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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鱼昆

[法学院] 且让人民去生气——由邱兴华案件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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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1 00: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说,我们国家现行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申请和批准机制是不健全的,不应该由司法机关核准!
  楼主,平时挺喜欢看《南方周末》吧
发表于 2006-12-12 19: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鱼先生过于理性了,这个题目旧起的不地道。法律的主旨目的就是惩处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在世界上都是公认的。只不过西方由于自身的宗教习惯,不允许剥夺人的生命 自然就延伸到罪犯的身上,这才有了废除死刑的说法。而中国完全没有这种土壤,却把他舶来,当作圣经一样顶礼膜拜,岂非咄咄怪事。如果说把对犯罪分子的轻缓化处理 是一种文明,那我问你,被害的公民由谁来替他讨还公道?谁对他进行过文明处理呢?如果法律不保护民众,而只是奢谈犯罪者的人权,那这种保护是虚伪的,这也是为什么老是那些自以为是的所谓法学精英门始终得不到民众支持,百思不得其解之所在------因为你的保护是单方面的,难免有不公之嫌疑。所以问题旧来了,要保护只能保护其中一个,要不就是犯罪者,要不就是受害者。保护哪一个,我认为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保护遵纪守法者,我们不能拿纳税者的金钱去拼命保护杀人 强奸犯,无论你搬出什么文明论,什么西方新观点,都不能改变这个原则。犯了罪的人一定要血债血还,否则当人民不相信司法,转而私下复仇,社会将如何应对,司法将处于何等尴尬地位?
诚然,人民有时候也有不理性的时候,但是那是在受到了蒙骗的时候,大众一般都代表了极其淳朴的基本的思想,法律也为保护他们而生,如果连民众的呼声都可以置之不理,要法律何用?????
发表于 2006-12-12 19: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言之有理~~嘿嘿
发表于 2006-12-13 17: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13楼的逼邱案这个引子不谈却去谈最后鱼昆写发散了的废除死刑,实在是有点避重就轻.
民愤的正当性,好象徐涤宇在湖大的报告就是这个题目吧,呵呵
人民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其实,且让人民去生气又能如何??
疑罪从有就是人民生气的产物,佘案出现后人民又很生气,呵呵不能不说人民生气是很非理性甚至是"看客"心态的又一种表现罢了.
人民为什么生气?呵呵难道不是统治者长期政策灌输的结果么??实行酷刑,对政府一点损害都没有,还降低了司法成本(纯经济),人民还支持,何乐而不为??
老罗(罗永浩,不是法学家)说过,没有什么西方东方,只有现代非现代.
至于精神病罪刑问题,呵呵刺杀里根的那个傻子现在还在精神病院治疗呢.
发表于 2006-12-13 19: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庭审中那个律师真TMD不是人,尽然不申请精神病鉴定,
本身法律有其严肃性,检察院完全可以在鉴定时要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没有精神病就可以了
但是律师你连最基本的当事人的权利都不维护,你做什么吃的????
人民生气有人民生气的理由。你检察院完全可以通过压力在鉴定那一块可以摆平,完全没有必要到时判个无罪由最高院来再审。
 楼主| 发表于 2006-12-14 08: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已经出来,没同意精神鉴定,死刑,意料之中
发表于 2006-12-14 11: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在哪审的??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06-12-14 12: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省高院
发表于 2006-12-14 12: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哦,还有复核程序呢^
发表于 2007-1-14 22: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程序正义 和实质正义  我始终偏向于后者,至死不渝。尤其是关系到杀人案见的时候,更是要严惩罪犯,N当然前提是 罪行确凿。
发表于 2007-1-16 21: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0楼北群空2006-12-14 12:34发表的:
哦,还有复核程序呢^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这种案子是不用经过最高院复核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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