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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狼人

[法学院] 湖南大学北校区特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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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6-28 22: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飞车抢夺者拒捕,就可以随便的击毙.而我们可爱的法学家还有律师为了自己的政治或者金钱利益附和我们伟大的共产党领导之下的长沙决策.这个可杀,那个可杀,飞车抢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不如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大,它们可杀,还有什么不可杀?
钟南山同志觉得被人抢了就感觉很不爽,于是就发了一阵很业余的牢骚,那边有风,这边就有雨.
如果法律规定这可以击毙,那这法律就是一堆狗屎;如果这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威慑性,那我们何不像封建社会一样在菜市口杀人呢?
我们没有否认抢夺者的行径给我们带来莫大的不安全,但我们生活在社会之中,一切的违法甚至不道德行为都会使我们生活在不安全之中,我们总不会就此类推,把一切的拒捕者都就地正法吧?
引用第9楼哥乐山下2006-06-28 22:07发表的“”:



毕竟不是到处都可以看到这种宣传呀,法治还是有点希望,不能老是一个缺陷,来抹杀整个法治的进程呵。
但这种宣传却发生在一个高校的门口,而我们却还在为这种举措感到理解或者高兴的时候!一个缺陷,又一个缺陷,我们发现了缺陷,却没有一个领导考虑法治----除了没有权力的虚官.
发表于 2006-6-29 16: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楼上也没必要这么夸张的,
帖子里的那位律师说的不错,怎么警察执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就不叫法治了?
发表于 2006-6-29 16:4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人死不可复生.
大家节哀顺便啊@
发表于 2006-6-29 17: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飞车就是抢夺罢了,只要是在抢是没有用暴力,就是抢夺,不过拒捕用枪,警官也没有错,因为法律规定拒捕者可以开枪的。
发表于 2006-6-29 17: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飞车抢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不如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大"

这个话就大错特错了……

飞车抢夺的严重程度已经到了最高院要专门出司法解释的程度,特别是在一些具体城市,严重的程度已经到了人心惶惶的地步,比如广州。我们只不过见的少而已……

狼人还是不要用自身的生活经验替换社会吧,呵呵所以法律即使规定了,也不是狗屁。
发表于 2006-6-29 17: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扩大了抢劫罪的认定范围。该意见第十一条就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以下规定,列明了三种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发表于 2006-6-29 17: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飞车抢夺与飞车抢劫,两者仅一字之差,但后果却迥然不同。抢夺一般处以三年以下的刑罚,最高可判无期;抢劫一般处以三年以上的刑罚,最高可判死刑。昨日,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新的司法解释一事,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公安局几位基层派出所所长及打双抢专业队的便衣民警。他们一致认为,如果按照第二款来解读:‘凡是以前飞车抢夺的均可定性为飞车抢劫!毕竟,没有哪个人被抢了就放手的,必然会往回夺!’”

呵呵,老傅,还是存在飞车抢劫的。

所以说飞车抢劫拒捕击毙,并不不妥。
发表于 2006-6-29 17: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所述,我认为,老寒和老傅貌似针对对象存在问题,存在认识错误……

我也是因为去年考试会考法条采去找的,呵呵所以有印象飞车抢东西有了专门的规定……
发表于 2006-6-29 17: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大家继续讨论。呵呵

本人的态度比较明确了:1,存在飞车抢劫
2,飞车抢劫拒捕可以击毙
3,条幅中所说“当场击毙”,实际上并非是说你必然会被当场击毙,而是说警察可以把你当场击毙。从逻辑上说也必然是后者。因此,狼人虽然别的观点我认为是错误的,但是有一点我同意,就是这个条幅实际上是在表述警察的一种权利:警察可以将飞车抢劫拒捕的歹徒当场击毙。所以老寒的担忧中有几点我并不赞同。
发表于 2006-6-29 17: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我认为这件事情与法治作用一般,即说不上有推进的作用,更不能说有阻碍作用。
发表于 2006-6-29 17: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乱世重典。
拒捕本身就可以开枪。
发表于 2006-6-29 18: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双腿从哪里跑出来的??
哈哈当场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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