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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6-6-9 0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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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一辩(595527192) 20:30:25
谢谢主席,大家好.
对方对于打假概念的理解未免太过狭隘,所以我方很理解对方在立论当中所表述的论点,与事实有所偏差.众所周知,假货切身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而执法者在此环节中,仅以被动的态度作为维护消费者权利的群体出现,因此对方辩友所说的执法者打假比消费者更积极,假货影响执法者的利益不知从何谈起.
对方辩友说消费者是零散状态的,但你们是否意识到正是这种零散性决定了它的广泛性,这正是消费者的一大优势,消费者可以在各个层面各个角度发现假货并打击假货,这就说明了我方的观点,打假主要依靠消费者.
方才我方二辩在理论上与对方辩友探讨这个辩题,很高兴对方辩友认为打假对执法者是职责, 而职责在法理上主要体现为一种义务,对消费者而言打假是一种权利,在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社会,应该以消费者为本位无可厚非。在这一点上对方基本和我们达成了共识,很高兴你们向真理迈进一大步。
其次,在实践中,对方辩友既承认执法者在穷尽其能的打假,又说假货大量还存在在市场上,更加令人气愤的是,你方将执法者之过硬附加在消费者身上,如此推卸责任,实在无法让我们相信你方立论的可信性,估计对于打假主要靠执法者,对方辩友也是有所保留的吧。
这次攻辩的确非常精彩,这主要应该感谢对方辩友积极配合,对方辩友一句”就算对方辩友说得对”更是点晴之作.
最后再次重申我方观点,打假主要靠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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