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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imoncat

[法学院] 如果我们取消了严格的刑事证据制度和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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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 21: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9楼的看法
那么,这之中是存在了些许伪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06-10-1 22: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wainong2006-10-01 20:22发表的“”:
有一个女人用安眠药毒死了自己的男友,又用硫酸将尸体分解,血水流到楼下,邻居上来时发现如此惊天大案,女人在开门时自己承认了 杀死男友,后到公安机关也供认不讳,可是在法庭上 翻供,声称安眠药是男友自己服用自杀,而其不过是毁尸而已,如此大逆转,给法院出了很大难题,如果照她所说,只能判侮辱尸体罪,最高5年,而按照起供述,应是故意杀人罪,请问此案如何处理?如果 不按口供 ,又没有证据证明起投毒杀人,那么这起骇人听闻的 明显成立的案件岂不是放虎归山?正义何在?按照严格的证据制度,这洋判决很令人心寒的,又怎么能不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任何一个案子,对于外人而言,这个案子的事实就是这样的:
1,此女在公安机关招供,但是没有任何物证。
2,此女在法庭翻供,该案依然没有任何其他物证。
那么,对于一个没有亲历此案作案过程的人,请问你究竟如何知道具体案件事实的????
所有的假设案例都有一个很冠冕堂皇但是又可笑的前提:假设案例的叙述者仿佛是幽灵或摄像机一般明明确确案件的真实案发情况,却无法作为人证……而这个案件却又很奇异的没有其他人证物证除了口供,哈哈那请问叙述者到底是怎么知道实体事实的??
发表于 2006-10-2 10: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该犯在没有任何人逼迫的情况下 而且在邻居刚进们 还不知道怎么回事的时候 自己亲口供述的,明明白白的说自己杀人,这样的口供难道还有什么疑问吗?难道不是她自己她会自己承认杀人?而且安眠药还在,事实具在,可是一翻供,这个证据就不算数了呵呵好象这种证据制度僵化的够可以了
发表于 2006-10-2 10: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疑罪从五必然会放纵大量犯罪分子,而且会给真正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会想方设法制造或伪造证据,律师们也会想着办法去 钻这个漏洞,这样的例子还少吗?有的案子所有的证据都证明了犯罪分子,可是就是因为一把凶器没找到,或者死者尸体没找到,就认为是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难道这样的就是所谓的程序正义?许多这样的犯罪分子被释放到社会,又犯下了许多惊天大案,致使更多的无辜者死于非命,为了保护这样的渣滓,而使社会受到了这么大的伤害,到底这样的 程序正义又有何可取之处?一个因为可笑的证据制度而被无罪释放的人渣=社会上遵纪守法的数个无辜者的性命,如此等式另人毛骨悚然啊。
至于有的人说 这样可以保护被错判的人,不错,可以保护,但是再所有的案件中,错判的案件只站其中很少的部分,这于法官的法律素质有关,这一点可以通过提高法官素质来解决,而以很少的这部分推广到所有的罪犯都要疑罪从无 未免小题大做。
从以上来看 无论是疑罪丛无还是从有 都是可笑的,不负责任的,都是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我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该剔除一些过分僵化的证据观念,灵活使用证据,保证不放过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这才是真正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发表于 2006-10-3 13: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不知道为什么双方都没有说:什么是疑罪?wainong所假设的那些案子很明显都已经不是疑罪了,因为最起码有wainong这个人证,或者有邻居作为人证,并且wainong对实体问题已经了解的如此清楚。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任何一个刑事案件的事实都是未知的,需要公诉机关提出证据勾勒案件事实。如果公诉机关的证据不充分,那么对于法院而言,这个被告人是不是犯了罪??不知道。除了真正的犯罪人而言,谁都不知道,当然有人证的除外。不过人证也是证据链之一。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了罪,就好像我对辅导员说你偷了我的钱但是又没有证据一样,只能认定你没有偷我钱。
不知道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怎么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既然是疑罪,你的这个实体真实是从哪里知道的??
另外,那些缺乏关键性物证的案子,是不是真的像wainong说的那样板上钉钉就是被告人作案?在刑讯逼供泛滥的中国,这种假设谁也不敢做。如果不是关键性物证,那恰恰属于wainong自己说的“法官素质”问题,与疑罪从无无关。
最后,疑罪从无虽然是刑法发展到现代化的成果,但是仍然是人类无奈的选择,因为我们实在难以做到对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直接再现,又不能纵容公权肆意的侵犯公民人身权。或许等时光机发明了,我们才能够彻底解决这样的问题吧,呵呵,但是在此之前,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之前,当疑罪仍然是“疑”的时候,从无就是必要的。问题不在于疑罪是否应该从无,而在于“疑”究竟是怎么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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