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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inong

[法学院] [众议]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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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0 17: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几位太乐观了,不信就走着瞧,看看这是不是废除死刑的前奏?他这是钝刀子宰牛,慢慢来,一个个的判死缓,表面上 也是死刑,但是实质上 相差十万八千里,然后,立即执行的越来越少,死缓越来越多,等到老百姓都麻木的时候,死刑就变成了记忆中的东西了。
发表于 2007-1-20 18: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西方法学理论无比鄙视的LZ怎么也否认不了西方国家无论社会治安还是法制健全的程度还是民众的法律意识
都要比你所崇拜的包青天时代的中国要好的多.  

收回死刑复核权不是保护"犯罪份子",而是保护"犯罪嫌疑人". 你所谓的饶恕"加害者",这里的加害者只是你的怀疑.如果证据确凿又怎么会饶恕???  难道就因为你的怀疑,他就该死????  难道就为了节约"司法成本",放松司法监督???  难道因为需要高院复核死刑犯就必然被改判?  收回死刑核准最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现在国家终于把人命看的比金钱,比效率要重要很多.  即便只有十万分之一的错误率,也值得花废巨资.
发表于 2007-1-20 23: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楼主根本是在故意标新立异,以显示自己与众人不同之处,有浅薄之嫌疑,因为这些道理即使一个没有学法学的甚至一个没上过大学的普通百姓都明白的,楼主始终故意装出搞不清楚,那天和面馆的老板聊天,他都知道收回死刑复核权是很好的,楼主偏偏在这里胡说八道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 19: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鱼先生听好了:一:西方的法律意识强在对与 罪犯的罪行的漠视上,因为已经麻木了,旧象辛普森一案,百分之百的错判,即使是瞎子都能看的出来,可是就是判了无罪,还有更多的人在欢呼,当作典型的司法进步来看,无任敢提意见,(典型一个皇帝的新装呀,唯一一个说真话的只有一个孩子)。看看象不象?南非接受了废除死刑,将罪犯的 地位提高到了很高的高度,结果呢,其首都约翰内思堡竟然号称“强奸之都”,平均每分钟发生187起强奸案;新加坡实行严刑峻法,即使是犯了小罪也要鞭笞,更不要说死刑了,一举成为世界首善之国,治安最好,远远强于那些所谓的 人权 国家。
   二:收回死刑复核权我知道是保护嫌疑人,但是现在已经发展到了连真正的该判死的也不判了,因为有 少杀慎杀这面大旗竖立再那里,有无数个专家学者的鼓吹,媒体的推波助澜,相信下级法院将会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将证据确凿的罪犯从轻处理,因为他们不想让自己的案子送到最高法落一个改判的命运。而从轻的话 最好的办法就是死缓,因为都是死刑系列,既能避免法学家门的从轻主义的 诟病,还能从表面上给人一种罚当其罪的感觉。这从近年来颇有争议的 贵州奸杀少女死改缓案,甘肃掏肠案死刑改死缓案,(还有其他一些案件,不再列举)看的出来,这里面明显是受到了近年来的刑事领域里强大势力的影响,因为这些改判从法律上均找不到令人信服的理由。
   三 收回之后,枉法重判的死刑可以变成缓刑,但是枉法轻判的是否可以改判死刑呢?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吧!如此一来,专家门极力鼓噪的 收回复核权实际上是一边倒的 收回----判缓---废除死刑 的 这样一个精心设计的陷阱之路而已。
发表于 2007-1-21 20: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西方的法律意识强在对与 罪犯的罪行的漠视上,因为已经麻木了."不知道你在哪个西方国家呆过,可以说出这样的结论. 至少我呆过的国家,无论社会治安还是民众的法律意识,都远远不是中国大城市所能比的.你拿新加坡为例,更是偷换了概念,因为"死刑复核权""疑罪从无"与"刑法的严厉程度"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前两者属于判断原则,后者属于处罚方式.

二.从你多个帖子里,你表现出了对无数法学家的蔑视.每个人当然可以有不同的意见,但是如果自己对于一个行业没有真正深入的认识还要以很绝对的语气来否认专业人士,未免太过张狂. 简单的说,你能想到的东西,早就有无数人想到了,别人之所以和你观点不同,很可能是别人比你的视角看的更广泛. 因为,在这个问题上,专家们的态度事实上是不直接涉及个人利益的. 如果专家水平都比你还差,那中国早玩完了.

三.关于收回死刑复核与废除死刑的关系,完全是属于你在臆测.

四.你在多个帖子里的发言,把"废除死刑"与"收回复核"与"放过犯罪份子"混淆了.终身监禁这样的刑罚绝对不会比死刑轻多少. 生存就是受罪,还不如早死. 而在你的口气里,貌似终身监禁和喝蛋汤一样清爽.
发表于 2007-1-22 11: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喝过洋墨水的人真是不一样啊
呵呵
我也认为wainong有时候确实是有意无意地混淆概念
这是辩论赛常用的手法
但是讨论中还是不要这样了
发表于 2007-1-22 12: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wainong阿……
我就啥都不说了。
混淆概念然后理直气壮地以为自己是正义的,动不动就歪曲论点到受害人凄惨的同情上……
 楼主| 发表于 2007-1-26 16:4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北群空空啊,如果不顾及受害人的血泪,我们的 刑法还有必要存在吗?还有必要称为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吗?请记住,我们的国家是 人民共和国,而不是罪犯共和国!!!!!!!!!!!作为未来的人民共和国的法学家,无论何时  都要记得自己还是有良心的人,不要被泊来得 西方糟粕弄黑了自己的灵魂。更不要被法学界的鼓噪冲昏了头脑,法律永远是保护人民利益的,这是法律的宗旨,不管怎么变,这条宗旨不能变,再变也还是会回来的。
发表于 2007-1-26 16: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奢谈良心,呵呵
动不动就上纲上线,老毛病怎么还没有一点改善呢??哈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保护的是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任何一个公民,在被法院宣判之前,都是无罪的。
如果享有权力的机关不受程序的制约,就可以肆意的将弱势的个体公民置于罪下。这样的“正义”价值又何在?
西方糟粕……呵呵,那么是不是你掌握的仅仅是本土余孽呢??
发表于 2007-1-26 17: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噢弥陀佛,我发现他是一个极端主义者~ [s: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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