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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agar

[法学院] 经典案例讨论(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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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7 00: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意见是:在保证弱势人群的痛苦最小化的前提下保证多数人的利益,而不能为了多数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使少数人承受不公平的痛苦。
发表于 2006-5-17 00: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恩,不愧是厅长,很善于总结领导意见……
发表于 2006-5-17 00: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s:8]  [s:8]  [s:8]
这里再也找不到比偶更大滴领导鸟。。。。
发表于 2006-5-17 00: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由这个小问题可以引申出很多讨论得很热闹相关的社会问题。比如是否可以为了发展经济而牺牲环境等等。大家可以向更深层次拓展
发表于 2006-5-17 00: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觉得这些东西的讨论很空……
最大的作用顶多是纠正某些偏激观念……
发表于 2006-5-17 00: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也是没事做。闲着也是闲着。呵呵。
发表于 2006-5-18 11: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在司考时在讲到紧急避险时碰到一个案例,那就是两个人在船上一起落水,现在只有一块木板,而木板仅能负重一个人,然后其中一个人,把另外一个人推开,那个被推开的人最后淹死了,那个推的人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案就是应按紧急避险来处理,一个人的生命和另一个人的生命的地位是一样的,那么很明显就是避险过当,就按故意杀人来定罪,但因为是避险过当,那么就应当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理。虽然这只是司考的问题,但是可以按照这个思路来理解。
所以我觉得这个案子中,三个人,无罪。
发表于 2006-5-19 01: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话说的好:合理的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不一定就合理。。。。
 楼主| 发表于 2006-5-19 19: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
引用第7楼狼人2006-05-16 23:27发表的“”: 不在人间,自然可以不用人间的法律.这种情况不应该是紧急避险,而是一种智慧.倘若世界变得如此狭小,就不必要用文明社会的规约约束人的行为.我认为应当用抓阄的方法以求原始的工正.生命的价值在本质上应该是解决困境,面对死亡的唯一解脱在于怎么样将生命的价值最大化.法律的约束应当在无情的面孔中体现爱的真意----对人的爱.当出现两难的困境,我们不应该只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毕竟,法律不是万能的.
</P>
<>不怨天不怨地只怨自己没运气,有点合理</P>
发表于 2006-6-2 16: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抓阄?抛硬币?

     可不是,这是中国人的最高智慧呢?古代的人抛龟甲什么的,来预测国家大事。然后周文王总结抛龟甲的经验,写出了一本《易经》,成为历代中国人的智慧之泉~~~~~
    于是那几个人照抄照用,古老的智慧嘛,肯定是最有效的咯。法律?不就是经验嘛,霍姆斯说的。

   当然你在洞里是不受法律管,可是你出了洞,可就应该受国家管了吧~~~~~~~~
发表于 2006-6-5 10: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个疑问:如果抓到死的那个人到最后不同意别人吃自己,不同意放弃生命权,又该怎么办?
发表于 2006-8-13 17: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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