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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傅红雪

[法学院] 当邱兴华案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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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8 15: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知道,那是对于中院一审不上诉的案子,高院才有权进行复核呢。
如果对于上诉案子,高院有审判权,又有复核权,那不是对复核就是一个摆投?那程序正义又在哪里啊?
建议楼上的全部看中国现行对死刑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理解法律的真正意义。
学校教的只是一部份,用来应付司考,还少了。
发表于 2007-1-18 22: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2楼傅红雪2007-01-18 15:59发表的:
我知道,那是对于中院一审不上诉的案子,高院才有权进行复核呢。
如果对于上诉案子,高院有审判权,又有复核权,那不是对复核就是一个摆投?那程序正义又在哪里啊?
建议楼上的全部看中国现行对死刑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理解法律的真正意义。
学校教的只是一部份,用来应付司考,还少了。
你仔细看看高院死刑核准的具体案件范围,法发1997(24号)通知。
简言之,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楼主| 发表于 2007-1-18 23: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告诉我有上述规定啊,但是你看到了,这是1997年的规定,我不知道你是不是看到最高院1998年发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没有,我就告诉你第十五关于死刑复核的第二百七十五条的第二项的规定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中明确了高院二审的案子应当报最高院核准。

答复完毕。
发表于 2007-1-19 01: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你还是忽略了具体案件范围哦。请你再解释一下到底哪些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看来你对98年解释的第274条还要仔细琢磨琢磨哦?而且,97年的通知与98年的解释并不矛盾,你认为如何?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22: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百七十四条当然有效啊,他是说高院有死刑复核权,但是在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下,就是说如果出现有二百七十五的条规定的情形就应当按二百七十五条的报最高院复核呢。
我没有说他们两个之间有冲突,我只是说98刑诉解释对通知的一方面做了修改。
我不知道你是如何理解274条,275条的规定的?难道你认为除了没有下放的死刑复核权的出现了275条的情形,才报最高院啊?那你要说个什么啊,通知已经明确了,没有下放的由最高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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