的在当今的环境下”

别拿力量弱说事。螳臂当车一样力量弱。真没见过说话这么没逻辑的。

除了纯粹的叛逆之外,丝毫没有见到你有任何建设。只破坏不建设,这就是你理想中的中国法治?

如果你真是研究生,为你悲哀。

我是大四本科毕业生。
发表于 2006-3-28 21: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除了打击,还有教化的作用,一味加大压力并不必然带来社会的清明。我国从80年代就开始实行“严打”政策,但社会治安却是持续恶化,重特大案件层出不穷、新型案件令人眼花缭乱,我国是世界少有的可以对贪贿型案犯处以死刑的国家,但腐败现象却便地皆是。可见,重刑和良好社会秩序没有必然联系。

设定14岁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线,并不鼓励14岁以下的人积极犯罪,不论是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来讲,未满14岁的人都不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当然,不排除有个案,但不是普遍现象,楼主提到的这个案子之所以为大家所关注,正因为是极其少见,才成为新闻,如果每时每刻都在发生,那人群也就麻木了,就不成其为新闻了。

楼主说“青少年恶性犯罪案件已经占所有案件的40%以上”,我不知道这个统计从何而来,而且我所了解的比例并没有这么高。即使是你说的那样,这个统计也是指在所有的犯罪中青少年所占的比例,其中包括盗窃等一般刑事案件,还没达到“恶性”的程度,而且“青少年”这个群体涵盖的范围很广,从14—20来岁都被统计为青少年,那么楼主从这个统计出发来说明对14岁以下的人就该施以刑罚明显没有依据,你的推理也不正确。

在国家机器面前,任何曾经多么强大的罪犯都是弱者,他们的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对某一个个案来说,人们也许可以对是非分辨得很清楚,但人类没有足够的理性去认定清楚每一个案件,如果放开一个口子,可以对某一个人施以法外的极刑,那难保某一天就会对一个无辜的人施以同样的惩罚,那暴政将其合法的外衣展现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群体的人权都无法得到保障,不能因为个案来让我们大家都处于危险之中。

我从事刑事检察工作,我经手的未成年案子确实不少,我在与这些嫌疑人的接触中了解到,他们大多是冲动之下犯罪,当时对法律一无所知;或者是知道法律,但在利益的引诱下铤而走险,可见,刑法在他们犯罪之前根本就没有起到阻遏作用,加大惩罚并不会在多大程度上防止犯罪,有效的方法是加大法律宣传、提高教育素质、提高就业率等,一个本来没有多大主观恶性的犯人经过几年的监狱生涯,可能破罐破摔,我经手的累犯的也同样非常之多,他们在接受刑罚之后并没有彻底改悔,而是成为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由此也可以看出刑罚作用的有限性。

刑法乃国之重器,不宜轻易使用,一味强调刑法万能的人并不一定就是无畏的勇士,也许正要靠令人不寒而栗的叫嚣来掩盖他们内心的虚空吧,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06-3-28 22: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奈,中国的大学,和环境只能培养出垮掉的一代,我只想问以下问题,如果你还能坚持自己的意见,我佩服你。第一:假如一个未成年人残酷杀死了你的亲人,你会为他辩护吗?你会阻拦你的亲友们伸向凶手的愤怒的复仇吗?请回答
第二:请你在老百姓中作个调查,赞同你的观点的有多少?尤其是在问到上个问题后?
如果第一个答案是肯定的,我无话可说,是否定的话,拜托了 别再烦我。而且如果是肯定的,我会立刻旧去 验证的,因为你是一个死刑废除论者 还是一个未成年人崇拜者,我会请你为我辩护,为小凶手辩护,我不会请别人的。你是罪犯的救星呀 !你坚持罪犯的人权呀 ,所以我只有请你了 预定好了呀。
发表于 2006-3-28 22: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火气比较旺盛,呵呵

即将离开一个大家都认识我的地方,在网上说话也越来越嚣张起来,呵呵

突然发现吵架是一项娱乐性极强的工作:娱乐网民的工作。

呵呵

感谢老寒还能冷静地出来解释什么。

实习也在刑庭,接受的几乎都是未成年人的案子,盗窃抢劫的多。

带我的法官说我写判决书普遍量刑过重……

其实,让他们进监狱交叉感染,还不如想一个教育和就业的办法。
发表于 2006-3-28 22: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其实我们应该很荣幸的欢迎一位  清醒、没有垮掉、站着的伟大的开拓者研究生。

好吧,我承认,如果一个人,不管是谁,哪怕是一个牙牙学语的孩子,残酷的杀害了我的亲人,我都希望把它剐了。

感谢这位研究生,没有受到法学思维左右的唯一少见的研究生(不这么说不足以凸现我对他的尊敬),让我的这种想法得到了实现。

于是,我国一夜间回到了血腥复仇的时代……

其实,何必要残酷的伤害?

有人踹了我们家狗一脚,我都像一刀捅死他。法律为什么不保护我们家狗呢?缺陷啊。

法律就应该规定,丫的谁动我东西,我就有权干掉他。怎么干掉随我说了算。

拿到网上去投票吧,看看多少人支持我?
 楼主| 发表于 2006-3-28 22: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 我调查了许多人 ,几乎每个人内心都有犯罪的冲动,但是很多人没有犯,为什么 就是因为法律再这里悬着,让人害怕 [我是指安分守记的人},然而 问到 废除死刑后,还会这样吗,几乎众口一词,没有任何人会保证再关键时刻冷静下来,因为没有死刑,我们可以完全没有顾虑。也就是说,死刑虽然可能抑制激情犯罪的效果不大,但是废除后将会大大增加本不该成为犯罪分子的那部分人的犯罪比例。这是显而易见的。死刑的存废对激情犯罪的影响既然都不大,那为什么不采用可以遏止潜在犯罪的 死刑呢,这是一个简单的算术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06-3-28 22: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西猛猫先生 最终也承认了,在血的事实面前,他不再坚持了,虽然可能心里不承认。所以说那些整天喊着给犯罪人人权的人,都是吃饱了撑的,没到自己头上而已,到自己头上他都痕不得把凶手千刀万刮,还分什么未成年人????????????
 楼主| 发表于 2006-3-28 22: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者的通病呀:虚伪 ----------当今流行的学界通病,我一棍子旧给你打趴下了,拜托了 各位,以后考虑问题从老百姓的利益入手好不好?好人的权利都实现不了,还要保护恶人?未免先进过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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